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0J5IO|1M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8-04-18 v_L?n7c y-R:-K XH=
外 科 Bm:N@w
g (+w
.?l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GW~ ZmK a$2WL g,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m`B.3 -xMM}r
y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R8qnvE\()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1 ,e`,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p5?8E$VHV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iD`>Bt7gD ZB5u\NpcW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_ H$^m
#h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OdHl)"# IKVS7m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Z
rm!,qs 03^?+[C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5l,Q=V^@l +8eW/Bs@2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QoTjKck. :j4i(qcF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Qe;j_ BH RQt\_x7P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Zg2F%f$Y gW_^GrK pI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u[yUUYe }5{#f`Ca6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d&ta[{
(U#9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dt=5 Pnf[y N,Ys}qP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o;<oXv n]]!:jFC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c N^,-~U )Og,VXEB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S;/+X, >xa k 皮肤科 ]&kzIxh *q/oS8vavd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P0N%77p>" 3cztMi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Lc<1s Nq3q##Ut: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oztfr<cUH q>X%MN y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b+/zXp3I wZV/]jmlEt 内 科 5I(gP
38hA guZX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8}0O @ wq m+J3t@$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pNY`sw} kN
)m"}gX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kg%ttu7 j+c<0,Kj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2@ <x%T p7A&r:qq#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N9a!ii| W]UGo,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6
.Li `.FvuwP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Bk~lE]Q3c7 hK+Iow-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3R/;? Q`Q%;%t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A&2 )iQ }/yhwijg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OgiE
lA. aIv>X@U}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O/9 dPod l)glT]G3+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9ZL3p! Wb] ha1$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u6AReL'f d7y`AS@q6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ThX%Uzd"[; x.CNDG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96qsr ;^}gC}tq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O!}TZfC zo-hH8J: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OAMsqeWYA TKpka]nJ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TC80nP m]8rljo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5Xu2MY= }1P>^I"[Y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F^(
O{EG `Ym7XF&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s
l|n]#) t@[&8j2B>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UA};Fus m$
Z
PQ0X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UI}v{05] :?%$={m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n=#AH;42 NGIbUH1[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j:# wt70 ?El8:zt? |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S"ZH5O( C?jk#T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R)%K); fvn`$ 耳、鼻、喉科 'thWo wE q}[g/%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qRkY-0vB
P (_h<<`@B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o!W
71 d[mmwgSR?I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fgrflW$ NUBf>~_}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npC:SrI% bBwQ1,c$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Lc.=CBQ G`H4#@]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jdz]+Q`jq 0LEJnl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iI T7pq1 xQLVFgd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jeb]3i=pw h9<*+T 眼 科 D d['e Kvx~2ZMx6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L@
9@3? UnTnc6Bo7W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pfU w[
)97d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x;?wS0V >\f'Q Q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vndD#/lXq ?2d! ^!9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0iS"V^aH a -[:RJW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a2_d[ >)`yG'[ 口腔科 $TU:iv1Fm IOL5p*:gz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q>X30g z5njblUz 妇 科 \eH`{Z'.x5 Al93x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n]nb+_-97 PiL[&_8g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D MzDV _ s?j ||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cXd
F
NzBX2 mMt~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