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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主题: 【小型公安博物馆】中国现代警察史珍贵图文资料吐血奉献  收藏主题 |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el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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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帖】个人内网搜集公安精品论文 Q)E3)),  
,OrrGwp&  
希望对从警的朋友有所帮助 a,fcKe&B  
8yIBx%"4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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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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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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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黑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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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卖淫嫖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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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杀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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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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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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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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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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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其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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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帖】公安职级编码和警种代码 *oLDy1<  
HS*Y%*  
『公安职级编码』 /j3",N+I  
=i}lh}(  
正部、省职  0130  G]$EIf'  
正部职  0131  #I MaN%  
正省职  0132  Xhyn! &H5  
副部、省职  0140  # bjK]+  
副部职  0141  }l}_'FmQ  
副省职  0142  .*n*eeD,  
副部级  0143  E 6MeM'sx  
正司、局、厅(巡视员)职  0150  ukVBC"Ny  
正司职  0151  '.N}oL<gP  
正局职  0152  LN.*gG l  
正厅职  0153  i`<L#6RBT  
正厅级  0154  IMM+g]#e  
正厅级侦察员  0155  RO3q!+a$/  
巡视员  0156  v:Gy>&  
副司、局、厅(助理巡视员)职  0160  1R yE8DdP  
副司职  0161  h 2JmRO  
副局职  0162  f.%3G+  
副厅职  0163  $;$vcV9*  
副厅级  0164  3*\Q]|SI!  
副厅级侦察员  0165  *_J{_7pwe  
助理巡视员  0166  !;vv-v,LQ  
正处、县(调研员)职  0170  4Z=`;  
正处职  0171  Q {~$7J  
正县职  0172  O&y`:#  
正处级  0173  `:EhYj.   
正处级侦察员  0174  {_Ll'S  
调研员  0175  9LBZMQ  
副处、县(助理调研员)职  0180  zkq n>  
副处职  0181  |*b-m k  
副县职  0182  |& jrU-(  
副处级  0183  .}Xf<G&  
副处级侦察员  0184  SsZSR.tD  
助理调研员  0185  E^ c *x^  
正科(主任科员)职  0190  @x743}Y\  
正科职  0191  S-3hLw&?  
主任科员  0192  x H=15JY1W  
副科(副主任科员)职  01a0  o[WDPIG  
副科职  01a1  eV(9I v[  
副主任科员  01a2  b5 NlL`g  
科员  01b0  e3p:l u  
办事员  01c 53a^9  
1kvs2  
u-:3C<&>  
『警种代码』 nfGI4ZE  
dVHbIx  
01 国内安全保卫 O1t$]k:  
02 经济犯罪侦察 `=,emP&(H&  
03 治安管理 ~Fw bi  
04 边防管理 { %]imf|g.  
05 刑事侦察 10c.#9$  
06 出入境管理 <Up ?w/9  
07 消防 f38e(Q];m  
08 警卫 MpZ\ j  
09 中办警卫 ]PoWL;E'  
10 铁道 ~gMt U  
11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gM=:80  
12 行动技术 YC56] Zp  
13 监所管理 8,!Oup  
14 交通部 Dat',5  
15 民航 PcU~1m1  
16 林业 i-5,* 0e6m  
17 交通管理 IVxZ.5:L$  
18 法制 &g^*ep~|#  
19 外事 p:Lmf8EI  
20 装备财务 | C<#M<  
21 禁毒 A( vdlj  
22 科技 (?zD!% k  
23 信息通信 ]- `wXi"  
24 海关 3)\fZYu)  
26 反邪教 zB`woI28  
27 反恐怖 PzNPwd  
31 办公 +?m.uY(  
32 纪委 q=BljSX  
33 监察 VK1B}5/  
34 督察 IY#:v%U  
35 政工 1H/I-  
36 人事训练 Kmx^\vDs  
38 机关党委 M %!;5  
39 离退休干部 N6}/TbfAR  
40 机关服务 ;' uQBx}  
89 出版社 y3s+.5;  
90 院校 6xJffl  
91 研究所 4.jRTL5-oj  
92 医院 )XK\[tL  
93 训练基地 =ZIT!B?4  
94 边检 Wa<<"x$  
95 巡警 Q]xkDr?   
