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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法律专业疑难试题交流

1、 王某教唆李某去抢银行,李某接受教唆后,三思后害怕未去抢劫银行。此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分析判断?

2、张某欲枪杀李某,一日夜里暗藏李某院外,从虚掩门缝里看到一个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出来解手,遂举枪射击,黑影倒地,次日方知打死的是李某家的黄狗。张某的行为如何分析定罪?


欢迎大家给出翔实的刑法理论分析,而不是主观臆断,---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有疑问都到这里发,共同研讨
顶端 Posted: 08-6-19 10:37 | [楼 主]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顶一个
顶端 Posted: 08-6-19 10:38 | 1 楼
zhao-mj
级别: 主任科员


 

1、王某构成抢劫银行罪(教唆犯),但因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行为,对王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被教唆人李某未实施犯罪行为、也为着手准备,不构成犯罪;
2、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本案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在此不影响定性。
顶端 Posted: 08-6-19 10:50 | 2 楼
王雨楠
级别: 科员


 

同意三楼的
顶端 Posted: 08-6-19 10:52 | 3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Quote:
引用第2楼zhao-mj于08-6-19 10:50发表的  :
1、王某构成抢劫银行罪(教唆犯),但因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行为,对王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被教唆人李某未实施犯罪行为、也为着手准备,不构成犯罪;
2、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本案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在此不影响定性。

1、给王某定抢劫罪(没有抢劫银行罪),但没有人去抢劫银行啊,没有实行行为啊,也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啊,抢劫也不危险犯啊!教唆又不能单独定罪---除非成为正犯,---还是不能折服啊
顶端 Posted: 08-6-19 10:54 | 4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2、张某当然事实错误里的对象错误,但张某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李某没死,黄狗死了。对前者无疑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后者,假如黄狗是纯种藏獒---则张某又构成了过失毁坏财物罪(既遂)。最后适用“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评判,是基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还是“事后不可罚”?两种理论有何区别
顶端 Posted: 08-6-19 11:04 | 5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没人关注?
顶端 Posted: 08-6-19 11:15 | 6 楼
yanggq813
级别: 办事员


 

不甚明白.黄狗被杀认为法理对象错误.杀人未遂么?
顶端 Posted: 08-6-19 11:21 | 7 楼
wjf0681
级别: 主任科员


 

Quote:
引用第2楼zhao-mj于08-6-19 10:50发表的  :
1、王某构成抢劫银行罪(教唆犯),但因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行为,对王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被教唆人李某未实施犯罪行为、也为着手准备,不构成犯罪;
2、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本案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在此不影响定性。
顶端 Posted: 08-6-19 13:13 | 8 楼
橙红绿蓝
级别: 办事员


 

1、因李某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不构成犯罪,王某实施了教唆行为,但因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所以属于教唆未遂,应该定抢劫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顶端 Posted: 08-6-19 14:11 | 9 楼
南望
级别: 热心观众


 

Quote:
引用第5楼公考大爷于08-6-19 11:04发表的  :
2、张某当然事实错误里的对象错误,但张某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李某没死,黄狗死了。对前者无疑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后者,假如黄狗是纯种藏獒---则张某又构成了过失毁坏财物罪(既遂)。最后适用“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评判,是基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还是“事后不可罚”?两种理论有何区别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否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 危害性是否可以分为实在的危害和潜在的危害?
2、什么是“牵连犯”,什么是“事后不可罚理论”?
  貌似刑法理论界已经基本不再讨论犯罪的牵连了,
  很简单的“想象竞合”问题,被你弄得如此复杂。
3、教唆如果是刑法分则规定,也是可以单独定罪的,比如“教唆他人吸毒罪“。
  另外,中国刑法的共同犯罪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的,而不是按照“实施犯罪行为”标准划分为正犯、从犯。因此,教唆犯罪即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名处理,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可以从轻减轻。
[ 此贴被南望在08-6-19 15:06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08-6-19 14:52 | 10 楼
南望
级别: 热心观众


 

构成“犯罪未遂”和从一重罪处罚毫无疑问是正解。
我疑惑的是,高教的红皮书,在讨论犯罪构成的时候,将“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做了严格的区分,
按照这样的区分,犯罪人对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实际上是有很准确的认识的,只是“客体”涵盖的
犯罪对象发生了变化而已,为什么还要构成“犯罪未遂”。
顶端 Posted: 08-6-19 15:12 | 11 楼
lishuting
级别: 科员


 

我还是同意三楼的解释
顶端 Posted: 08-6-19 22:00 | 12 楼
七夏
级别: 办事员


 

呵呵呵    同意8楼
顶端 Posted: 08-6-20 21:40 | 13 楼
heiccc
级别: 办事员


 

第2题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顶端 Posted: 08-6-21 20:07 | 14 楼
zhang2267
级别: 副处长


 

同意三楼的答案!
顶端 Posted: 08-6-21 20:50 | 15 楼
小唐1118
级别: 处长


 

不完全同意。
顶端 Posted: 08-7-24 16:57 | 16 楼
小唐1118
级别: 处长


 

第一题,要看李某是否为独立行为能力人
第二题,肯定不是杀人,属于对象不能犯。与杀人罪无关。可能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顶端 Posted: 08-7-24 16:59 | 17 楼
小唐1118
级别: 处长


 

楼主有没有权威的解析啊?
发出来,让我也学习一下啊。
顶端 Posted: 08-7-24 17:25 | 18 楼
豫人
级别: 办事员


 

三楼说的对
同意
顶端 Posted: 08-7-24 17:28 |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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