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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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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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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yu
08-5-17 15:31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理分析
近来看到大家在论坛上热衷于讨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也看了不少帖子了,相信积累了一定的素材,因为我也是一个新人,对公务员内部的东西不是很懂,但从目前汇总的信息看来,大家都是源于经验的分析,很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所以,我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推进,对大家分析判断问题的出发点可以转移到法律上来。
首先,参公人员身份的定义问题。通俗的理解是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身份。但这只是通俗的理解,法律上的定义要参照相关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是目前关于参公人员定义的最高级别的法律的定义。
这个定义的含义可以分为三点:第一,单位是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经过批准。第三,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员称为参公人员。缺少其中条件的,比如有些省市地区的所谓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没有经过批准,这样单位里的人员就不要拿出来讨论了,这部分人员暂时还不具有参公人员的身份。当然,这个批准的含义还不明确,没有说是中央批,还是地方批,但这些具体细则很快就会出台的。尽管如此,经过中央批准的应该没有问题,属于参公人员。
从地方的审批权来看,参公人员审批的范围也有缩小的趋势。比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原则、和审批程序”就规定参公审批的范围是:
确定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列入依照管理范围的必须是完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依照管理范围:
1、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 列入依照管理范围单位所属的研究单位和为行政提供技术、信息、后勤等服务的单位。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后只有符合两个条件,单位才可以参公管理,一种是完全行使国家职能的单位,另一种是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单位。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为机关服务的事业单位今后应该不会参公管理。
在收紧参公审批后,参公人员最终走向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而公务员的授权来自宪法和组织法。而组织法也属于人大制定的法律这一层级。这样看来参公人员与公务员的授权途径就相差不多了。因此将来两种人员有逐渐融合的趋势。
其次,参公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就是大家通常讨论的能否调动、交流,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问题。因为国家法治体系建立后,所谓的“身份”就不是一个严谨的讨论用语了,其实身份其实就是指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里用权利义务代替身份一词。对于参公人员,公务员法规定的很明确,就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交流、调动等权利都是一样的,而且大家应该注意到录用也是一样要参照的。这就是为什么参公人员非领导职务要拿出来进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录。也是因为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而职务编制管理同样也是参照公务员的。只有当职务编制空缺出来,才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招考。这个职务编制当然也不是随便定的,而是由相当层级的编制机构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规定: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因为参公职务和编制的设置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因此,也应该适用以上规定。所以编制的制定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这一点与事业编制的设置和管理有天穰之别。所以参公人员不可能与事业单位人员划等号!!!
所以说,不是叫事业单位就属于事业编制的。这一点有点类似“熊猫”与猫或熊的区别,熊猫不是猫,而更接近熊,参公事业人员绝对不是事业编制,而更接近公务员编制!!!
好,先写这么多,欢迎讨论。
[s:1]
elvisyu
08-5-17 15:46
补充一下相关知识,是粗略的哦,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深入了解。
我国的法律分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层次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家部委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这些层级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elvisyu
08-5-17 16:45
公务员法一般短期内不会变,所以参公人员将长期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而存在,但大家要相信通过国考进去的一般不会丧失相关的权利。而通过省考的人就不一定了,一定要看请你报考的参公单位有没有经过批准参照管理,不然经过机构改革可能会丧失相关权利。
大家一定要注意!!!经过合法批准是关键!!!
elvisyu
08-5-17 21:10
写了这么久没人re可真郁闷阿!!!
yuqiuyang
08-5-17 22:09
分析得很透彻,辛苦了!!!
不信
08-5-18 00:24
我来RE一下.
有些行政单位,单位自己有下属部门的.有些部门是行政编制,有些是参照管理.
那这部分参照管理的部门,存不存在危险性.机构改革后会怎么样?
它是行政单位的一部分,但是不是行政编,例如财政局下属的会计管理中心等等.
geyan1221
08-5-18 07:21
不知道楼主是不是也是法学专业的,分析的有点意思。 不过不切合实际, 从法理分析没用 ,还不如从国情分析, 从实际分析,从亲身经历分析。
党领导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这是写入宪法的东西,三个代表 大堆随便的政治术语也是写入宪法的东西。说句大实话 一个正常国家的法律还是宪法你见过这些光怪陆离的东西吗 ?
