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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重要专题:反腐倡廉(治理商业贿赂)资料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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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治理商业贿赂)

吴官正:反腐败寓于政策措施 要从源头上防治

3月16日出版的2006年第6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的文章《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全文如下: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近几年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每次重要讲话,都强调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问题。特别是今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通过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强调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讲话通篇贯穿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思想,是指导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个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要在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在政治领域,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机制;在经济领域,按照透明、公平、诚信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在社会文化领域,按照正义、责任、自律的要求,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

  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反映了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看。我国经济已保持二十多年快速增长, 2005年人均GDP达到1700美元,正由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人们思想观念活跃,追求和实现利益的意识增强,但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有所滋长。加上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一些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规范,各种社会问题就容易大量出现。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就同这个大背景密切相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进行综合治理,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同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反腐倡廉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从总体上讲,当前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时机也比较成熟。

  从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趋势看。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惩治腐败这一手我们从来没有放松过,对腐败分子从来没有手软过。实事求是地讲,在惩治腐败方面没有哪个国家比我们更坚决的了。同时,反腐倡廉的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我们只注重惩治而忽视预防,腐败现象就会查不胜查。这些年,我们在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同时,不断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前些年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力,通过批地谋取私利,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相应市场的建立,这种现象在逐步减少。再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调整,通过行政审批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也在逐步减少。几年前,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地区,开始积极探索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工作重心向源头治理转移,取得了好的效果。实践是不断发展的,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大体经历了从十五大以前的标本兼治、侧重遏制,到十五大以后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十六大以来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样三个阶段。这也说明,进一步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国际反腐败的基本经验看。注重预防,是目前国际上应对腐败的普遍做法。一些国际组织提出要构建国家廉政体系的反腐败战略,其核心就是改革、注重预防和整体推进。考察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反腐败大多也着眼于预防。北欧一些国家腐败发案率比较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注重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注重对公职人员和国民的廉洁教育,逐步建立了一套预防腐败的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预防腐败作为基本宗旨,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共识。公约特别强调不同的腐败现象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反腐败必须着眼于系统性和整体性,指出要在有效打击腐败的基础上切实做好预防腐败的工作,在发挥专门机关作用的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因此,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也是对国际反腐败经验的吸收和借鉴。

  中国自古就讲“万事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等道理。古人说,“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鹖冠子》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在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这个故事说明了“良医治未病”的道理。我们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一些同志有苗头性问题,要像扁鹊的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

  (这是吴官正同志2006年2月22日在中央统战部举行的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上所作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报告的一部分)

《瞭望》文章 反腐倡廉“十一五”着力点

“十一五”时期反腐倡廉的总体目标,是按中央的要求,“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这意味着,在未来五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中,以廉政文化氛围为基础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初步形成,以反腐败专门法律为支撑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要初步形成,以民主监督为重点的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机制要初步形成,以源头治腐为目标的各项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要深入推进,以查办大要案件为手段的惩治腐败势头要继续巩固和加强。

从具体效果上看,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局面要初步形成,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要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要有一定程度的好转。

反腐倡廉面临新问题

  从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看,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主要表现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中央不断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2005年,共有47306人被监察部门处以政纪处分。另一方面,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多发态势,特别是一些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岗位和部门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市(地)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涉及党政主要干部的案件比例较高,一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特别是买官卖官的案件性质严重,金融、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一些企业的重组改制和破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商业贿赂问题大量存在。

  近两年,国家始终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教育医疗收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因腐败和不正之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加大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的同时,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的任务依然比较繁重。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党的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对中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甚至弄虚作假;有的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以权谋私;有的失职渎职,或者盲目决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的贪图享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奢侈浪费;有的对群众安危冷暖漠不关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改革和体制制度创新,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但反腐倡廉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经济社会发展是硬指标,反腐倡廉工作是软指标,甚至认为两者是对立的,抓反腐倡廉不下真功夫;有的对如何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思路不明晰,办法不多,原则要求多、有力措施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甚至从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考虑,出了问题还掩着、护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压案不查,查而不严。

