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问题存在,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首先提起变更或撤销与无效的主体不同,前者充其量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无效合同却是“人人得而诛之“,第三人提起无效之诉也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可变更可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无效合同什么时候提都没有问题。
第三个法院的主动性不同,可变更可撤销之诉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主动提出,但是无效合同,法官可以主动宣告一个合同之无效。
就这三点,不多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