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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247200
级别: 科员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谢谢!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谢谢!
顶端 Posted: 07-2-12 20:00 | [楼 主]
红豆汤
助理版主
级别: 助版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问题存在,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首先提起变更或撤销与无效的主体不同,前者充其量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无效合同却是“人人得而诛之“,第三人提起无效之诉也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可变更可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无效合同什么时候提都没有问题。

第三个法院的主动性不同,可变更可撤销之诉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主动提出,但是无效合同,法官可以主动宣告一个合同之无效。

就这三点,不多呵。

顶端 Posted: 07-2-12 21:29 | 1 楼
s5247200
级别: 科员


 

红豆汤感谢你的回答,谢谢!谢谢!
顶端 Posted: 07-2-13 20:25 | 2 楼
252024893
级别: 办事员


 

努力学习
顶端 Posted: 07-7-8 16:46 | 3 楼
252024893
级别: 办事员


 

努力学习
顶端 Posted: 07-7-8 16:48 | 4 楼
hsy202
级别: 科员


 

学习了啊
顶端 Posted: 07-8-3 11:48 | 5 楼
aleremic
级别: 办事员


 

我也不清楚
顶端 Posted: 07-8-3 11:53 | 6 楼
tws
级别: 办事员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顶端 Posted: 07-8-3 16:06 | 7 楼
gq100500
级别: 办事员


 

厉害,都是牛人啊
顶端 Posted: 07-8-3 19:55 | 8 楼
看你
级别: 办事员


 

向高人红豆汤、TWS学习!!!!!!
我记的诀窍是: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损害自然人、法人利益是可撤消合同,这中情况当然应该由当事人中无过错者申请撤消。
顶端 Posted: 07-8-3 20:47 | 9 楼
hsy202
级别: 科员


 

学习了啊
顶端 Posted: 07-8-6 21:37 | 10 楼
huaer321
级别: 科员


 

学习了
顶端 Posted: 07-8-7 11:52 | 11 楼
郑军
级别: 办事员


 

我也想知道
谢谢了
顶端 Posted: 07-8-7 12:18 | 12 楼
慕容博爱
级别: 办事员


 

呵呵,谢谢,一直没搞懂呢
顶端 Posted: 07-8-7 12:37 | 13 楼
83254021
级别: 科员


 

楼上的很容易记啊
顶端 Posted: 07-8-7 23:12 | 14 楼
挺进
宣传大使奖
级别: 司长


 

Quote:
引用第7楼tws于07-8-3 16:06发表的  :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我只知道第一点
想不到还有2 3 4 点
顶端 Posted: 07-8-7 23:21 | 15 楼
outofline
级别: 科员


 

学习了!谢谢这两位朋友!
顶端 Posted: 07-8-8 09:39 | 16 楼
2007731
级别: 办事员


 

看你
你的办法真好    谢了
顶端 Posted: 07-8-8 11:21 | 17 楼
hsy202
级别: 科员


 

努力学习
顶端 Posted: 07-8-9 17:07 | 18 楼
awei2001
级别: 办事员


 

显然支持了。。。很受用
顶端 Posted: 07-9-23 14:42 |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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