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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0 15:26 |
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昌州党组〔2008〕10号
各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200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新党组通字〔2008〕11号文件的要求报送考录计划。州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招录职位,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限定在35周岁以下。同时,要保证30%以上的职位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县(市)及乡(镇)机关设置招录职位,应拿出15%的职位用于招录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选派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 二、招录单位在设置职位条件时,除特殊职位专业外,其他职位专业应参考教育部最新公布的高等院校本科、专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大类;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其他职位尽量不再限制性别;除保证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职位外,其他职位原则上不限族别。 三、州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工商联机关及党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招录计划分别报送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人才办审定;州政府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招录计划报送州人事局综合计划科审定。各县(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工商联机关及党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招录计划,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后,报州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审定;各县(市)政府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招录计划,由县(市)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州人事局综合计划科审定。 各县(市)、各单位的招录计划呈报前须经同级编办审核盖章,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 四、州公、检、法系统的招录计划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人事厅审定。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招录计划上报前须征得州委组织部同意;州、县(市)公安机关的招录计划上报前须征得州人事局同意。 五、各县(市)、州直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招录计划表(附电子版EXCEL格式表格)务必于2008年3月25日前分别报送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凡未按时报送招录计划的县(市)、单位,视为2008年不需要招录公务员。 联系电话: 州委组织部干部一科:2342918 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2342235 州人事局综合计划科:2342234
附件:关于报送200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的通知(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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