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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el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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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是不是就是不用执行了?

书里的解释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我还是不太明白,比如判刑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说,如果两年内达到一定的要求,就不用受到死刑的刑罚了?那是不是就改为有期徒刑了? ]qP}\+:  
我不是公安专业的,不好意,问题有点傻 @0@'6J04  
Posted: 08-5-15 11:30 | [楼 主]
一生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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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死缓一般都不会死,最后都会判为无期
Posted: 08-5-15 12:00 | 1 楼
lu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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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IX34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tv\P$|LV`8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R:['QT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hOqz2|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cg$7`/U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VEE:Z^U!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EDL<J1%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pCo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a+r0@eFLc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6i{W=$ RQ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IBnJ6(.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1=W>zC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Ler9~}\D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VTHZvyn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GFlaGD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6dq5f?w]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gd/W8*NFR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Posted: 08-5-15 12:01 | 2 楼
lu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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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 @=Bl-  
GZ*cV3Y`&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K>g,b  
,58D=EgFy  
sh E>gTe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hZc$`V=R  
uK3,V0 yz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M(I 2M  
v34XcA  
缓刑的考验期: C+*: lLY  
J?u@' "u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V. \do"m  
$WrDZU 2z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tE=P9 \4  
?IGT!'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h6 8sQd  
lUUeM\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qmv%N  
2c_#q1/Z/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Posted: 08-5-15 12:01 | 3 楼
潍坊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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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答一下。缓期执行与缓刑,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法律术词。
Posted: 08-5-15 12:06 | 4 楼
atao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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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它只是一种制裁的制度,当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死缓减为无期的条件就不太一样,只要在考验期内确定为故意犯罪,那么马上执行,如果不能确定,期满后自动转为无期,不属于减刑的范围
Posted: 08-5-15 12:20 | 5 楼
xo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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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wm
Posted: 08-5-15 13:16 | 6 楼
yiniyi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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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安法律专业的确实很难清楚
Posted: 08-5-15 13:22 | 7 楼
jtjshan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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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行的考验期限内认罪态度好,表现好的.可以将死刑改成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般情况都不会死的
Posted: 08-5-15 14:51 | 8 楼
leej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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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就不会死了
Posted: 08-5-15 18:48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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