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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公务员考试应该缓行—2006年广州公务员考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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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务员考试应该缓行
——2006年广州公务员考试有感

      在政府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的形势下,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务员考试却显得有点“不和谐”。
    公务员考试自1989年实行至今,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已经成为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机关“公开、公平”选拨国家管理人才的重要乃至主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及一些地方政府的招考职位总数与通过资格审核报考人次总数之比,从2000年到2005年这6年间的数值不断拉大。耐人寻味的是,一方面历年公务员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另一方面报考大军规模日趋膨大,并且这种反差呈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社会上待就业人数与再就业人数的与日俱增不断加大了报考人数的基数;二是近几年公务员待遇的不断改善更加刺激了公众的报考热情。
      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点认为,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应当一分为二的,考试模式选拔人才的做法也不例外。通过二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了此做法有其科学的一面,体现了国家在用人上“公开、公平、公正”、“广开“贤路”的原则,特别是在减少“舞弊用人”方面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但是,目前各地方将这种做法加以推广运用并成为主要形式,其暴露的一些问题不得不让人深思:
      1.社会就业成本的问题
      一般来讲,目前公务员及政府机关人员的选拔需要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审查、录用等程序,每个程序都需要耗费必要的费用。由于考试程序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部门有效选拔“有用之才”的需要,所以,在主观上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了这种模式的优越性而忽视其适用条件与环境,并在用人中对其加以广泛采用。随着公务员招考人数与报考人数之间比例的大幅上升,其所耗费社会就业成本也日趋增加。以广州市为例,2006年1月8日的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考试人数约2万人,而招考职位500多人,若仅以每位考生必须支出的报考费用85元计算,则每个职位需要耗费的社会就业成本最少3400元,如再加上考生其他支出(包括复习资料费、辅导费、交通费、外地考生住宿费等)和政府人事部门的必要补助经费,则每个职位需要耗费的社会就业成本估计会将近1万元。由此,在我们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的今天,这笔耗费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从多方面足够的重视。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在组织公务员考试中向应招者收取报考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值得商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并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而广东省地方各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公务员考试向应招者收取费用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批文。可惜《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虽然政府不是企业,但确实是用人单位,虽然各政府机关招考职员是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但政府人事部门还是“政府”。所以,政府部门用人收取“报考费用”的做法在这一点上也许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2.选拔程序中的能力评价设计能否达到有效目的的问题
      首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世界各国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广泛运用的一种重要的可行有效的筛选工具,其主要目的是测试公务员所需要的基本能力。我国在1988年开始引进这种测试方式并运用于公务员选拔,但是由于客观上公务员的报考人员数量剧增,为了达到主观上认为的筛选出“能力最强人才”,于是组织测试部门普遍的做法就是提高测试内容的难度、增加测试的题量,使得本是用来“测试基础能力”的测试变成了“测试极限能力或特殊能力”的测试。
其次,申论是用来考察应试者的阅读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试者的“申论”过程是其表现这些能力的一种具有“创作性”的思维活动。而对于“创作性”思维来讲,给予创作者合理的足够时间保证是具有关键作用的,这对于考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务员的实际工作中,很难想象能够用考试中规定的120分钟或150分钟的时间来提出(或写出)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解决方案以及支持这个方案的合理论述。
      当然,对于应试者而言,人才能力的发展具有“学业有专攻”、“重‘文’轻‘理(工)’”、或者“重‘理(工)’轻‘文’”的规律。而对于公务员的具体职位来讲,其要求的侧重能力均不一样,特别是在技术能力方面。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如果要实现集体能力最优化,则通过“个体之间的能力互补”的途径比通过“个体自身能力平衡”的途径显得更为合理。
因此,如果本应该是“用来测试基础能力”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被无意中用来“测试极限能力或特殊能力”、或者用不合理的《申论》时间规定来限制应试者“创造性思维”的发挥,那么这种笔试筛选出“满足需要”的优秀人才还真有待质疑。从应试者笔试成绩不难发现,在我国教育体制下经过长期训练的绝大多数的高等人才以及已经具有工作经验的社会在职人员所具备的从事公务员工作要求的基本能力之低,不得不令人感叹。
      以上是笔者耳闻目睹近年各地公务员考试成风,有感而发,扬也罢贬也罢。“公务员考试应当缓行”,公务员考试不是“不‘行’”,也不应该“改了才‘行’”,而是应该“合理进行”。如何“合理进行”,从政府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大力改善社会就业环境
      首先,通过社会人力资源机构定期调研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及今后相当时期内社会人才需求的类型、数量、素质与能力结构等信息。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下属院校根据社会用人需求来合理调整相应专业培养规模、优化能力培养结构,引导初次参加社会工作的毕业生到非政府工作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就业。再次,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改善社会就业市场环境,促进用人需求方与就业方的有效市场结合,减少供需双方在招聘与应聘的盲目性。此外,支持1~2个诚信度高、权威性强的就业中间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在社会范围适用的各类人才库,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套科学的人才测试机制。
      2.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人事制度改革
    首先,在政府部门人事制度改革上,采用政府聘用职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多种用人方式,鼓励吸收非政府工作性质的高素质社会工作人员参与政府管理管理工作,形成一种真正“能进能出”的用人环境。其次,应建立一种政府人事评价、社会中间机构评介与社会评价三者相结合的工作考核有效机制,以合理评价公务员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此外,还应建立一种政府部门性质工作人员与非政府部门性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途径,为政府管理工作的“换位思维”“多角度思维”提供一种可能有效的途径。
      3.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制
      完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制,可以在目前公务员选拔程序之前引进由政府直接监管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在公务员考试实施前,由该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政府各用人部门的条件与能力(特别是专业技能)需要,建立一个该职位合格应考人的人才库并由其产生报考名单。在上述基础上,参照目前已有的选拔程序,考虑笔试的设计是否能真正考察应试者具备从事公务员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能力,着重考虑《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时间、测试能力结构和测试题量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以及《申论》考试时间和内容的充分性与仿真性。
      通过研究近几年公务员选拔与录用的改革并参与2006年初某市公务员某职位应试,笔者得出以上一些个人想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希望公务员考试能给我们的政府带来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但我更希望由于有了这些高素质人才的不断补充,中国各地的就业形势与就业环境能得到不断的好转和改善,我们的社会呈现更多和谐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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