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另外两类:
正式人员: 有编制。比如省属高校的教职工在省人事厅都有记录,有编制,工资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有正式编制的人员,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分房,在职进修,公费医疗等,高校目前基本上还是公费医疗。编制的人员,如果不犯非常严重的错位,或触犯刑法,一般可以平安退休,拿退休工资。 比如省属事业单位,由编制,工资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在职进修,公费医疗等,有户口阿,小孩子户口都好办。
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属于临时工性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不继续聘用,不需要任何理由。有的单位还有规定人事代理最长连续聘8年,而且不能享受分房,在职进修等福利。
请参考
AAAAA 编制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
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
档案,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放本单位或者交给人才中心保管。
BBBB 人事代理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 苏人通[2002]9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省直事业单位推选人事代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改革传统的用人机制,大力推选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新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单位可先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新增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和退伍战士除外)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
三、省下各事业单位凭单位出具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函件到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关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系统各单位需要统一办理人事代理的,由单位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集中到省人才中心办理。
四、省直各事业单位须在省人事计划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接收新增人员。新增人员的接收手续,由省人事厅相关职能部门(含省人才中心)负责办理,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相关材料应加盖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印章。凡人事代理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签订聘用合同,经省人才中心鉴证后生效,人事档案统一委托省人才中心保管。
五、各单位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由省人才中心归口办理接收手续,档案直接由学校寄(送)省人才中心。工作满一年,需要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为技术资格的,可由各单位办理后交省人才中心归档。也可委托省人才中心直接办理。
六、单位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经单位同意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凭接收单位函件及代理单位同意的证明,由省人才中心负责办理转接手续。单位和代理人员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由单位通知代理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省人才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将单位代理改为个人代理。
七、凡直属事业单位较多的省各委办厅局,可以申请成立省人才中心分中心,在省人才中心的指导下以分中心名义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分中心的职责由各委办厅局和省人才中心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八、建立《省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作为各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审核的凭证。今后各单位到省事计划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基金审核手续时,应出具经省人才中心核准的《省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方可办理。凡各单位新增人员不实行人事代理的,均不得办理工资基金审核手续。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办理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和省人才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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