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缓期的2年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
问:1,在死刑缓期的2年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 2,王某被判无期徒刑,执行8年后减为15年有期徒刑,后来在执行4年后假释.则其假释的考验期限是几年? 3,李某在98年4月2日犯甲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2000年6月3日李又犯乙罪.那么甲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是? 答:1、这种情况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那么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发现的漏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立即执行死刑。其他的,根据吸收原则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然后再减去以及执行的死缓的考验期,作为剩下应当执行的死缓的考验期的期限。 2、假释制度中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10年,不管事后是否减刑,其考验期都10年。 3、从后罪的时间作为前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然后再加上15年的时间,即2015年6月3日。注意,追诉时效的期限是15年而不是10年。因为法定最高刑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而不满10年是不包括10年本身的。所以本题的追诉时效应当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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