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 Pages: ( 1/2 total )
本页主题: 警察不该充当企业的武装家丁  收藏主题 |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警察不该充当企业的武装家丁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顶端 Posted: 08-7-24 10:21 | [楼 主]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顶端 Posted: 08-7-24 10:23 | 1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中青网报道,可能是昆明爆炸案一个诱因
顶端 Posted: 08-7-24 10:23 | 2 楼
长路漫漫
级别: 副处长


 

如果是为了防范未来可预见的侵害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则合法
顶端 Posted: 08-7-24 10:24 | 3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希望警察能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不仅仅是冰冷的国家机器
顶端 Posted: 08-7-24 10:24 | 4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Quote:
引用第3楼长路漫漫于08-7-24 10:24发表的  :
如果是为了防范未来可预见的侵害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则合法

看完再发言
顶端 Posted: 08-7-24 10:25 | 5 楼
法律系
级别: 科员


 

从法制与理论的角度看,不错;
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不可能;
这一点不取决于法律,而在于为政者。
法治与人治的话题在中国永远也说不尽。
所以有时,懂的越多,越痛苦。
顶端 Posted: 08-7-24 10:26 | 6 楼
astanley
级别: 办事员


 

警察应该充当人民的武装家丁! 人民的范围比较广哈
顶端 Posted: 08-7-24 10:26 | 7 楼
keke-love
级别: 处长


 

同意
顶端 Posted: 08-7-24 10:26 | 8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顶端 Posted: 08-7-24 10:28 | 9 楼
长路漫漫
级别: 副处长


 

Quote:
引用第5楼公考大爷于08-7-24 10:25发表的  :

看完再发言

说了是防范,被动的防范
主动的镇压当然不合适
顶端 Posted: 08-7-24 10:30 | 10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

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

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

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注意:1.保护的是明确的“公民”(一切取得中国国籍者)而不是随意变换的“人民”。
2、警察执行公务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只有“依法执行职务”,才受法律保护。
顶端 Posted: 08-7-24 10:34 | 11 楼
法律系
级别: 科员


 

Quote:
引用第10楼长路漫漫于08-7-24 10:30发表的  :

说了是防范,被动的防范
主动的镇压当然不合适


楼主不是单纯说法理的问题
顶端 Posted: 08-7-24 10:35 | 12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警察强力介入民事纠纷让人担忧,只会激化冲突、加剧矛盾
顶端 Posted: 08-7-24 10:35 | 13 楼
jin8023
级别: 主任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顶端 Posted: 08-7-24 10:38 | 14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Quote:
引用第14楼jin8023于08-7-24 10:38发表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是“依法履行职务”而不是介入民事纠纷---那个法律赋予警察暴力介入民事纠纷的权力了???
顶端 Posted: 08-7-24 10:40 | 15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所以,我认为,普洱常务副市长的讲话是有问题的,开枪的警察是应负一定责任的
顶端 Posted: 08-7-24 10:42 | 16 楼
jin8023
级别: 主任科员


 

不懂
顶端 Posted: 08-7-24 10:42 | 17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Quote:
引用第17楼jin8023于08-7-24 10:42发表的  :
不懂

哈哈,不看报纸当然不清楚了
顶端 Posted: 08-7-24 10:45 | 18 楼
公考大爷
级别: 办事员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

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

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

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貌似和《公务员法》有冲突---警察不能拒绝非法指令---《警察法》是9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是05年颁布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执行。
《警察法》是特别法吗?--请看《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可知警察也在公务员序列,再看《公务员法》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说明除了军队,都在公务员法管理体制内。
顶端 Posted: 08-7-24 10:59 | 19 楼



本论坛所有内容均代表个人观点,与QZZN立场无关,详情请查看论坛公约
©求职指南网 2005-2008 ( 京ICP备05066741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