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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席法定代表人数 |
发表于 09-9-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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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这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人大议事规则》第四条首次对全国人大会议的法定人数作了规定,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该规则第五十二条第1款、第2款规定,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 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三十条第1款分别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才能举行。”“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呵呵,不好意思,百度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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