  这些薄弱环节还表现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真空和漏洞较多;法律赋予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手段不够用;反腐倡廉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其干部队伍的编制力量和文化知识结构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够适应;海关、金融控制手段欠缺,导致腐败资金和人员外逃现象严重;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不够健全,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大量外逃腐败分子难以遣返,大量外逃资金难以追回,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反腐倡廉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有利因素不少

  有利因素主要表现在,反腐倡廉总的形势是好的,人民群众在相当程度上是认可并支持的,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评价。尤其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态度坚决,战略方针和具体思路十分正确、清晰明了。

  党的十四大尤其是十六大以来,全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探索和创造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方法和手段,认识和掌握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确立了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步走出了一条依法治腐、以德治腐和民主治腐相结合的有效路子。

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制度支持。

  同时,一系列旨在源头防腐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如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的启动和推进,为预防腐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提供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行动方案。

  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有关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双边或多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以及其他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签订,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架起了司法和刑侦桥梁。认真借鉴、利用和发展这些有利条件,必将为深入推进“十一五”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工作重点将在八个方面

  基于以上要求和形势,“十一五”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应当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第一,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政治保证。科学发展观既是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根本依据,又是落实“十一五”规划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尤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从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为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要高度重视从思想(内因)上消除腐败动机(苗头)。毛泽东同志指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所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都是从思想动因开始的,所以反腐倡廉必须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同时,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三,要坚决维护群众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教育医疗收费、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要有针对性地全面加强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不断深化相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作出适当的政策调整和利益分配调整,建立健全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

  第四,要认真开展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其本质就是贿赂,但是,由于它比较普遍地大量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则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因此,针对这一贿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是非常必要的。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首先要抓住重点领域,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等。

其次要抓住重点对象,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受贿对象,往往是掌握着相关项目的审批权、许可权和物资采购权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纪依法进行,而从现行政策法规看,无论是对商业贿赂的规范,还是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授权,却还存在着一些缺失和漏洞,因此,有必要研究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迫切需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要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禁止和查处做假账的行为,要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的力度,还要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之,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短期内很难解决问题,整个“十一五”时期都必须抓住不放。

  第五,要切实提高依法治腐的水平。依法治腐是有效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效途径。依法治腐的首要问题是要切实加强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解决有法可依问题。

  中央要求在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其中具有指标性意义,而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制定,又对法规制度体系具有支撑性意义。因此,制定反腐倡廉专门法律,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同时,与《公务员法》配套,与党纪处分条例对称的《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条例》也迫切需要制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行政监察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就党内条规而言,《党内监督条例》开辟了广阔的党内制度建设空间,加快与《党内监督条例》相配套的可操作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制定,也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的十项监督制度,其中还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三项重要制度尚未制定具体实施的规定或办法,这些规定或办法也应该在“十一五”期间颁布实施。

  再则,随着党务公开,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和推行的需要,以及发展党内民主其他方面的需要,《党章》、《党内监督条例》本身也面临着修订的可能和需要。另外,从反洗钱,反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需要出发,我国必须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或多边相关条约或协定,但目前,还只是与极少数国家建立这样的条约或协定,“十一五”时期,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新的发展。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和价值在于其适用性,从动态看,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而进行立、改、废的否定之否定的不断进化的过程,永无绝对的完善之日。因此,法规制度建设的任务是艰巨而长期的。

  第六,要切实加大监督制约的力度。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把腐败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出大问题的重要手段。

  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财政资金运行过程,国有资产运营过程,金融、证券运作过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

  要通过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都要依照法律和规定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让这些事项在阳光下运作,以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效果。

  第七,要保持和巩固查办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查处,是预防的基础,也是预防的后盾,查处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这种作用有可能使某些本来存有以权谋私之心的人放弃谋私之念。同时,查处也是预防的补救手段,对于那些防不胜防的人来说,只有用严厉查处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来挽回和减少其对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所以,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始终保持查处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十分必要。决不能因为强调预防,而放松查处,而应该坚持预防和查处两手抓,两手硬。

