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0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 ne|N!!Dmk \C kb: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MlV3qM@ 9Pql\]9"o 外 科 |.?$:D&6 FT6~\9m(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B-oQjr- f{j`d&|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厘米,体重不低于 50 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厘米,体重不低于 45 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 16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 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 15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3 千克)。 m](q,65 2 %9OVw#P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COd(,ul !bBx'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9KiIRN ldWrv7.P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wD@)Dz cH`ziZ<&m1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ebiOR1)sN ;<H\{w@D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ei!Yxw8d X<4f7;]O 标准体重(千克) = 身高(厘米) 110 FvVM}l' C/ENJ&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cd.|> j4+kL4M@H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100 % evlz R/ 8F/JOtkGMt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k3UKGP1 _)MbvF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Y))x'<T'Q ~y>N JM>1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Y\j5{;V 6tN!]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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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50c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J2Qlg6 c4iGtW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1Wb_>`; '\R/-.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u%AyW Pvz\zRq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H",q-.! ;fZ9:WB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Mcqym8,q|3 ,_I#+XiXY 皮肤科 M5c~-}Ay W6jdS;3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qb2!}FQ x"{WLZ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_SqM! ^v `-[|@QNFz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ObSRd$M Gk]6WLi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5'S~PQka* 1hW"#>f7 MT{ovDA]. 内 科 &z?:s @h!nVf%fe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WO{ET EJ=ud9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S94S[j0D pvY BhTz0 收缩压: 12.00-- 18. 66 千帕( 90--140 毫米汞柱); Z&Xp9"j,@; rLp (}^ 舒张压: 8.00--11.46 千帕( 60--86 毫米汞柱)。 `w EAU7m: P;
9{;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
*q>E @3Gr2/a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uc]`^,`2/ C^*3nd3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VRD:PVz '|@?R |i0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9z kRwrQ PdSYFJM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rObg:(z&\ ph>0?Z =bn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2 厘米(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8T/;K@ jKr>Ig=$tA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4KB>O)YNg' 1h#e-Oyff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 3 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Qm>2,={h HUalD3
\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nN'bVl/ x &*2R#Ai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 L 、 T )酶法检验 40 单位以上者。 CkR
95* 8:fq!m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OCEhwB0 RX?y}BDo0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PnZY%+[I =fK6P6'B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d-`z1' X=jHH=</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i,!t u p(.z#o#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eXi}-~o "Z)zKg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 dl ,女性高于 8 克/ dl 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gTtWJ04] Xx1e SX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WSbD."p< O96%U$W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Ou{VDE <Yn-sH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65l9dM2 eFC~&L;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c|Ai(U LwcAF g|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ht2J, 1t (BGflb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B^Hhrz! (}wMU]!_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6iS7Hao" ]/7#[ 耳、鼻、喉科 !+(H(,gI aSIoq}c(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cH6J:0>W Bo0f`EC I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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