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mw1w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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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错的题也不知道办,帮我看看 |
发表于 09-8-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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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题是D
享有选举权和行使选举权是两回事。神经病也享有选举权,但不能够行使选举权 第二题的答案是B 选D的同学考虑过多了。应该不是在淘汰赛里面的。如果在小组赛里面,题干中还要写另外的一个淘汰队,但遗憾题干中没有给出 | |
发表于 09-8-1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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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7楼(0用户名0) 的帖子C项那叫诉,不是诉讼要求,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 C项这种关系是诉,而我们享有的这种权利叫诉讼权利。
至于第五题常理来说应选A,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就有选举权。而楼上有位仁兄分析的太细了,不过分析的很有理,要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判处盗窃罪,而这类人事不享有选举权的。对于D项精神病人只有被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选举名单的才不享有选举权。所以我觉得这题有问题,单从考试的角度来看我觉得选A,毕竟D项涉及的知识太专业呀。 | |
发表于 09-8-16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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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8楼(内拉祖里) 的帖子15楼你的说法错了,你学法学的吗?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在刑罚执行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如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间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其余刑罚执行期间。而且只有无期徒刑和死刑才必须附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发表于 09-8-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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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3楼(dahua_god) 的帖子 我觉得你的说法才错了 有期徒刑期间 政治权利自动剥夺 在判决中提到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附加刑的期限 是指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剥夺的期限 比如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3年 那么他在坐牢这十年中没有政治权利 出狱后三年内也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知道你听懂了没有 顺便告诉你一句 我就是学法学的<hr>回 19楼(zgzz) 的帖子
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且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限之内 建议你好好看下刑法总则 | |
发表于 09-8-1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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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CAB 顺便说一下第三题,CD是首先排除的,B选项中伤害是事实不是关系,所以也排除。这几道题应该都是国考真题不过好长时间不做了不知道我的答案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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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8-1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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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4楼(内拉祖里) 的帖子这位仁兄我说了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刑法执行完毕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情况,你只分析了其中一种既我所分析的第一种,而第二种情况你并未考虑呀。<hr>回 24楼(内拉祖里) 的帖子
还忘了说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刑罚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而管制期间其不能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和出版自由的。还有只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才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 |
发表于 09-8-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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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7楼(dahua_god) 的帖子 我明白了 我以为你一直在说的是第一种情况,就在第一种情况的范围内和你讨论,是我没仔细看你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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