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我在深圳做律师助理
在深圳做律师助理的情况 作者: 泉知鱼 转载:天涯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选择 我来深圳律所做的第一件案子就是具体办理一个工伤认定的案子。 案情是这样的: A是一家安装工程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它接到了某工程,然后和一个包工头B签订了分包合同,具体由B负责该工程,包括招聘工人、施工、物料还有其他,总之是包工包料大包干。(B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哦)。合同签订后B就负责一切了。B招聘了工人C,C的工作是负责焊接,属于焊工,具体负责在楼道里焊接东西。在某次焊接作业中,C不小心让焊接时迸溅出来的小石块(据其本人讲)打到了左眼角,造成左眼球通伤(医生诊断结果)。C因此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计4,000余元。由于出院后眼睛视力影响工作,因此B解雇了C,不让其继续工作。C属于外地来深圳打工的人,一时没有找到其他工作,因而没有收入来源。C于是找B要求赔偿,B主张这种情况下应该由A负责,B本身无相关资质,也无用人资格,因而C应该算是A公司的员工;B与A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于是C便去A公司主张。A公司自然不认账,说自己和B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一切施工、人工和安全责任由B自负,因此此时C应该找B主张。 看到A、B相互推诿,C便找了人咨询(期间其也去过A公司闹过,未果),该被咨询人估计是个律师或者略微知晓法律的人。他告诉C说,这种情况下要去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啊!于是C得到高人指点一般如醍醐灌顶,跑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此时A公司聘请我们做其法律顾问。我们立即以公司名义向工伤认定中心提起了异议,说是这种情况下C根本不能算是A公司员工,自然不是从事公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而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此意见未被社保中心采纳-----工伤认定书认定为C属于工伤。 于是,我们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由此C还得等待复议结果出来才能够采取下一步的行动,比如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目前行政复议决定还没有出来。 我只是有一个疑惑:为何C不直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呢?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此时,A、B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谁都推诿不了。更重要的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比主张工伤得到的赔偿额多许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大家只要对比一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一目了然了,不用我在此罗嗦)。当然还有,不得不说的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周期比工伤短的多。如果主张工伤,恰如此例,可能经过的程序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可谓旷费时日;如果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则直截了当的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了,简单明了。 可惜,我是A公司的法律顾问,自然不能向C支招,否则违反职业道德。 此案正在进行时,最后什么结果我不敢妄言,但是C费时又费力那简直是一定的了。我曾经见过C,挺憔悴的,令人有些感慨。如果其懂得法律的规定也许就不会选择这样的程序了,但谁知道呢? 选择不同,结果不同,也只能这么说了。
《法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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