96 派出所 ~&73f7  
97 金盾办 6- i.*!I 8  
98 科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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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7R2O[=Szq  
D%YgS$p[M$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JV0ib,  
Y$r78h=4  
{ :tO RF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p?:5 U[KM  
cqNK`3:.j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0?!bua_|  
C|$q Vh>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WVbrbs4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nb+}Nz(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A IP~A]T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 yLX $SR  
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r5q,l&@n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 6Dq4Q|C  
    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LwH#|8F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JbMTULA  
IY`p7 )#i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7P)$[  
5AYOM=O]t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SA x9cjj +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Sjpx G@k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11[lc2  
l90mM'[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bU]F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ff"wg\O4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P#,u9EIJ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o.e (C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h5i Tc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WpkL]g2+%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Ifj&S'():  
H",B[ YK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 X%1TsCKMj  
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rz?Cn X.t  
?Ec9rM\ze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XpQOl  
@ D+ftb/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mP(3[a_Q  
(!os &/",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W? iA P  
lo1Ui`V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E h%61/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jcH@*c=%e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US6_5>/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vh9* >[i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XZ r I w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6 K $mW  
^S9y7b^;r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Z.6\G&q  
7p&jSOY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q4tvcK.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B3~t>  
?HZp @ &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A]1Nm3@  
r );R/)&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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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mp|pz%U  
v1h(_NLI!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vG& >- Z  
Iw1Y?Qia  
QWmE:F[M~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J`EM7qMK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l =^A41L_  
y)f.ON36I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kg`rrF r  
]{-.?W*$  
+qxPUfN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mDD.D3RS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J5@08 bZm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a+h$u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mH@ /6,#[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5<?Ah+1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xG&K{j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U`&a=k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lED!}h'4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m64z;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EIi<g2pM(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hW7u#PY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6fwNlC/9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kh]l8t^  
  第八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x"r0<RK  
  第九条 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tzI|vVT,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HKN|pO3v  
  (一) 离、退休; Wzq W1<*`  
  (二) 调离公安机关; s"L&y <?)  
  (三) 辞去公职; , 3R=8  
  (四)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I2}W/}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T#cq!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f03TBD}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b3N IFKw  
  (二) 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T2{e 1 =Z7  
  (三) 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t]c<HDCK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tX*@r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人民警察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申请补办。 h*%p %t<  
  人民警察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_sJ>.=\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X)g X9DA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I=`?4%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H[4g`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BkO[IS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4+olyBht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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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 a[ULSYEi  
/%YW[oY{V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LP3#f{U  
{/[@uMS_6]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UG vIHm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nqhX<T>  
YB*)&@yx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 W83d$4\d  
&0 QUObK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ap @)9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x1=`Z@^  
  第三条 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KJS6p4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4'faE="1)S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h(WlJCln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Uahh|> s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NK-}[!f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8;M,l2pmR{  
  第四条 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MpKXC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l@4pZkdq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lB}?ey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7@[=n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clDn=k<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HX.K{!5  
  第六条 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2tU3p<[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mQx~[q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Z0. }}Y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R14&V1 tZ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58?WO}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d{TcjZ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do`'K3a"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F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R?E @S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N+V#=U y  
  第八条 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T;sWl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M5[#YG'FlQ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i<&z'A6&]*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微朝前)。 &tkPZ*}#1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6oKlr,.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ko.% @Y(=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辍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E; yr46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8VZsh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bO6z;D#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e?\Od} Hbw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H/f}t w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9[t-W:3c7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JD= ua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yR F+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qPN  
  第十一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2AqcabI9  
  第十二条 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wQ-BY"cK\  
  第十三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NgGpLdaC2v  
  第十四条 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q q^[(n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zo-%#  
  第十六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Q#*qPg s  
  第十七条 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4P2p|Gc3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1,4egMpR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PVKq&Q?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v@X[0J_8  
  第十九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oOQan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Q` y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0@o(#gM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e3YF+'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g2lv4Tiq-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 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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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j%0 g *YI  
H~qY7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HQ|{!P\/?U  
!91<K{#A{  
-E!V;Tgc%U  
时效性:有效 rNHV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i `8Y/$aT  
颁布日期:19950228 [C~{g#  
实施日期:19950228 M8lR#2n|  
文号: d7QQ5FiB  
内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7<ES&ls_  
题注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Zg0T&tZ  
z//6yr  
【章名】 目 录 D#9W [6  
^coJ"[D  
第一章 总 则 hAZ"M:f  
第二章 职 权 I1(,  J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7,"1%^tU  
第四章 组织管理 , v6[#NU_Z  
第五章 警务保障 86@@j*c(@k  
第六章 执法监督 ~F]-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l3* { ?G  
第八章 附 则 #/1,Cv yj  
yz2NB?)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f;%4O'  
(sn|`k3I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IV:Knh+ ?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poZ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h9a0b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D058=}^HE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ZA ii"F  
U=%S6uL\bx  
【章名】 第二章 职 权 U07n7`2w  
aX1|&erI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FUm-Fp  
A\.M/)Qo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c66Iy"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h Y:F(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37!}8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obX|8hTL%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yZ+o7?(2 p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W?/7PVGv5h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d|6*1hby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poHDA=# 3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4k$BqM1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WEyB~'o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RM#F !A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sbNCviKP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fwxyZBr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WE`Y!  
