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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ng_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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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28 |
人民日报:“心态培育”,执政者的一道考题


2011年04月21日 04:15

人民日报 字号:T|T521人参与11条评论打印转发

社会心态是社会现实的折射。以管理思维要求老百姓用“理性思维”代替“情绪表达”,以“淡定心理”驱除“焦灼疑虑”,显然难以达到。对执政者而言,既需倡导公民树立良好精神风貌,重视“无形”的心理疏导,更应积极解决那些“有形”的问题,让公平正义的社会现实,提供实实在在的“心灵鸡汤”。

在“社会心态”被历史性地写入“十二五”规划后,“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正迅速进入各级政府的任务列表。

良好的社会心态在任何时候对一个国家民族都很重要。之所以在今天备受重视,盖因中国发展已站在一个关键时期: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排位,让拥有一个怎样的“大国心态”引人瞩目;小康社会的目标内容,令提升大众“幸福基因”分量加重。就此而言,社会心态既指向未来发展的“软实力”,也承载“以人为本”的具体诉求。

焦躁疑惧、迷茫失落、愤青思维、拜金主义……在急剧转型中社会心态的失衡之势,是我们正在面对的挑战。这些大众情绪虽未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但正对社会发展与改革进程产生抵触消解。把握和调适社会心态,理所应当地成为了一种执政挑战。

然而,扫描各地“培育健康社会心态”的塑造路径,发现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有的地方有“提法”没“想法”,仅停留在口号与姿态上;有的地方把心态问题经济化,以为“多发点钱就能让老百姓心态变好”;有的地方则认为“培育”的关键在百姓的自我修复,一味把心态问题归咎为百姓“不理性”、“不淡定”、“不宽容”。

其实,社会心态是社会现实的折射,是反映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扇窗口。以普遍存在的“焦躁不安”为例,城镇化及大规模人群流动,“漂族”、“蜗居”、“蚁族”人群大量出现,不安全感容易加重;房难买、学难上、病难看的现实矛盾,让人的不确定感增强;而少数干部的贪污腐败、一些地方的暗箱操作,使干群关系变得紧张而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以管理思维要求老百姓用“理性思维”代替“情绪表达”,以“淡定心理”驱除“焦灼疑虑”,显然难以达到。

对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有些阶段难以逾越,有些困难难以规避,一些不良心态的滋生难以避免。但必须意识到,如不及时妥善修复,不仅会伤及个人幸福生活,也必定影响国家目标实现。因此,对执政者而言,既需倡导公民树立良好精神风貌,重视“无形”的心理疏导,更应积极解决那些“有形”的问题,让公平正义的社会现实,提供实实在在的“心灵鸡汤”。

这一点极具现实意义。我们倡导理性平和的心态,但如果监管防线屡屡失守,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生姜事件层出不穷,“淡定”谈何容易?我们追求开放包容的心态,但如果“拼爹”现象屡屡发生,“起跑线”不公时时存在,“仇富”、“恨官”情绪何以消解?我们提倡积极进取的心态,但如果寒窗十载也难以改变命运,“一夜成名”、“一夜暴富”来得轻而易举,个人奋斗又有多大价值?

有学者这样描述当前我国改革的基本态势:改革在与危机赛跑。其实,社会心态的培育不也是在与改革进程赛跑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培育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是对各地执政者的时代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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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30 |
人民日报: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


2011年04月28日 04:56

人民日报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部字号:T|T129804人参与1242条评论打印转发

思想观念的价值,在竞争中才会彰显,在实践中才能检验。“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胸怀,更是一种自信。那种扣帽子、抓辫子的辩论方式,“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本质上都是狭隘虚弱的表现,无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健康心态的形成。

同样看待一件商品价格,有人显得很“淡定”,有人表示“鸭梨”很大;同样面对一桩刑事案件,有人焦虑等待“正义到来”,有人则在寻找“程序瑕疵”;同样衡量一项改革措施,有人双手赞成,有人却提出质疑……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思想和文化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

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变化。从一种声音到百花齐放,从千人一面到丰富多元, 反映出思想的极大解放,也体现着中国的前进方位:在改革深水区和攻坚期,不同利益的调整与博弈,自然带来不同诉求的表达;随着开放扩大和全球化深入,传统与现代、国外与本土,不同价值观念也必然产生碰撞交锋。

多元表达难免会有“异质思维”,甚至给人“鸡同鸭讲”的感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欣赏理性平和讨论,期待闻过则喜的态度,但也不无遗憾地看到,一些人在讨论中容不下异见,相互对骂、攻讦,动辄给对方扣上吓人的帽子,用意气之争代替真理追求;一些人对待批评建言,非但不虚心听取,反而搞起了“诽谤定罪”,甚至以权力意志压制不同声音。