  第八,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腐败问题的滋生,主要是因为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着某些政策法规缺陷、监督制约真空和寻租的机会。因此,我们要坚持用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要根据预防腐败的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消除腐败滋生蔓延的条件。(来源:《瞭望》周刊)

温家宝:商业贿赂已成公害 必须切实加以治理

国务院2月24日在京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他指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要坚决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温家宝强调指出,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对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依法惩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自律,自觉抵制贿赂。

温家宝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来源:新华网2006年02月27日)

今年反腐重点:治理商业贿赂 会场内外共同关注

吃回扣、拿红包等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会场内外共同关注的话题——

记者旁白:两会前夕,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3月11日,“两高”报告也提出,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惩商业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治理商业贿赂,应该出什么招?记者连线会场内的政协委员和会场外的专家、网民,听听各方怎么说。

会场内

嘉宾: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会长、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明善委员

特别要强调行业自律

时下,商界有一种说法叫“正规军打不过游击队”,为什么呢?产品质量差、竞争力不强的企业为了卖出产品常常给买方回扣,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没有回扣产品再好也卖不动的局面,“正规军”为了市场占有率也不得不屈服。于是,这种商业贿赂在行业内竟然成了所谓的“潜规则”。

商业贿赂,其危害就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回扣、红包等各种形式其实最终都分摊到产品的成本中,老百姓不得不花更多的钱去买并不一定好的产品。结果造成市场失序、公正失位,还为权力寻租和腐败提供了温床。要治理商业贿赂,行业自律、市场监管、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哪项工作都不能缺位。在现阶段,特别要强调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制定一些行规,让企业在行业内部互相监督。由于关系切身利益,互相监督十分奏效。

会场外

嘉宾: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

反商业贿赂应当立法

治理商业贿赂,目前最突出的困难是:众多政府部门都有权管辖,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建议进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立法机关对于商业贿赂构成要件、执法体制、会计规则、举报人保护与奖励、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手段、民事侵权救济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通盘考虑,综合解决。具体程序有:提请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考虑修改和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贿赂罪条款;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其次,应完善对商业贿赂的市场监管方式。可明确规定允许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通过发展“线人”对市场进行主动的监测,这可大大增加《反商业贿赂法》的威慑力。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完善公司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及奖励举报制度;进一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往往是政府干预多的行业。

商业贿赂(延伸阅读·关键词)

近年来,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如吃回扣、拿红包等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

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提高认识,坚决予以治理。(来源:人民日报2006-3-12 9:59:28)

两会新华视点:反腐败 剑指商业贿赂

在今年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打击商业贿赂被提到突出位置。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普遍认为,中央这一部署十分及时,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中央今年施以“重拳”打击商业贿赂,深得民心。

温家宝强调今年反腐的重点是治理商业贿赂

国务院24日在京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继续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努力取得廉政建设的新成效。

国务院两度布阵反商业贿赂 6大“重灾区”率先自查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不到10天时间里,总理已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来源:新华网2006-3-12 9:59:28)

打击商业贿赂需跨三道“坎”

商业贿赂无疑是一种损害社会的行为,中央政府整治商业贿赂的行动也一直没有停止,但接受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们表示,整治商业贿赂行动还需跨越几道“坎”、解决好几个难点问题。同时,应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

第一道“坎”:商业贿赂认定难

“商业贿赂行为不像别的犯罪行为是一方恶意、另一方被动接受,由于行为双方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方在场。由于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因此隐瞒性较强。此外,商业贿赂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了普遍性,给这类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难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说。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表示赞同。他说,从社会意识方面看,很多人都觉得这些行为是“潜规则”,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甚至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所以有时候,到底是经济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比较难界定。

一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曾坦言,目前,我们对商业贿赂的查处相当慎重,防止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扩大化。比如“进场费”的问题,认定起来相当复杂,有些是实际发生的,有些是没有发生的,有些是供货商和经销商分摊的,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如果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下条款之间的联系,仅仅根据第八条单个条款的规定,就会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不准确、不全面、表面化。

