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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129 07-12-4 16:07
113、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07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7年9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7年9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7年9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7年9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等待高手解答[s:6]

napoleon8 07-12-4 21:4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据此,市劳动局应向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排除BD。

  《行诉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市劳动局最早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申请强制执行。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建筑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因此,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从6月19日算起;另外,直接起诉期限为3个月。据此法定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9月19日。因此本题答案为A。

sally129 07-12-4 22:15
谢谢阿[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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