鲁迅先生说过,辱骂和恐吓绝不是战斗。思想观念的价值,在竞争中才会彰显,在实践中才能检验。“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胸怀,更是一种自信。那种扣帽子、抓辫子的辩论方式,“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本质上都是狭隘虚弱的表现,无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健康心态的形成。

在这个意义上,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在对话中协调立场,在交流中化解矛盾,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识,推动思想观念的进步。相对于普通民众,手握权力的执政者尤其需要这种“包容”。如果说前者的狭隘只是语言暴力,后者的狭隘则可能带来真实伤害,比如“彭水诗案”、“灵宝帖案”;如果说前者的包容体现的是素质修养,后者的包容不仅是一种“雅量”,更是执政为民的需要、法治社会的要求。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批评或许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各种偏激声音,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包容的心态对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对着干”。相反却应看到,在一个多元社会,尊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既是尊重公民的表达权,也是纾解社会焦虑、疏导矛盾冲突的必然要求。

大智兴邦,不过集众思。其实,不同声音乃至反对的意见,还是提高执政水平的重要资源。所谓“听不到不同意见不决策”,只有允许不同声音存在,才能了解掌握各方面情况,做出理性判断和正确决策。所以毛泽东同志认为“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所以邓小平才说“七嘴八舌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所以中央领导才反复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

多元乃繁荣之奥秘。一个社会越是向前发展,就越需要多样的个性表达,越需要整合各种意见形成统一意志的能力。以包容心对待不同声音,在“存异”中“求同”,我们的社会就不会成为“一袋各不相干的马铃薯”,并在思想的交流碰撞中不断凝聚、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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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31 |
人民日报: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
”2011年05月05日 04:23
人民日报 字号:T|T568人参与14条评论打印转发

“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你是弱势群体吗?”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一系列社会调查中,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收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这种反应,与其说是弱势群体在扩大,不如说是“弱势心态”正在蔓延。

有人说,心理危机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猛烈分化的时代,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茅舍样小房子旁边忽然耸立一座宫殿”等贫富、收入的反差,人们的心灵世界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和心态也由之而生。

调整这种心态,一方面需要社会成员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变革中的“阵痛”、转型中的“落差”,以主动的自我调节,培育理性的视角;另一方面也要追寻普遍弥散在各个阶层的“弱势心态”的心理根源。

要看到人们最为痛切的,不仅是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无能为力”,更是在欠公平、不公正环境下的“回天乏力”。勤勤恳恳的合同工有些接受的是比正式工少得多的工资,没有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在“萝卜招聘”中黯然出局,兢兢业业的公务员眼看别人“又跑又送”突破了“天花板”……对于这样的“非竞争型弱势化”,有学者这样比喻,好比在跑步比赛起跑的时候,就排斥了一部分人,不许他们参加比赛,或者让他们后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觉得自己渺小和“弱势”,很多时候是因为面对那些自认无法对其加以控制的事件,使得无力感、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等五味杂陈的“弱势心态”被成倍放大。

“弱势心态”之下,有人破罐子破摔,由暴跳而至暴戾,导致伤害儿童等极端性事件;有人堤内损失堤外补,吃了三聚氰胺的亏就要在天价医疗上找补回来,“上不去”的痛苦就要在“贪起来”的疯狂中舒缓;有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在平凡中变得平庸,在失望中陷入绝望。如果说“稳定预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那么“弱势心态”就是在侵蚀我们社会的共识,消磨未来的希望,构筑现实的壁垒,可能把社会引入人人皆输的“囚徒困境”。

其实,公平永远都是一个相对概念,追求绝对公平的“无差别”境界,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倘若沿着这种思路想问题,即使是在工作和事业上都很强势的人们依然会感到诸多的不满足、不惬意、不高兴,怨天尤人,抱怨指责。这并非全是客观现实的毛病,也缘于不能正确看待差异而产生的畸形心理。这就是为什么中央要将培育健康心态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置于当今社会管理创新的刚性要求之下。

不管从哪个层面说,“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那就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让人们的权利都得到保证,让人们的奋斗都获得价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需要个体在自立自强中扬起心灵风帆,更需要社会管理者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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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41 |
人民日报:希望杜绝一切非理性言行是不现实的
2011年05月19日 04:50

人民日报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部字号:T|T22516人参与541条评论打印转发

从单向度强调“冷静、稳定、理智、克制”,到加强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利益维护机制,培育和保护公共理性、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才是消除非理性最有效的解药。

