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lljese |
08-5-17 11:41 |
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 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独立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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