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jyg1983 |
08-7-3 08:46 |
重庆法检招录不用签协议!!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报考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录用名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经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初审后,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录用表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遇有争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或由市政府人事仲裁机构负责仲裁。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录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试用期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会同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