今天的社会生活中,“理性”正成为一个热词。

理性看待收入差距,理性面对社会不公,理性分析网络民意,理性选择专业、职业……“理性”的高频度使用,传递的潜台词其实是:在不少问题上,有人正走向理性的反面。

走过高呼“杀死苏格拉底”的古希腊法庭,穿越法国大革命激进主义掀起的狂飙,人类对非理性的躁动保持高度警惕。理性有序的环境有利于大大降低社会关系调节的成本,温和渐进的改革是历史进步的明智选择,这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动摇的共识。在一个十多亿人口的国家,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尤为重要。

但是,对理性的思考和探讨,还应在更深的层面展开。希望杜绝一切非理性言行是不现实的。与其紧张焦虑,不如解析它们生长的社会根源,寻求化解它们的现实路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抓住构建平和理性心态的主要矛盾。

从追求“高而又高、纯而又纯”的政治理性,到接受自利、竞争、效率的经济理性;从单向度强调“冷静、稳定、理智、克制”,到加强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利益维护机制,培育和保护公共理性、构建和谐社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对于理性的认识有了巨大的飞跃。但急速变革的中国面对的是“千年未有之变局”,将这种理念的进步落实到层层级级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实现对日益错杂的社会心态的准确把握和有效疏导,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西方的理性启蒙,面对的主要是基督教会。而今天中国的理性建设,既有市场理性与传统伦理道德的冲撞,也有个人权利与集体精神的磨合;既有现代公共意识与熟人社会的博弈,也有公民参与和“为民做主”残余思想的抵牾,如此复杂的环境中,作为具体的人,谁都不敢说自己绝对“真理在握”,谁都不应有过高的“理性优越感”,企望“理性”的符号可以封堵住“非理性”的决口。

除非极端个例,激烈的非理性言行背后的逻辑并非无章可循。作为最后的选择,它通常产生于绝无胜算的场合。市场竞争固然是优胜劣汰,但是否必定是赢者通吃一切、输者无处可逃?暴力抗拆固然不理智,但暴力拆迁就一定合理吗?通过正常渠道难以反映正当的诉求,究竟该怎样宣泄郁积的情绪?没处说理就骂,骂不过你就打,打不过你就跑,我们绝不鼓励这种弱者的逻辑,却也绝不能不理解、不关切、不给出路。

理性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理性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现阶段,这个责任主要在社会管理者,在拥有更强实力、更丰富资源的组织和个人。而每一位公民也应该意识到,任何利益诉求和价值主张,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有序地展开,“有理”固然不一定走遍天下,但“无理”注定寸步难行。价值理性、工具理性、程序理性、目的理性……理性建设的内容包罗万象。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当从培育平等、真实、诚恳和可沟通为原则的交往理性开始。

少一点“我办没时间跟你闲扯”的粗鲁,多一点平等耐心的沟通;少一点“不信谣不传谣”的训导,多一点公共信息的及时披露;少一点“买不起房为什么不租”的不解,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记住,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才是消除非理性最有效的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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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45 |
人民日报:执政者要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
2011年05月26日 05:45

人民日报 字号:T|T79162人参与1007条评论打印转发
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对于维稳大有好处。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这是共建共享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在今天的中国,能听到各种声音。两会会场中代表、委员纵论国是,报纸杂志上不同思想交流探讨,新闻评论跟帖动辄上千条,近2亿网民随时写下140字微博……条条声轨,汇成合奏,呈现这个时代多元多样的复杂图景和蓬勃活力。

我们迎来了表达的“黄金时代”,但仍有许多声音未被倾听。一方面,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有些声音只是“说也白说”,意愿虽表达,问题未解决。这些,都可谓无效表达,有人称之为“沉没的声音”。

无效的表达,不是没有表达,更不是不愿表达。广州市领导公开接访,市民带上铺盖卷、排队3天,就是为了能跟领导“说上话”;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手机号,却因每天上千个电话、上千条短信被迫关机。那些为网络关注、被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海面之下这些体量更大的冰块,才是让冰尖浮出水面的庞大基石,也才是决定社会心态的“潜意识”、“核心层”。

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上的弱势群体,也是现实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层面,他们既缺乏影响公共舆论的资源,又鲜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甚至无法得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同样薄弱。因此,尽管可能人数不少,他们的声音却很难在社会中听到。

听见与被人听见,本是“社会人”的基本诉求;说话与听人说话,更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当表达权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重视这些声音,是协调利益关系、理顺社会心态的起点。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正经历着急剧社会转型的国家,广大群众的声音被聆听、被重视,尤为重要。