第二道“坎”:立法体系有缺陷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外,在现行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也都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有关立法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建芳说,首先我国现行的各有关分散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了执法障碍。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使得实践中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也使得各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尽相同,查处商业贿赂的尺度不一。

此外,在刑事立法方面,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根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表明,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第三道“坎”:多头管理要改变

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都有调查取证甚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可成为执法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而且与国际通行的由专门机构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符。

全国政协委员梁燕君指出,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线索移送制度,所以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

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和打击商业贿赂所面临的几大障碍,代表委员们认为,现在已经到了出台《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了。一是这部法律应当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在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并建议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机关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管理;三是建议在立法手段上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可将一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当利益都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然后再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加以排除;四是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作者:李佳鹏、王勉、韩乔 来源:经济参考报2006-3-8)

新华时评:斩断商业贿赂背后的“权力黑手”

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这些带着“官”字色彩的高标的交易领域,如今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豆腐渣”工程、“炒地皮”、房价暴涨、药价虚高……这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无不带着商业贿赂的烙印。出席全国两会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呼吁政府采取坚决措施,斩断商业贿赂背后的“权力黑手”。

逐利是市场的本性,合法的逐利行为是社会财富的推动力,而当贿赂成为市场交易利器的时候,一些“精明”的商人就不再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因为商业贿赂的成本更低、获利更多,就连假冒伪劣产品也能靠贿赂的掩护卖出大价钱。

全国人大代表王秀君认为,商业贿赂的可怕之处在于它竟然成了行业的“潜规则”,连一些本想合法经营的商家迫于生存压力也不得不同流合污,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也严重损害着社会道德体系,已经到了非用强力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从商业贿赂发生的源头上找对策。商业贿赂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单位的“一把手”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独断专行,让贿赂者有机可乘。应当重视通过对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有效约束握有工程发包、土地批租、国有资产处置等大权的实权人物的决策行为,降低以权谋私的可行性。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办力度,增强全社会打击商业贿赂的信心。(作者:熊言豪、李亚杰 来源:新华网2006年03月06日)



法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领域的三位专家“会诊”

治商业贿赂 该出什么招

2006年03月02日09:35

嘉宾: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程宝库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 毛寿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任兴洲

主持人:人民网记者 刘晓鹏

呼唤专门立法 综合运用责任追究手段

主持人:您和您的同事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课题研究。按照您的研究,治理商业贿赂,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该抓住什么重点?

程宝库:我建议就反商业贿赂专门立法,这也是课题组同事们的共识。

主持人: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条款,为什么还要专门立法?

程宝库: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主持人:如果要立法,您认为重点应该明确哪些内容?

程宝库:这个法应该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比如我们课题组建议将检察机关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将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一并移至检察机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法律应该能够排除行贿受贿人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还应该增加对公司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建立起奖励举报制度。

我想特别建议的是,一个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会损害相关领域的竞争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对行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对预期利益损害给予赔偿。

转变政府职能 减少权力寻租机会

主持人:商业贿赂与政府行政管理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毛寿龙:商业贿赂虽然有商业这个定语,但实际上它的发生与治理同政府管理息息相关。比如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相关官员行贿取得采购份额,这就是典型的与政府有关的商业贿赂。还有那些通过贿赂,获得重点工程建设等公共项目,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银行贷款、上市许可证等,都属于商业贿赂,这些与政府及行政管理都有密切关系。有效治理危害行风、政风、社会风气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应该说是众望所归,责无旁贷。

主持人:治理商业贿赂,政府行政管理方面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毛寿龙: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更加注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要减少行政权力对大量的具体的经济活动的干预,这样会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主持人:针对这个原则性的问题,您有什么具体建议?

毛寿龙:制度性的措施是根本性的,例如在政府决策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并建立决策责任制。在政府行为方面,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当然具体措施也非常重要,比如要完善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重点监管国有产权交易,重点监管土地出让等行为。

完善信用体系 切断贿赂者后路

主持人:商业贿赂行为对市场经济规则有什么破坏?

