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lhelle
级别: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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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还有三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看,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或者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中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就是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就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与前面所讲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一样,中国公民对公安机关依据该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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