大部分沉没的声音背后,都有未被满足的诉求,都有被压抑、待纾解的情绪。儿子车祸致残,云南父亲欲法院“自爆”走上极端维权之路;幼女身患绝症,湖北母亲参与“跪行救女”网络炒作……让舆论哗然的事件,都肇始于被忽视的声音。不可倾诉、不被倾听、不能解决,如果不主动“打捞”,太多声音沉没,难免会淤塞社会心态,导致矛盾激化。

发出声音,是主张利益的基础。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事实表明,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兑现社会公众的表达权,对于维稳大有好处。

在众声喧哗中,尽可能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是社会管理者应尽之责。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这是共建共享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让“说话”、“发声”不仅是表达诉求的基本手段,更成为培育健康社会心态的重要环节,成为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本系列评论到此为止。——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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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49 |
潘洪其:让“沉没的声音”自由言说


2011年05月27日 08:11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字号:T|T18727人参与391条评论打印转发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

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本报评论部”的文章《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文章认为,在当今表达的“黄金时代”,仍有许多“沉没的声音”未被倾听,如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有些声音“说了白说”,意愿虽表达,但问题未解决。为政者尽可能多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特别是那些“沉没的声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有好处。

这篇文章是人民日报评论部“关注社会心态”系列评论的收官之作。这组系列评论从不同的角度,深入审视当下的社会心态,提出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比如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追求理性从维护群众利益起步,等等。《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一文,同样显示了不一般的理论勇气,为人们开拓了广阔的思考和探索空间。

当今中国社会,各种声音中有“浮出水面的声音”,也有“沉没的声音”。在“浮出水面的声音”中,既有拥有话语权或各种资源优势的强势群体发出的声音,也有弱势群体借助网络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而发出的声音,后一种声音尽管未必十分强劲,但既然已经浮出了水面,多少能够产生一些社会影响,或者引起政府的重视,从而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相较之下,“沉没的声音”主要出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之口,鉴于它们总是被淹没、被忽视、被边缘化,因此更需要社会的倍加关注,需要政府以高度的诚意认真倾听。

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未能浮出水面,而成为“沉没的声音”,首先与这些群体的表达渠道不畅,有时甚至受到严重阻碍有关。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表达诉求,包括具体的维权诉求,一般是直接向基层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信访上访,这些大多是传统的表达渠道。然而在现实中,往往越是经由传统渠道的表达,越容易出现严重的阻隔,越容易受到公权机关的“习惯性压制”。要倾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必须依法保障他们的表达权,保障他们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必须对侵犯公民表达权的行为严加追究。

其次,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成为“沉没的声音”,也与这些群体在表达能力上的相对弱势有关,与他们因长期表达能力弱、表达效果差而导致的表达意愿低下有关。为政者要倾听他们的声音,就需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激活”群众的表达意愿,主动“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临时停车与村民座谈,农妇熊德明向总理反映工资被拖欠的情况,由此促成一段“总理替农妇讨薪”的佳话,并引发一场遍及全国的“讨薪运动”。若非温总理主动“打捞”,熊德明们的声音还不知要在水下“沉没”多久。

如人民日报文章所言,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的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畅通他们表达的渠道,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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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5:55 |
中国青年报:警惕“沉没的声音”爆炸


2011年05月28日 07:09


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在互联网上引起好评。文章寄语当今官场:“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

网友盛大林在博客中称赞,文章有“人”味,为“民”言;接“地气”,达“天听”,让“人微言轻”的底层民众感到欣慰。“沉没的声音”如果得不到倾听和回应,就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演变成“爆炸的声音”。天涯网友“于是乎”认为,需要反思的是,我们这个社会过于忽略甚至压抑了弱势群体的诉求和声音,冤情和怨恨情绪缺少宣泄的渠道。“我们有什么办法能够放大他们的声音,增强他们在这个社会继续生存下去的信心?”胡星斗教授曾经警告说,要警惕“强势集团欺压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滑向边缘群体,边缘群体中的绝望者可能沦为暴力群体”。

这是人民日报评论部系列文章“关注社会心态”的收官之作,此前4篇是《“心态培育”,执政者的一道考题》,《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和《追求理性从哪里起步》。天涯社区推出“天涯观察”指出:面对太多群体性事件,执政者该如何处置,确实考验其政治智慧。当百姓心死之际,就是惨剧发生之时,前车之鉴,血迹斑斑。若政府能够及时倾听到那些“沉没的声音”,同时,能切实解决网民所反映的问题,惨剧一定能避免。

