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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送黄昏 08-7-23 18:47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强调记忆。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初学者,一定延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再就是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


雨送黄昏 08-7-23 18:51
民法重要内容介绍


首先是民法通则中的内容
1、形成权:在民法中有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和支配权,而最易考到的是形成权,而且一般为“下列那种权利是形成权”的问法。形成权有两个特征,一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做题时只要紧扣这两个特征一般不会出错。目前主要考的是第二个特征,即是否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比如相对人的催告权,我们认为不是形成权,因为它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而之后的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则是形成权,因为它的行使使本来效力待定的合同具有确定的效力;
2、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主要是“之日”与“次日”的区别;
3、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婚姻关系的恢复与否的问题,一般是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婚姻关系问题;
4、个人合伙问题:主要是合伙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一般认为只要参与了盈余分配,第一年参加了分红,就可以认定为是合伙人,其次是合伙债务的承担以及合伙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
5、民事行为的类型问题:这是民法通则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要结合合同法的内容来理解,比如说,只有掌握了合同法才能了解真正的民事无效行为的类型。具体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管是合同行为还是其他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一是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第二是和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行为,应该认定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二是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即单方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就认定为无效。同样的道理,欺诈胁迫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其中,欺诈胁迫所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行为又分为两种:一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该行为无效,二是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则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也可分为两种,合同行为不再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而合同以外的单方民事行为则认定为无效。在复习中如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规定与合同法中的类型规定结合起来,则基本上不会出现错误。另外在民事行为中无论是无效行为还是可撤销行为,都要掌握其具体的构成要件,比如说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一定是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被动地接受条件,如是主动提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比如某甲的父亲患重病,为了给父亲治病,不得不出售自己价值20万元的房子给乙,并对乙说,我为了给父亲治病,不得不卖房子,现在12万元卖给你,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乘人之危;反过来说,如果乙来到甲家对甲说,你的父亲患病需要钱,而你又没有钱,你把房子卖给我吧,我5万元买,如果我不买,你也卖不出去,这样,甲被迫将房子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这样就构成了乘人之危。再比如说,在欺诈的行为里面,一定有一个因果关系在里面,就是说我因为你的虚假表示受影响而接受了你的内容,这就意味着知假买假在司法考试里面肯定不构成欺诈,比如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在火车上,有人以10块钱一条的价格出售红塔山香烟,老烟民明知烟是假的却欣然购买了一条,这样就不构成欺诈,因为是知假买假(2000年卷二第5题)。但是如果是疑假买假的话则仍构成欺诈,一个人怀疑有假,但由于相对人的宣传而信以为真,购买了假的东西,则仍构成欺诈。比如甲到市场上卖牛,甲明知牛有病而谎称没病,乙怀疑牛有病,但是因为贪图较低的价格和甲的保证而购买了牛(1999年卷二第7题),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欺诈,我认为仍然构成欺诈,为什么呢?因为乙虽然怀疑甲的牛有病但是由于甲的保证而相信牛没病,这同样符合上述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考试中考民事行为,一定会考到一些非常具体的细节。再看一道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订购竹签100捆,但没有规定价款和每捆的数量,乙企业按照惯例以每捆100根给甲企业,但甲企业说每捆应该是10根,双方产生分歧,选择项问是合同解释还是重大误解。在司法考试中有效也是简单的区分两者的标准是,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一定是明确的,但是明确的意思表示本身存在问题,如价格本来应标明1998元,却对外表示为198元,对外的198元的表示是明确的,但是其本身存在问题,而合同解释则是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明确。再如在可撤销行为里,可撤销行为的行使和期限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期限起算和由谁行使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而在欺诈胁迫行为中,只有受害人才能行使。
6、代理:主要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及两者的构成要件,代理权及代理权授权的性质单方法律行为),另外要知道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系,在已经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却主张无权代理而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否可以,我认为是可以的,这主要是从表见代理规定的目的来看。
7、诉讼时效:主要是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四项关于诉讼时效1年的规定,还有《合同法》第129条诉讼时效年的规定(只有在涉外合同中才涉及到,而在普通的合同中仍然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环保法中3年的诉讼时效,还要知道这些诉讼时效的类型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比如《民法通则》136条第1项规定人身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而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则是2年,为什么呢?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是2年的诉讼时效,由此我们看出当人身损害是由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引起的则适用《产品质量法》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是1年。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的复习中一定要重视细节问题。然后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要知道什么时候中止,构成中止的事由是什么。我们知道构成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它障碍,在这里要知道其它障碍到底是指哪些障碍,民通意见都有规定,比如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后没有确定代理人都是构成中止的其它障碍;在诉讼时效中断中同样要知道中断的事由是什么,我们不仅要知道包括起诉、请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三种构成中断的情形,还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起诉,什么情况下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司法考试往往以具体案例的形式来考查,比如和起诉相类似的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调解同样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比如义务人只还利息算不算同意履行,还有部分履行义务算不算同意履行,这些都是司法考试中的细节性考查。
8、按份共有和相邻关系:在按份共有中主要了解权利人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类型,比如优先购买权等等;在相邻关系中则要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是相邻关系。
9、物权:主要了解原始取得制度,而在原始取得中最重要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理解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要结合所有权权能和物权中原物返还请求权来理解,比如试题会问下列那些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我们还要知道阻断该权利行使的主要事由是善意取得,同时也要了解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比如买东西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而买受人把东西又卖给了第三人,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物品的时候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对价,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对于原物的所有人来说,它可以拒绝承认买卖的效力,这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而所有人行使追认权之后,则应该认为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一般无权的内容很少在司法考试中考到,另外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在下面担保法中会提到。
10、特殊侵权: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归责原则,主要了解八种特殊侵权中有六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是过错推定原则,而我们只要掌握两种过错推定的类型,包括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两种(《民法通则》第126条);二是责任主体,比如在产品质量侵权中,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对于运输者和仓储者来说则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是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则不是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而是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动物致人损害中则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三是免责事由,比如高危作业中,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在动物致人损害中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而免责。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了解在司法考试中都是以具体案例的形式来考查,因此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比如高危作业,试题不会在题目中直接标注是高危作业,所以一定要了解高危作业的具体类型。《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了七种,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只要掌了这七种,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另外关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很可能会结合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去考查,在这个解释里,与有过失,共同侵权,营业性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有学校的责任都是容易考到的地方。
