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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7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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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河南法检系统招考法律专业试卷答案
法院法律专业试卷参考答案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D 4. C 5. B
6. D 7. A 8. B 9. B 10. C
11. A 12. C 13. B 14. C 15. D
16. B 17. C 18. B 19. D 20. B
21. C 22. C 23. C 24. A 25. D
26. D 27. B 28. A 29. A 30. D
二、多项选择题
31. BCD 32. ACD 33. ACD 34. ACD 35. ACD
36. BC 37. ABC 38. CD 39. ABD 40. AC
41. ABD 42. BD 43. BC 44. ABCD 45. ABC
46. CD 47. ACD 48. ABC 49. ABD 50. ABCD
2008 检察院法律专业试卷参考答案
第二部分 主观题
三、简答题
1.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第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第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第四、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第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第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3.(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
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四、论述题
1.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第二、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第四、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第五、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2. 第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2)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第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意义
这项政策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高度重视;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正确发挥口供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体现公安机关文明办案。
五、案例题
1.A(20岁)和B(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案发后,A逃到他的朋友C家躲藏。……
参考答案:
(1)A与B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A与B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而B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B不可能与A构成共同犯罪。
(2)C与A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C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A的犯罪行为。
(3)A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C则构成窝藏罪。
(4)对A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B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参考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 C法院的错误有:① 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② 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③ 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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