新浪微博网友坦言:要做到真心的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说容易也容易,说不容易也不容易!其实,说穿了,就是执政者一方面对自己有无信心,一方面是对自己管理下的黎民百姓有多少信任而已。网友“言朔”感叹:党报这次发声振聋发聩,真要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构建利益表达机制,比任何时候都要急迫。网友“平凡旅程2010”相信:要让“沉没的声音”被倾听,重要是“表达管道的铺设、通畅和制度化”,为此需切实加大“民意、公共理性在基层选举中的分量”。

参选人大代表须循法律轨道运作

近日,知名网友李承鹏、五岳散人(姚博)等在网上宣布参选所在社区人大代表,在微博客上引发热议,《羊城晚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于建嵘教授在微博客上议论:这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通过适当的宣传引导,让更多的公民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积极行使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利于社会政治发展;但此事不宜娱乐化炒作。所有宣布参选的网友公布真实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等与选举资格有关的资料。网友“平平之民”批评道:“喊几个口号就要参选的人,是不是真把民主看得太廉价?请证明出你是否有能力、值得大家信任。”另一位网友平国实提醒:直接选举由县区、乡人大选举委员会主持,且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如何提供个人信息并向选举委员会推荐自己和向选民介绍自己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并非打横幅、喊口号般简单”。网友“棍客”补充说,还要“防止有些人娱乐起哄”。

网友“一地鸡毛空间”建议:有条件的人先从竞选自己小区的业委会委员开始,“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先学会解决最基本的事儿,再尝试解决广众的事儿”。

越南国会选举引关注

5月22日,越南举行了5年一度的国会选举,由6200万名选民直接选举国会这一越南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这次选举差额数较大,从827人中选出500人,还出现了十几名自荐候选人,候选人须公示个人财产。选举结果,越南共产党牢牢掌握了国会的控制权,媒介称之为一项“执政党可控民主实验”。

王占阳教授在财新网表示:越南“民主化推进有一定惯性”,党内对民主原则有“某种尊重和敬畏”。网友“翔雕”相信:公权需要公众监督,否则就滥用公权为私用。北京海淀区网友称:“这是一种基于社会安全性的探索,越南人对历史的发展有考虑。”网友“小红妹”说:“越南的民主肯定层次太低,毛病特多,但重要的是——它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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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6:02 |
潘洪其:让“沉没的声音”自由言说


2011年05月27日 08:11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字号:T|T18727人参与391条评论打印转发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

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本报评论部”的文章《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文章认为,在当今表达的“黄金时代”,仍有许多“沉没的声音”未被倾听,如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有些声音“说了白说”,意愿虽表达,但问题未解决。为政者尽可能多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特别是那些“沉没的声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有好处。

这篇文章是人民日报评论部“关注社会心态”系列评论的收官之作。这组系列评论从不同的角度,深入审视当下的社会心态,提出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比如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追求理性从维护群众利益起步,等等。《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一文,同样显示了不一般的理论勇气,为人们开拓了广阔的思考和探索空间。

当今中国社会,各种声音中有“浮出水面的声音”,也有“沉没的声音”。在“浮出水面的声音”中,既有拥有话语权或各种资源优势的强势群体发出的声音,也有弱势群体借助网络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而发出的声音,后一种声音尽管未必十分强劲,但既然已经浮出了水面,多少能够产生一些社会影响,或者引起政府的重视,从而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相较之下,“沉没的声音”主要出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之口,鉴于它们总是被淹没、被忽视、被边缘化,因此更需要社会的倍加关注,需要政府以高度的诚意认真倾听。

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未能浮出水面,而成为“沉没的声音”,首先与这些群体的表达渠道不畅,有时甚至受到严重阻碍有关。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表达诉求,包括具体的维权诉求,一般是直接向基层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信访上访,这些大多是传统的表达渠道。然而在现实中,往往越是经由传统渠道的表达,越容易出现严重的阻隔,越容易受到公权机关的“习惯性压制”。要倾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必须依法保障他们的表达权,保障他们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必须对侵犯公民表达权的行为严加追究。

其次,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成为“沉没的声音”,也与这些群体在表达能力上的相对弱势有关,与他们因长期表达能力弱、表达效果差而导致的表达意愿低下有关。为政者要倾听他们的声音,就需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激活”群众的表达意愿,主动“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临时停车与村民座谈,农妇熊德明向总理反映工资被拖欠的情况,由此促成一段“总理替农妇讨薪”的佳话,并引发一场遍及全国的“讨薪运动”。若非温总理主动“打捞”,熊德明们的声音还不知要在水下“沉没”多久。

如人民日报文章所言,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的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畅通他们表达的渠道,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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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6:11 |
遏制三公消费,向香港学习