11、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主要知道它们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比如早上打开报箱,发现有一杯牛奶,不明所以而把它扔掉或者取而饮之,如何认定该行为。这里面就是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问题。另外在无因管理中,像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考到了有关无因管理的全部的知识点,这里面就有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本人的权利义务还有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必要费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担保法中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主要了解担保法解释中第7、8条的规定,要区分两条的规定,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从债权人的角度分析,担保人要负主要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有过错则担保人只能承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1/2;第8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从担保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其无过错,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有过错,只承担担保责任的1/2。另外还要掌握合同的解除与担保、担保物权等内容。
2、保证:最主要的是考察先诉抗辩权,保证中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还有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认为,担保人单方面出具担保函,如果经权利义务人追认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如果主合同中没有规定担保条款,但是保证人在最后落款处签字,也可以认定担保有效成立,在保证中还要掌握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履行,主合同变更与担保法的解释。担保法第2条规定变更保证须由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而在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中则放宽了条件,规定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在原有所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缩小的,保证人在缩小的主合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扩大的,保证人在原有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中主要掌握抵押权的客体,实现的顺序以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质押权中了解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主要掌握权利质押,比如债券、仓单、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等等。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中还要区分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还要区分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生效时间)。在知识产权的转让中,要了解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请注意商标权的后面是逗号,而专利权的后面是顿号,那么意味着商标权可以作为一项完全的财产权来进行权利质押,而专利权和著作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才能设置权利质押。还有就是抵押物的孳息与质押物的孳息的归属问题,原则上来说抵押物的孳息是不具有担保效力的,但当扣押了抵押物,孳息可以取得担保的效力,质押物的孳息是作为质押权人有权收取的部分,但并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有权收取孳息作为担保物。
4、定金问题:在定金的效力里面要掌握四点:一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二是定金何时生效,自交付时生效;三是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四是合同部分违约时,部分适用定金罚则;在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的不能并用中要知道是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存,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其违约时返还定金并同时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中有关内容:
1、合同法的总则比分则要重要的多,约占有2/3的分值。在合同法总则中主要是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三章。在合同的成立中,主要是要约与承诺;在合同的效力中主要是合同的类型以及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在合同的履行中则是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规定以及合同保全的内容。另外,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定解除也比较重要。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则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实际履行与违约金的关系。
2、合同法分则则主要掌握四种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但也应本着全面复习的方法对其他类型的合同有全面地了解。比如去年的试题中就考到了一个行纪合同的内容,另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一个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今年有可能考到。
知识产权法中的主要内容:1、著作权法中主要了解以下内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保护,合理使用,主要了解著作权法中第2、、6、9、10、11项的规定。其中第11项的规定一定要注意细节,有四个方面的要点:即(1)必须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2)翻译的是汉语言文字作品;(3)翻译成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必须在国内出版。如一位藏族人的藏文作品被翻译成蒙文在国内出版即不构成合理使用。
2、专利权: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权利归属(注意与合同法第326、339、30条的联系);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权的转让(生效条件)与许可;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类型(63条);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62条)等。
3、商标权:商标的定义(可视性标志,立体商标)、申请人(自然人可以申请、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原则、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注意第10条与第11条的区别)、驰名商标的保护(注意注册与未注册的区别)、商标优先权(两种类型)、商标转让与续展、侵犯商标权的类型(52条、实施条例第50条、司法解释第1条)。
婚姻继承法中的主要内容:
1、婚姻法: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军婚的限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可撤销婚姻中如何认定是胁迫,谁可以行使撤销的权利,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判断夫妻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的规定是今年司法考试很可能要考的内容。
2、继承法:死亡时间的确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比如保险金、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三) 法条为主
1、司法考试的特点: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律实务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主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学理的探讨;
2、教材与法条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法条为主,但是对于司法考试中一些内容如法理学等理论性的考点要看书本上的内容,对于法科的学生来讲,掌握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特别是复习法条是有帮助的;
3、复习法条的要点:掌握关键词,比如举《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为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
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然后大家看下面这道题:
(单选)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陈述正确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德 D、行为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
答案应该选A,如果我没有在上面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家很可能会选错,原因在于对法条不熟悉。我们所说的对法条熟悉并不是要求去死记硬背法条,而且这也是没有用的,只有划出法条的关键词,仔细分析才能深刻地理解法条,像上面举例的法条,我们分析如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面要注意“或者”而不是“和”,在该条规定里,“或者”与“和”并无多大区别,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法条里,要注意两个词汇的用法,有时是很不同的。
再比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同样作下面的例题:
姚欢庆以信件方式向陈某发出要约:“陈某:需型号家具一套,价格元,本要约一个月内有效。姚欢庆,200年月1日”。姚欢庆于200年月10日将信件发出,月13日送达陈某办公室,适逢陈某不在,直至月15日陈某才拆阅信件。问,如陈某欲为承诺,承诺到达的截至日期为:A.5月1日 
.5月10日 C.5月13日 .5月15日
上面的题目应该选那一项呢?应该是A,为什么呢?我们回头再看一下这个法条就很容易得出答案,这个法条看上去有些复杂,但是仔细分析并不难,承诺期限分三种情形,一是要约信件或电报载明日期的;二是要约信件或电报未载明日期的;三是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法条的掌握应该抓住关键词,仔细分析,这样我们对法条的复习才能事半功倍。这也是我们进行其他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雨送黄昏 08-7-23 18:54
目前,我国法律界通说认为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到了研究生阶段就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考民法研究生的学生在全面掌握民法法律的同时,也应当掌握商法的一些重要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反之亦然。实际上,民法和商法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规范市场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而且他们的理论基础、原则和覆盖的范围也彼此交叉。因此笼统的说考民法硕士研究生,那么掌握的法律应该是民法和商法所包括的一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等。

