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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实施意见 发布: 1998-05-29 点击率: 64 为提高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法律赋予的惩罚改造罪犯和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创建现代化 文明监狱、劳教所服务,为监狱、劳教各项事业服务。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及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全体干警。 三、培训分类 (一)初任培训 经考试新录用及调入的非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培训。(方案见附件一)。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确定、确认人民警察职务,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 者不能任职定级,不能评授警衔。 (二)任职培训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拟晋升为处级,科级干 部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培训。(方案见附件二)。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或到职后一年内完成。培31[时间应不少于30天。培训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领导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专门业务培训 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提供因专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警体技能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 天。 (四)更新知识培训 对在职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的现代新科技操作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五)警衔晋升培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晋级条件,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人员,需经相应的人民 警察院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警衔(详见附件三)。 四、施教机构 1、省警官学校具体负责新干警上岗前的初任培训。 2、省警官学校具体负责全省监狱劳教系统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工作。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安排到福建行政学院或其它经过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 3、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负责选送部分专业技术干警到有关院校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各监所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也 可自行举办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4、省警官学校受省司法厅政治部委托承办警司晋升警督培训。誓督晋升警监的培训由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五、培训管理 按照省人事厅对我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部署和《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省司法厅政治部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审定培训方案,督促检查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负责对各单位培训工作进行领导:制定培训计划,拟定实施方案,确定各类培训目标、内容和专业课程,督促和检查培训任务的完成。 省警官学校承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任务。接受省人事厅、省监狱管理局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改进教学工作,满足基层需要,提高培训效果。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结业时,由主管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公务员培训证书。警衔晋升培训结业时,由省司法厅政治部颁发司法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六、措施 1、建立培训考核登记制度。各单位对参加的培训的学习成绩及鉴定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之一。 2、监狱劳教警察培训是提高监狱劳教警察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拨出专款,安排好人员,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教学方案 附件二:科级干部任职培训教学方案 附件三:警司晋升警督培训教学方案
附件一:
新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初任培训教学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实施意见)(闽人教[1996]11号),结合我省监狱、劳教系统的实际情况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制定此教学方案。 一、培训对象 我省监狱、劳教系统经考试录用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及从非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调入的人民警察。 二、培训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精干、高效、廉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通过培训,提高新录用监狱劳教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 三、学制与课程设置 离岗培训时间为两个月,除节假日、开训、结业考试时间外,实际教学时间为42天(298学时),其中警本技能训练84学时,监所管理业务知识技能学习为102学时,公务员基本知识呢学时,考试20学时。 第一单元:警体技能训练(84学时) 队列 44学时 手枪分解 3学时 警械具使用 3学时 瞄靶、射击 12学时 擒敌拳 22学时 第二单元: (一)监管业务(102学时) (二)劳教业务(102学时) 第三单元:公务员基本知识(92学时) 四、培训方式及考核 1、采取训练、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对学员实行军事化管理,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2、考核办法 第一单元采取现场实际操作考核办法,逐人过关。 第二单元专业课考核方法为综合闭卷考试。 第二单元考核方法为逐门闭卷考试。 五、发证 l、由培训部门填写学员初任培训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2、由主管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公务员培训证书。 六、讨论题与教学参考书根据讲课内容选定
附件二:
科级干部任职培训教学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章第五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的原则”和第五十二条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分类中的“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劳教系统的工作实际, 制定科级干部任职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拟晋升科级领导职务 或现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监狱劳教警察。 二、培训目标 通过任职培训课程,提高学员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履行职务必备的素质,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观念,以适应新任领导职务的要求。 三、学制与学时分配 培训时间5周,除节假日、考试时间外,实际教学25天,计170学时。其中讲授70学时,训练24学时;研讨和答疑55学时, 演讲及参观学习21学时。 四、培训方式 学员在学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以启发式、参与式实施教学,通过训练,讲授、研讨,案例分析、答疑辅导、经验交流等具体形式,促使学员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 五、课程设置 1、队列指挥(24学时) 2、现代科技知识(14学时) 3、行政哲理与行政领导(14学时)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宏观经济管理(42学时) 5、邓小平理论(14学时) 6、党纪、政纪、法规、条例(28学时) 7、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24学时) 六、培训考核、发证 培训授课全部结束之后,学员撰写一篇对策性或建议性研讨报告,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演讲和评议,并由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政治处和警校选派有关领导和教师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分。成绩合格者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公务员培训证书。 三、讨论题与教学参考书根据讲课内容选定
附件三:
警局晋升警督培训教学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司晋升警督警衔培训实施意见》([19953政24予)的 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劳教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教学方案: 一、培训对象 监狱、劳教系统中已授予一级警司(含专业技术)警衔,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如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二、培训目标 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及专业技能的训练,使学员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执法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更好地行人民警察的职责,从思想上,业务上,能力上达到中级人民警官的要求。 三、学制与课程设置 培训时间一个月,除节假日,考试时间,实际教学时间25天,计171学时。 1、“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14学时。 2、“人民警察队伍建设”28学时。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监狱法》、《警察法》、《警衔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及警官道德。 3、监管改造业务知识56学时。其中:刑法执行14学时,狱政管理21学时,罪犯教育学21学时;劳教管理、教育业务知识56学时。 4、警体训练73学时。其中:队列组织、指挥训练40学时,手枪常以及实弹射击12学时,擒敌拳21学时。 四、培训方式及考核 1、采取集中脱产培训,严格实行军事化管理,以授课、研讨、训练、自学相结合形式实施教学。 2、警体训练课采取逐人现场实际操作形式考核。 3、监管改造、劳教专业知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课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4、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以讨论、写心得方式考查。 五、讨论题与教学参考书根据授课内容选定 六、发证 1、由警官学校干训处填写学员鉴定及成绩,寄往各学员所在单位,存人个人档案。 2、由司法厅政治部发给司法部政治部统一验印的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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