0/(YH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WFN5&7$W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h.~S^uKi*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j|HOry1E&  
I%*o7"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X| uOg&|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18c i-W#p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a50{gb#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8<?60sj  
0-4WLMx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L*i|A  
tq>QZEg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D,1S-<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1"~@UcJ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b^5rV5d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N5}N\C:a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kY4riZnm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oe4Fy}Y_;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9 XM s)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hMeE@Q0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qV^,muyoG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Gv6EJV1i  
3MiNJi#=2  
【章名】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q%buyQna  
O^4:4tRpt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srJ,Jr(  
~0t] `<y=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US0)^TKrj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w59BO&M4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1Os+0az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qnv9?Xh  
 ]6W#P7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X]tjT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n4qj"x Q  
=MRg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9]Uvy|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S;MS,R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UP 75}h9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YdMsu~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8@|+- )t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z^VMr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 \!hW-+]W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J, _I$* _0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Txj%o5G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959&I0=g"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Gyk>5Q}}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i_)j K  
c&e?_@} |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5<<e_n.2q  
CY? ]o4IV  
【章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c1'OIK C  
LL7a 20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Bi ]`e_(}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K@Twiw~rB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5Qzj]{ba  
{W62%>v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fCgU&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V Ta?y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VV  
(四)身体健康; vHZw{'5y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lNs 'jaD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x#|=.T  
wciY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kZs  
{d.`0v9h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Ua#*k TF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HWxk>F0  
s<cg&`u,<M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N{IY \/;\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 6~x|6)  
g2l|NI#c^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Z~F% K~(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B08q/ qi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Qa0uM#SU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8XD9fB^  
g><u (3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v_J\yW'K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u|<Z};a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ZE JL.Wy  
_tS<\zy@y  
【章名】 第五章 警务保障 6Ii2rEzD  
9Xmb_@7b}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g-U'{I5F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pOS:/~I3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b{)9 ?%_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j =|4S#  
|jJC~/WR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5_GJm&R9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RBh LH_g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M.zS +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z[b,:G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7 %G?  