当然,对于应试教育的需要,你主要是为了考研的话,还是建议你主要复习民法。下面将最重要的一些民法立法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摘录出来,还算比较全面,你可以选择的看。同时对这些法文件加以分类(不一定科学),而且重要的在后面标注出来,以助于记忆和理解,供你参考:

一、总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重要)

二、合同与担保:
(一)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重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三、物权及知识产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通过的呵呵)(重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人身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要)
3、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婚姻家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重要)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重要)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5、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雨送黄昏 08-7-23 18: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民法中民法、民通意见、合同法、继承法比重较大,一般没有公司法,商法等

嘻嘻啦啦 08-7-23 18:56
先坐个沙发,再来看

雨送黄昏 08-7-23 18:56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雨送黄昏 08-7-23 18:57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敛扯乎 08-7-23 21:33
楼主  可否一起写在一个框子里
我们粘贴也好弄
好人做到底 啊

kaoqiwan 08-7-23 21:54
楼主,我怎么老觉得你是在灌水哦???

bnbn 08-7-24 10:51
Quote:
引用第8楼kaoqiwan于08-7-23 21:54发表的  :
楼主,我怎么老觉得你是在灌水哦???

楼上可是度君子了
人家总结的多好 都是实战经验啊
我很喜欢啊 
楼主是个好人啊

雨送黄昏 08-7-24 20:36
Quote:
引用第8楼kaoqiwan于08-7-23 21:54发表的  :
楼主,我怎么老觉得你是在灌水哦???

这东西考司法定向生的很需要,民法中的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有关内容我都罗列了,不在一个帖子上,希望大家找下!等有机会弄成一个帖子,让你们复制!
熟悉条文是最好的复习方法

zywa 08-7-24 20:36
不了解

cgowu 08-7-25 01:22
楼主你这么好心
就压缩一个文件
我们好下

307211238 08-7-25 09:10
楼主好淫啊  你的资料我笑纳了 [s:5]

天各一方 08-7-25 19:57
呵呵,谢谢楼主啊

molanwawa 08-7-25 20:18
谢谢lz[s:7][s:7]
还能多发点上来么~~~[s:5]

雨送黄昏 08-7-25 21:15
Quote:
引用第15楼molanwawa于08-7-25 20:18发表的 xiexRe: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
谢谢lz
还能多发点上来么~~~

相关的我都发了,只不过不在一个帖子上,你自己找下吧
等等我把他们总结下
不知道坛子是不是以“不能重复发相同的内容”不让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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