一、信息公开:全港盯紧了政府的钱袋子
1、信息公开已是港人共识,港府会定期公布账单
2、政府还必须将账单制作成册,以方便市民查询

二、制度设计:不给“三公”消费留一点空间
1、预算细化到一张办公纸,想滥用公款吃喝门儿都没有
2、规章制度完整细化,一旦超支将被追责

三、监督体系:从立法会到媒体让“三公”消费无处可逃
1、立法会、审计署,账目超支官员很难通过他们的质询
2、无孔不入的媒体是最后的防线

信息来源的: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hongkongsangongxi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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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6:58 |
潘洪其:让“沉没的声音”自由言说


2011年05月27日 08:11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字号:T|T18727人参与391条评论打印转发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

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本报评论部”的文章《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文章认为,在当今表达的“黄金时代”,仍有许多“沉没的声音”未被倾听,如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有些声音“说了白说”,意愿虽表达,但问题未解决。为政者尽可能多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特别是那些“沉没的声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有好处。

这篇文章是人民日报评论部“关注社会心态”系列评论的收官之作。这组系列评论从不同的角度,深入审视当下的社会心态,提出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比如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追求理性从维护群众利益起步,等等。《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一文,同样显示了不一般的理论勇气,为人们开拓了广阔的思考和探索空间。

当今中国社会,各种声音中有“浮出水面的声音”,也有“沉没的声音”。在“浮出水面的声音”中,既有拥有话语权或各种资源优势的强势群体发出的声音,也有弱势群体借助网络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而发出的声音,后一种声音尽管未必十分强劲,但既然已经浮出了水面,多少能够产生一些社会影响,或者引起政府的重视,从而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相较之下,“沉没的声音”主要出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之口,鉴于它们总是被淹没、被忽视、被边缘化,因此更需要社会的倍加关注,需要政府以高度的诚意认真倾听。

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未能浮出水面,而成为“沉没的声音”,首先与这些群体的表达渠道不畅,有时甚至受到严重阻碍有关。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表达诉求,包括具体的维权诉求,一般是直接向基层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信访上访,这些大多是传统的表达渠道。然而在现实中,往往越是经由传统渠道的表达,越容易出现严重的阻隔,越容易受到公权机关的“习惯性压制”。要倾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必须依法保障他们的表达权,保障他们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必须对侵犯公民表达权的行为严加追究。

其次,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成为“沉没的声音”,也与这些群体在表达能力上的相对弱势有关,与他们因长期表达能力弱、表达效果差而导致的表达意愿低下有关。为政者要倾听他们的声音,就需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激活”群众的表达意愿,主动“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临时停车与村民座谈,农妇熊德明向总理反映工资被拖欠的情况,由此促成一段“总理替农妇讨薪”的佳话,并引发一场遍及全国的“讨薪运动”。若非温总理主动“打捞”,熊德明们的声音还不知要在水下“沉没”多久。

如人民日报文章所言,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的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畅通他们表达的渠道,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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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07:31 |
“公选热”的冷思考(人民论坛)

郝淼
《 人民日报 》( 2011年06月01日   04 版)
  公推公选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受到各方面肯定。在有的地方,组织部门精心谋划,各级干部踊跃参加,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

  然而,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有人形象地说,有这么一些“空中飞人”,似乎只要“赶到一个地儿,做上一道题儿,讲上一段词儿”,就可以“考而优则仕”。与此同时,各种“考试包过,不过退款”的“公选培训班”日渐火爆,似乎只要成为一名“考试达人”,职位就唾手可得。在日益升温的“公选热”面前,如何选出“会考更会干”的优秀干部,恐怕还需要理性的思考、科学的操作。

  看成绩,更要看实绩。“金石有声,不考不鸣”,面对试题,交出条分缕析、言之有物的答卷,的确能够反映应试者的思维能力和知识水平,这是胜任工作岗位必不可少的一种素质。但是一纸答卷,写得下“古今政绩如悬鉴”的认知,却难以毕现“时为苍生咨惠鲜”的实干,即使满分的卷面成绩恐怕也不能完全和实际工作能力画等号。古有赵括“纸上谈兵”的教训,今天的公选,不可只选“秀才”,不选贤才;只选演说家,不选实干家。考分固然是重要参考,但真正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成绩只能来源于一心为民的实绩,来源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扎实工作。一考不能定终生,还需在工作中不断检验干部。

  重考试,更要重考察。一场考试,一个分数,高下立现,上位者喜形于色,出局者拂卷长叹。在操作层面上,用一张考卷评价一个干部,常常是成本较低,也是各方较能接受的选择,但要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就不能把考场表现当作唯一的镜子,需要进行全方位考察。“纤微皆审谓之察”,如果说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考试体现了五湖四海选拔干部的宽广视野,那么细密审慎、兼听则明的考察规则则是实现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制度设计。从这个角度说,在实践中考察干部,到群众中了解干部,是一种最能掂量出干部分量的“路考”。

