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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6 21:31 |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其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试合格而未被录用的人员进入后备录用人员储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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