公务员法现在关注有点早吧 等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出来再说吧。
另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问题 暂时还到不了这个地步 太高估政府效率了 还是关注各级政府以及各单位自己的政策比较实际。参公反正是坏不了的,想想就知道。
法律分析, 玩玩行 。当真的, 用处不大。
geyan1221
08-5-18 07:23
从法理法律出发分析 是好的,不过这恰恰才是最没用的。
你难道上班了会拿着法条去跟你领导讨论么,看他鸟你么。
geyan1221
08-5-18 07:24
另外这论坛巨多法学专业的
闽浙总督
08-5-18 08:46
lz辛苦了
6楼的也很有见解 [s:4]
elvisyu
08-5-18 08:47
涉及到党和国家宪法这个层面就不是我们能分析的了,但下面的事儿还是可以参考一下相关法律的。你没发现现在各种相关制度都在向公务员法上靠么?公务员法的生效必然带来相关配套制度的转变。
公务员法说有参公管理要经过审批,于是以前的所谓“参公管理”就都做不得数了,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行。有些地方的单位,比如某某中心之类的,如果是服务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事业单位,就不会得到批准。里面的人员也就不能参公管理了。
法律用来解决实际问题还是很有用的说。[s:1]
yaming484
08-5-21 19:08
楼主的分析只能说是很傻很天真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是事业编制
所以很明确不是公务员
本人做人事工作的,参公和公务员用的是两套不同的登记系统
如果再直接点说
你公务员登记了就是公务员
没登记就不是公务员
alex7788
08-5-21 19:21
对这个问题麻木了已经,“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那团委,妇联,他们可是行政编制,按照这个要求,他们三个条件完全符合,那是不是说他们就是公务员而不是参公呢?所以什么都不能死抠定义,还要看配套法规才行,就像出台了一部法律,国家还会出台相应的解释一样,呵呵。个人看法。
不信
08-5-21 19:30
我们的国情真是有特色
yaming484
08-5-21 20:42
团委,妇联,工会等不是行政编制
拜托搞清楚
他们以前属于行政机关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他们属于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
这个问题我觉得没有什么要争论的意思
如果你试用期满以后单位给你进行公务员登记了
那你就是公务员
没有公务员登记而只是参公的话,很抱歉,你不是
alex7788
08-5-21 21:07
呵呵,”8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正式施行。中央决定,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这可是组通字[2006]28号文件上面写的啊,可是在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实行之后的文件!说他们没有行政编制了,我没看到这样的话,难道是他们为参公后,行政编制自动取消?好像也没看到这样的话,如果仅仅以公务员法的硬性规定来猜测他们没有行政编制而不是国家的相关文件,那一点权威性都没有。
呵呵,其实这个问题本没有任何讨论的意义,公务员也好,参公也罢,都是一个工作而已,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毕竟很多人都只是在基层,都只是靠工资吃饭,好好工作,工作之余赚点外快,争取早日过上小康,才是最重要的呀! [s:4]
elvisyu
08-5-23 21:12
工会、共青团、妇联,这些单位的性质是不是依法履行公职?是不是有财政负担?
楼上的有没有搞清楚? 请问工会履行什么公职?共青团又履行什么公职?妇联可能有一定争议,但随着细则的规定,妇联也就是一个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罢了!!!
实施细则的出台也是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的,有争议的地方才予以细则明确。但不意味着细则比上位法还重要,所以劝大家不要没根据的瞎分析,好好研究研究《公务员法》是根本。
我可以打保票,任何实践中的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解构。
wxly2008
08-5-24 08:53
学习了
alderfly
08-5-25 12:41
熊猫就熊猫贝 是进化成熊还是变化成猫 这是上面决定的事 公务员也好参公也罢 就权利和利益而论有何本质区别 还不是部门差异 [s:4]
elvisyu
08-5-25 14:16
熊猫这名太怪了,既然不是猫,为啥不叫猫熊?
谁知道熊猫这名字是谁起的?严重不负责任!!![s:7]
wyfd
08-5-25 15:36
关于这个问题我一直很昏
szhupig
08-5-26 08:50
争论来争论去,说成黑的或者是白的有任何意义吗?参公人员会因为你们给下的“定义”受任何影响么?
elvisyu
08-5-26 09:05
楼上的,什么叫我们给下的定义? 是《公务员法》下的定义好不好?
看懂了才说好不好
happy9738
08-5-26 12:33
麻烦那些说参公不是公务员的去看看中组部网站上银监会的公告,人家也是参公单位,可是公告就明确说招录进去的是公务员.按我的理解,至少通过国考的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各个省份的就不清楚了.
不过话说回来,参公就一定差吗?我看不见得.
别忘了温总理那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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