8kXbyKX[b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sju(\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GeWB"(t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9~I\Wj B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Y N_#x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d%Jl9!u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n9]^v-]K  
:k6|-A2  
【章名】 第六章 执法监督 x=Qy{eIe  
fs&J%ku\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w; ~R4x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J +;!0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yc|C}oQF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X5U_|XK6Y  
DalQ.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QFD ^SoK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h?j;*|o-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wjd/id q  
~"\sL;B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_@S*=T5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z}.!q{Q  
$_k'!/5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hE\,4c1  
I+D`\OSL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ih.UzPg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O|!Sg{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dnrhdme  
yi Qke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GC66n1- X  
V[wEn9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jz't!wj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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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申狂客
宣传大使奖
级别: 司长


 

【第二十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Yk(OVl T  
F) {f{-@)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9r+`j  
1]A%lud4  
第一章 总 则 fbB(W E+  
4en&EWUr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 _8\Uukm  
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 C+ P}R]cT"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P0RM df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 ?@|1>epgd  
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 ]SBv3Q0D7  
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KK(x)(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 ]WN{8   
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 XT{1!I(  
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Y ) Qy,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 uWx/V+w  
产损失为原则。 3, ,Z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uP|AP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w [J'6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 U(W#H|  
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GuM-H $,  
>+u5%5 -wr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J9/9k  
*X%`MN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 |t]-a%A=w  
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Cq>1x,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p]!,Bo ZL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Rr%]/%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VxjH B?)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c1|o ^eZ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e6s L N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4$IPz7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C9gF2ii|?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d#?\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 r}f -.Fo  
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WgE~H)_%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 @sfV hWG  
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zXcSE"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3xH<$Gq5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ucoBeNsHx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1O(fI|gcO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6K`frt  
>#!n"i;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H[-zQ#I9  
qmxkmO+Qur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 =i:?4pIZ  
武器: !29 R l`9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j/G l5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7M~RB[  
安全的; j1 /J9F'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c9v~5og4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 FxZdE  
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uzRHbJ`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 )}paQmy#  
危险的; dZnq 96<:|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mZ_sf8w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 u=ENf1{ $>  
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i~K~Czmok+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o^7NZ]m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J7>K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 W:9L!+m^  
警察生命安全的; DK4V/>@8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Zqx5I~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j4G,Z4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e@pvc3  
m4 4aK qw)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F~* 5`o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a$z!Ma3h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8)Zhw$  
,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0|4XV{\qT$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RQe#X6'h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 ,Hj=]e2?  
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a nIdCOh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9@Ftzg|  
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m _:ib}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OF DPtJwV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jfgAI7;b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nTGvLOq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 8G{} r  
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a2p<HW;)m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 (<3'LhFII  
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z?E:s.4F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 r[~K m5  
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D+"5R5J",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8|i&Gbw+  
jQ 7RH/?_  
第四章 法律责任 v ?Y9z!M  
Vl'|l)b4W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 ]A!Gr(FHQ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i<&2Ffvq  
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_>&zhw2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 ^WM)UZEBC  
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HXNhv-K  
/ <y-pFTg  
第五章 附 则 >F @7}Y(  
$7PFos%@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 WO_cT26Y  
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3QGg;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 [l'~>  
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c? 6{<1  
UyIjM;X  
"1`c^  
颁布 单 位: 国务院 | \Qr cf  
颁布 日 期: 199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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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ven
北申狂客
宣传大使奖
级别: 司长


 

【第二十一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4$ejJaE  
r"J1C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pD.7ib^  
(zye Ch  
c9i CH~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3rt]h"  
3vmLftZE}  
.U9NQwd  
(!{_O_&  
第53号 Yq<D(F#qx  
)N`ia%p_]  
OsvAm'B  
NfS0yQPx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5K{(V^88F  
6"eGd "  
ObMsncn  
fy9{W@E3p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BP*gnXj  
M _$pqVm  
8r)eiERv  
`=b*g24z[N  
二○○○年六月一日 cd*y{Wt  
;^O^&<  
26.iFt/:  
^fXNeBj  
目录 RE!MX>sOEq  
M+)%gnq`u  
Nki18ud#  
第一章 总则 -!(3fO:  
aSXoYG0\  
第二章 宣誓 A{mbL2AxwC  
(. 1<.PZp)  
第三章 内部关系 v#YO3nD  
RZm5[n  
第四章 警容风纪 -H'_%~OV(  
REnRpp$  
第五章 日常制度 dGP*bMCT  
_BtppQIWv  
第六章 接待群众 ZCbxL.fFz  
@ \u)k  
第七章 值班备勤 jr" yIC_  
,^:Zf|V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7$,["cJX  
Rj+}L ~"  
第九章 装备管理 =h5&\4r=  
J U}XSb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D:8-f3  
UFouIS#L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q|=tt(}G  
-NiFO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Drk9F"J   
NAx( Qi3  
第十三章 阅警 s-k~_C>Fw  
7&'^H8V  
第十四章 附则 kH-1l>":  
PPPRO.y  
\EUc17  
第一章 总则 D3;^!ln]D  
AG/nX?u7)t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s0'z  
&zb_8y,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 f^:9gRt  
w_/q5]/V-5  
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D[;$YEk  
xO"5bj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 o Ep\po1  
%DgU  
、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04WKAP'c N  
p9oru0q  
:pDwg d  
第二章 宣誓 |+x;18  
 vRn^n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N%_-5Q)so  
? Yy[8_(tN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 =F^G?p^  
n #,AZ&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lJ R",_  
py P5^Qv  
;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 Yj ic4?  