  评口才,但更要评口碑。不可否认,口才不仅本身就是一种素质,也是综合能力的体现。对政策熟悉,对情况了解,对工作有思路,言谈间自然理直气壮、娓娓道来。但也不能走入唯口才是举的误区,在综合评价一个人的表现时,切不可为口若悬河者所误导,更不能被滔滔不绝者所迷惑,“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先贤早就如此提醒。观其言,更要察其行,尤其要注意给那些在艰苦地区、在基层一线默默无闻、埋头苦干的老实人以公平的机会。他们也许不那么善于或乐于表达,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劝君不用镌顽石,路上行人口似碑”,群众最可信,口碑最难得。

  从少数人拍板到多数人投票,从内部决定到公开操作,从考场考察到实践考验,公推公选的每一步迈进,无不在“公”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做文章。作为一种制度探索和民主实践,免不了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偏颇,但只要保持“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勇气,贯注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就必定会在创新中“柳暗花明又一村”,迎来公平竞争、人才辈出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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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 16:53 |
潘洪其:让“沉没的声音”自由言说


2011年05月27日 08:11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字号:T|T18727人参与391条评论打印转发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

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本报评论部”的文章《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文章认为,在当今表达的“黄金时代”,仍有许多“沉没的声音”未被倾听,如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有些声音“说了白说”,意愿虽表达,但问题未解决。为政者尽可能多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特别是那些“沉没的声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有好处。

这篇文章是人民日报评论部“关注社会心态”系列评论的收官之作。这组系列评论从不同的角度,深入审视当下的社会心态,提出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比如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追求理性从维护群众利益起步,等等。《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一文,同样显示了不一般的理论勇气,为人们开拓了广阔的思考和探索空间。

当今中国社会,各种声音中有“浮出水面的声音”,也有“沉没的声音”。在“浮出水面的声音”中,既有拥有话语权或各种资源优势的强势群体发出的声音,也有弱势群体借助网络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而发出的声音,后一种声音尽管未必十分强劲,但既然已经浮出了水面,多少能够产生一些社会影响,或者引起政府的重视,从而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相较之下,“沉没的声音”主要出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之口,鉴于它们总是被淹没、被忽视、被边缘化,因此更需要社会的倍加关注,需要政府以高度的诚意认真倾听。

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未能浮出水面,而成为“沉没的声音”,首先与这些群体的表达渠道不畅,有时甚至受到严重阻碍有关。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表达诉求,包括具体的维权诉求,一般是直接向基层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信访上访,这些大多是传统的表达渠道。然而在现实中,往往越是经由传统渠道的表达,越容易出现严重的阻隔,越容易受到公权机关的“习惯性压制”。要倾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必须依法保障他们的表达权,保障他们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必须对侵犯公民表达权的行为严加追究。

其次,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声音成为“沉没的声音”,也与这些群体在表达能力上的相对弱势有关,与他们因长期表达能力弱、表达效果差而导致的表达意愿低下有关。为政者要倾听他们的声音,就需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激活”群众的表达意愿,主动“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临时停车与村民座谈,农妇熊德明向总理反映工资被拖欠的情况,由此促成一段“总理替农妇讨薪”的佳话,并引发一场遍及全国的“讨薪运动”。若非温总理主动“打捞”,熊德明们的声音还不知要在水下“沉没”多久。

如人民日报文章所言,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的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只有全面落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表达能力,畅通他们表达的渠道,让他们的“沉没的声音”浮出水面,成为真正有力量、有尊严的自由言说,才能构建宽松活泼、丰富多彩的公民言论生态,培育理性平和、成熟开放的社会心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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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3 07:03 |
每日时评:又见“彻查”

2011-06-01 09:02:14   
     本月初,湖南“邵式弃儿”被媒体曝光,事涉国策与人伦大体,举国为之瞠目。据后续报道,事件旋即惊动高层,省委负责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彻查”,邵阳及隆回市县两级火速“高度重视”,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加那么多双引号,并非有意怀疑其诚意。但以前“彻查”见得多了,不了了之者不在少数,初如猛虎下山,结果是“狼来了”。于是没法安心,更无从拍手称快,不得不提个醒。事已至此,对受害者做一些补救固然善莫大焉,哪怕纾解些民怨,也是好的。

