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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802811 08-6-27 17:37
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0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乘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
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
(1) 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 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达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那么三河县是否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

woshier 08-7-2 22:21
  二个法院都可以,有权没有权 二个原则一被告所在地,二案件发生地
如果有争议 则申请请上级法院裁决,由上级法院指定一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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