!<((@*zU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S# Jk  
'u_'y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K s8S^77  
-.ha\t0J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s-o0N{b?#'  
19 bP0y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f o4j^,`  
Y;xVB" (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8 yB  
Z3~$"V*ZB{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B07(15y]  
%I&Hx<H j  
(一)宣誓大会开始。 VISNmz2P  
^3*/x%A,g  
(二)奏(唱)国歌。 )z2Tm4>iql  
D0lgKQ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NScG[$}  
?`,Xb.NA$K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6b6}HO  
/".+OpL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l#z|/x  
&]16Hb~  
(六)领导讲话。 A^bg*t,  
b H?dyS6Bx  
(七)奏(唱)警歌。 lRZt))3  
$X WJxQRUv  
(八)宣誓大会结束。 0p*(<8D}  
`:}GE@]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vd9l1"S  
j42U|CuK  
z,X ^;  
第三章 内部关系 UyEyk$6SU  
" <m)Fh;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R1&(VK{  
IT'~.!o7/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 %a{cJ6P  
g(;t,Vy,I  
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9l=geZd%;  
fY}e.lD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H9x xId?3u  
?Q]&d!U Cs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 9V0iV5?(P  
s~Ni\SF  
上级。 BBnj}XP*4  
zX"@QB3E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HZ>Xm6DnC5  
0"ZB|^c=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yLW iY~Fd  
\(cu<{=rU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 "c\ZUx_i6  
ullq}}  
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7;dV]N  
w3:Y]F.ot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x&8HBF'  
%A,4vLe~6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 %t([  
8*V3g_z  
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6Zf"  
OHdC t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 &^:@V  
/VgA}[%y  
ac6L3=u\  
第四章 警容风纪 j=" {^b  
:D-My28'  
第十五条 着装 WtN o@e'  
k#_B^J&d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E .+)>  
$VvL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L@Pr|=Dr  
w^s|YF=c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i(Cd#1<  
)[|`-M~u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2vZ%C$  
f wWI2"}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Ob$| IH 8.  
^vS+xq|4"  
第十六条 仪容 CPWe (  
*.#d '~+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R*3x{DNL  
R=yn4>I  
(二)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a8>i1&  
?x u5/r<  
第十七条 举止 -. ~Dhk  
ln-+=jk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EZ#BF<0|  
bx`s;r=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 }ac0}  
-\O%f)R  
哗;不得席地坐卧。 r)UtS4 7  
o{5es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iAOz-H  
\yP\@ cpY{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MO|aN,  
oh c/{D2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H/n3il_-I  
Loo48  
第十八条 礼节 >|Ps23J#  
[9dW9[Z+!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qP=4D 9 ]  
&qKJN#NM@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 8D7 = ]  
I,J*\)-%J  
自行立正。 l'TM^B)`c  
Ni "n_Yun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w&JDj  
^UTQcm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do0;"O0 (  
2w6 y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Ovu!G q  
6 bj.z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QfqosoP\D  
x`:zC#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B+W 4r9#  
X@`kuWIUw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3UEju8$  
1Q-O&\-xg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W6cA@DN$#  
+JQ/DNv  
x%<oeM3U  
0V:7pSC{P  
第五章 日常制度 <*O~?=6p  
L{XNOf3  
第十九条 会议 zW[fHa$m  
MBlh lMyI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c*iZ6j"iI  
9k5$rK`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q o,uOi  
+v$,/~$tI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uA(V  
~cHpA;x9<^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8#?jYhT7  
vd0;33$L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urM=l5Sx  
frsqnvm;+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Yfro^}f  
UvR F\x%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Id_?  
