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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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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他害怕,导致犯罪中止,并不是被迫回家,如果是被迫回家就是未遂了
Posted: 06-11-16 11:25 | 10 楼
tu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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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不就是因为犯罪人的主观原因而停止实施犯罪吗?
内心害怕还不算?
呵呵
犯罪中止是犯罪人能为而不为
犯罪未遂是犯罪人不能为而不为
Posted: 06-11-16 11:25 | 11 楼
红豆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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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引用第9楼随风幻城2006-11-16 11:24发表的:

我想你大概没有理解究竟什么叫犯罪行为着手进行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回答者:爱上了莲 - 举人 五级 1
Posted: 06-11-16 11:34 | 12 楼
红豆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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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既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所谓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或者已经将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它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Posted: 06-11-16 11:36 | 13 楼
随风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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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还不知道,在预备阶段,有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之分,所以这里只能说是犯罪中止,不能说是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可以类比为实行阶段的未遂
Posted: 06-11-16 11:38 | 14 楼
红豆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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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查了资料了,我更改一下,在犯罪预备行为开始阶段.少了两字哈
Posted: 06-11-16 11:41 | 15 楼
随风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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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应该是非法学专业的哈,老实说你对于这道题的态度很认真呢
Posted: 06-11-16 11:43 | 16 楼
q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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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犯罪中止
Posted: 06-11-16 11:46 |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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