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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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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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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z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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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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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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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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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G =6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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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厘米,体重不低于 50 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厘米,体重不低于 45 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 16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 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 15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3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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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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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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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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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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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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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重(千克) = 身高(厘米)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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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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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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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zp!;+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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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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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DG-f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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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t7f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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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FM}0X5}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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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q/i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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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Yi#.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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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_wO^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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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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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
Z,81L3#6
6pfkv2.}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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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P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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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q$iB!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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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sts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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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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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vi(Y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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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w&sFF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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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8^v/L
收缩压: 12.00-- 18. 66 千帕( 90--140 毫米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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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张压: 8.00--11.46 千帕( 60--86 毫米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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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Sl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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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Io aiN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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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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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9~L`=]i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B9cWxe4R#
es.Y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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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2 厘米(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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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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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3AmR@*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 3 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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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ZbA#R,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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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 L 、 T )酶法检验 40 单位以上者。
,nP nH1vb
!,5qAGi0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aM,g@'.=
';D>Z?l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mc@Z+t'
een62-`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Fy$C._C$
~G6xk/+n-m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X`eX+9
dpt P(H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J\'f5)k
Bqk+ne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 dl ,女性高于 8 克/ dl 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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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FW ,8=8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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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H@Gt: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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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m{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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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4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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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I;_,/: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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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6=X]Ji{YA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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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f\`vM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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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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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Hv5e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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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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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 4 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 3 米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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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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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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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P*w ZKlW
9}q)AL-ga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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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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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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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 5 .0 ,中心 30 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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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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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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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W&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 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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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ni1a'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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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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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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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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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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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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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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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顶端
Posted: 06-3-19 17:19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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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办事员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 5 .0 ,中心 30 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o;{BI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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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07-2-28 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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