W+F{!dW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g>g]qQ  
iA=QK u!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k}q3b<  
f8Z[prfP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P;B<R"  
|s<IZ2z]}R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8oAr<:.=  
>%x N?%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B;[ai?@c(_  
>a6{y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Nzq/~uqP  
"4`i]vy8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3"xn!'vf  
I-L52%E]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T4 :UJj}  
]6:|-x:m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 )qyJw N .D  
Jf#Ika&px  
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9^^X6yLM  
4Lg!54P8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4DhB  
Ct EpS<*c  
第二十三条 证件 //x^[fkNq)  
m'j]T/WF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pZVT:qFF  
D7X8yv1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h2fqu1  
<l#|I'hP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E}YJGFB7"  
sf7~hN*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BXzn-S  
Qru iQ/t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z(o zMH  
d ynq)lf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bjR:5@"  
t9U-c5bR  
第二十四条 印章 I`% ]1{  
6bE~m<B\`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 z-#B]  
(yr<B_Y'MY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 ;J:kd;<  
XCo3pB Wq~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5s7C;+  
]Yw/}GKB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j_Y9`R  
u/ Gk>F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e`7dRnx&0  
?=FRn pU?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  BH<jnQ  
qQ{i2D%)?f  
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o-}q|tD$<  
[_X.Equ  
第二十六条 保密 s(?A=JJ  
eoGGWW@[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0~xv@ U  
'CfM'f3uu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B/^1uPTZ71  
X }""= S<  
d%(4s~y  
第六章 接待群众 c_N'S_)~7Q  
!xRboPg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2@jlF!zC  
-LnNA`-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 r.vezsH  
d^:(-2l-  
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tI!RN):  
p+y2w{{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D:I6nSoC  
"3H?_!A9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R]xXG0  
fEYo<@5c]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 uupfL>h  
?>}&,:U}   
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Pf?zszvs  
>=VtL4K^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g>&b&X&Y_  
'>aj5tZ>R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s4kkzTnXE3  
f{j.jfl\x  
z'r B_l  
E==vk~cz  
第七章 值班备勤 q s 0'}>  
ZL^ svGy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vN8Xq+  
Hp1n*0%dZ&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i1r9TLc  
>}|Vmy[/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bPhbd  
ge@KopZ&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5IfyD ]<  
etD8S KD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D8r=V f  
- )brq3L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S mjg[  
=j$ !N# L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aa10vV  
O%R*1 P9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P%:*N  
_5l3e7YN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M>kk"tyM  
A\S1{JrR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mok%TK  
7Ew.6!s#n1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D/7hVwMw:  
CTOrBl$70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DD(K@M  
wO&2S-;_K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rh%-va9  
#'?gMVSk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Y#[>j4<T  
oY$ L  
(五)值班人员姓名。 D3i`ehh  
/H m), 9NN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G"._]3 CPF  
YR$ )yl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vnJJ#uI|>  
3$hbb6N%6.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JMa[Ulz  
v7kR]HU[y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P O{1u%P  
fvUD' sx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_s> Z Y0  
/Wqx@#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O alBr?^  
= e>#oPH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Nx3_mQ  
EE<^q?[3^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qauZ-Qoc9  
:?}U Z#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W18I"lHeh  
ZX Sl+k .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8!c#XMHV  
Q4&|^RLLG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If:  
lv* fK  
(六)其他紧急任务。 uDZ$'a  
+- B`Fya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A,2dK}\>  
H%* < t}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ca!=D $  
vj23j[!|  
>,JA=s  
第九章 装备管理 Jrkj foN  
D<m+M@u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N{f4-i~  
_IK@K 6V1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mu1Lgs$;  
s] X]jfA.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 _{\tgSm  
Z !qHL$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v*%;n  
Wy'H4Rg8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1f"LAs`%  
$1CAfSgKw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_TRO2p0  
r=" wd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r# }`{C;+5  
l1|z; $_z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l 1RpG"  
`z=I}6){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Y2DR oQ  
0$n0f u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DMKZM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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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7DU"QeL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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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定》的规定。 i6^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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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0Wf,SY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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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y7 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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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gJNp]I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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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rNL*(PN}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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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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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 SC~cr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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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办公区。 =k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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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Efsf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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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s4 o-*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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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cr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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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f i-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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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qlJP2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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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C,R_`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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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 o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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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D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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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J:p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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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M|)V*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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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v&k5`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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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UU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