任兴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企业应该诚信交易,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行为对市场经济规则是严重的损害。对整个社会而言,那些违反规则的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否则规则与秩序就失去意义了。

主持人:应该如何让那些违反规则的人付出代价?

任兴洲:首先当然是法律层面的处罚。同时,还应该让他们丧失诚信和违反规则的行为暴露在公众面前,让大家不愿与他们合作,让银行不愿贷款给他们,让政府和公众警惕他们。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

概括起来,应该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政府监督体系的建设。这个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依法传播。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实现信用信息的社会依法共享,让社会多方联手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主持人:用社会信用体系来治理商业贿赂,您觉得该如何着手?

任兴洲: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进行行贿查询系统等方面的工作,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商业贿赂涉及方方面面,用社会信用体系来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需要“点线面”结合。

“点”,就是和重大投资项目结合起来。大的项目很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与有关部门携手在大型项目上提前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便社会对项目中重要人员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所谓“线”,就是抓重点行业。如医药、建筑,甚至原来被大家忽视的教育等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一些地方已由检察机关和建设部门联合建立建筑行业行贿人的“黑色档案记录查询系统”,只要有行贿的“黑色记录”,在这些地方就很难再拿到工程项目。所谓“面”,就是在较大范围内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各方联手预防职务犯罪。比如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建立必要的信用信息档案。在“面”上铺开一张与各部门相互联系、协同作战的“网”。除政府机构外,还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由其提供相关服务。让有“污点”的人远离重要和敏感部门和岗位,这就等于预先设置了防范机制。(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02日 第十版)

“两会”代表、委员剑指商业贿赂

在今年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打击商业贿赂被提到突出位置。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普遍认为,中央这一部署十分及时,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

垄断性行业是“重灾区”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感到十分高兴。”从事律师工作的代表迟夙生说,“尽管进入司法程序的商业贿赂案件不多,但总体来看,商业贿赂的波及面之广,危害之深,是出乎许多人想象的。”

有人这样形容商业贿赂的泛滥:只要手中拥有配置资源的权力,拿回扣、虚开发票都是业内行规,从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到项目审批,哪一个环节没有灰色地带?

代表们反映,目前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垄断行业最为普遍,突出的表现是为拿项目、为占市场给予回扣或好处费。“从请客吃饭,到送红包、银行卡,再到‘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商业贿赂的方式越来越隐蔽。有的还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来自医疗卫生系统的代表张愈说。

商业贿赂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迟夙生代表介绍,去年黑龙江发生一起“陈化粮贱卖”事件,市值100多万元的“陈化粮”被一家粮库以20万元的价格私自卖给一粮商,当“幕后交易”的嫌疑引起上级部门重视,要求粮库中止合同时,却被对方告上法院,法院却以合同有效为由判决粮商赢了官司,国家为此损失80多万元。

“权力寻租”是重要原因

商业贿赂在世界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成熟、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表现更为突出。从事司法工作的吕忠梅代表说:“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

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叶青代表认为,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首先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一位代表向记者介绍,美国一家公司10多年来向天津一些国有医院医生行贿巨额资金,以获取该公司产品销售的垄断地位。可以设想,有多少公司的产品本该有资格“准入”,却被商业贿赂者不公平地挤出了市场。

既施“撒手锏”,又打“预防针”

一些人大代表认为,尽管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但真正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吕忠梅代表说,湖北省高院每年审理的诉讼案件有3000多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二三件。

“要充分认识打击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中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探索长效机制,特别是提出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我非常赞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杨晓堂说,追逐利润是企业不可逆转的“刚性原则”,打击商业贿赂,必须防堵结合,形成合力。

一些代表委员提议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弥补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界定不够明确、主管部门分散的弊端,为有效打击商业贿赂提供严密的法律依据。

“中央提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探索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抓手。”叶青代表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应该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督体系,防范商业贿赂行为,最终使投机者失去市场。(来源:扬子晚报网2006-03-09)

【新闻背景】

1、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的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3、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

(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来源:2006-3-8经济参考报)
[ 此贴被洋芋在2006-10-30 12:5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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