      就“邵式弃儿”事件本身来看,若非国内媒体重磅披露,或许不会有此番“彻查”。据媒体报道及本刊记者了解,2005年至2007年间,即有“弃儿”家长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和国家计生委上访。结果,如某位观察人士形容的,“秦香莲”去告状,“包公”批给“陈世美”查办。省、市、县三级三次调查,均认定12名“弃儿”为非法收养,从计生部门到民政部门再到福利院最后是海外收养人,一应程序都合法。

       若利益共生,“官官相护”在所难免,此乃人性和政治常识。衡诸以往不少案例,官方结论定调之前,总想外人闭嘴,煞有权威状;其实不过权力高高在上的姿态,若无公信力,久之便如高台上演戏,没人当真。还好,此次湖南各级官员尚未急匆匆出来“辟谣”。据本刊了解,由于“邵式弃儿”事发偏远地区,许多人在外务工,且距离事发时间较长,调查组表示正抓紧时间调查,争取尽快公布结果。这倒是实情实话,值得拭目以待。

       是否足够尊重法治与民意,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处理可听其言观其行:一、时间虽长,人证俱还在,DNA比对便可知。媒体也已披露了很多详情,掌握公权的调查组自然不难查证。为非作歹者应依法受罚,这是最起码的。

      二、按国务院规定,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计生罚款,应悉数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但征收多少并无定则,由各地视情而定。上缴财政后再返还有关部门,更是以往不少地方“公开的秘密”。据媒体披露,“邵式弃儿”即因此而生。有权的地方就有利益,权力缺乏监督,利益便会膨胀,事实便会扭曲,民众权利便遭践踏。管住社会抚养费,正是釜底抽薪之举。

       三、据本刊了解,“邵式弃儿”事件曝光后,类似举报也多了起来,有专家认为应警惧连锁反应。而防止连锁反应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全面排查,真正痛定思痛,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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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3 07:05 |
每日时评:能否给孩子送上“国际标准”的礼物

2011-06-01 20:22:47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对童鞋、童车和儿童玩具进行了一次专门监督抽查,结果显示,童鞋不合格率为17.5%,童车不合格率为20%,塑胶玩具和电玩具不合格率为8%,部分玩具产品被发现含有重金属铅和铬。专家提醒说,相对于玩具中小零件和可触及锐利尖端带来的安全隐患,家长在为孩子购买玩具时,更应该注意重金属的危害,避免含重金属的玩具给孩子造成慢性中毒。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儿童用品的合格率、安全性再次成为各界关切的焦点。质检总局就童鞋、童车、儿童玩具进行监督抽查,以此带动和加强对儿童用品市场的规范管理,为“六一”儿童节献上了一份特殊的礼物。当然,抽查结果本身也说明,目前儿童用品市场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有些问题需要引起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这次抽查的童鞋、童车、儿童玩具都是国产儿童用品,用以衡量的也是儿童用品的“国家标准”,而当国产儿童用品出口国外时,它们将接受比中国“国标”更严格的“国际标准”的检验,不合格者将被拒绝出口。关于内销标准与出口标准之不同,童鞋、童车的情况似乎少有介绍,儿童玩具的情况则有详细的披露。据报道,目前国内市场上70%的塑料玩具含有危害儿童健康的邻苯二甲酸酯,出口欧盟、美国的儿童玩具不含有此类物质。同时,欧盟的玩具标准对19种可能影响儿童健康的重金属含量严加限制,中国出口欧盟的玩具一般不含重金属;国内标准限制的种类只有8种,大多数玩具重金属含量超过欧盟标准,成为事实上的“毒玩具”,这在中国玩具行业已是公开的秘密。


  且不说童鞋、童车等其他儿童用品,单说儿童玩具,同为中国企业生产,内销产品使用有毒的染料和原料,外销产品使用无毒的染料和原料,安全玩具给外国孩子玩,“毒玩具”只伤害中国孩子,这是何等鲜明的对比,又是何等严酷的事实!固然,使用有毒染料和原料往往能降低成本,使内销的儿童用品具有某种价格优势,但是,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欧盟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玩具标准高于中国的玩具标准,引导着中国玩具企业“看人下菜碟儿”,分别按“国际标准”生产外销玩具,按“国内标准”生产内销玩具。就这一点而言,谓之“都是标准惹的祸”并不为过。


  产品标准是对企业生产行为的硬约束,标准的宽严高低,直接决定了产品的性能与质量,也反映了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产品安全的基本认识。包括儿童玩具在内,中国儿童用品的标准普遍低于国际标准,说明我们对儿童消费安全的重视还远远不够,进而言之,对儿童人身安全及各种权益的保障也亟待加强。如果说,中国企业按照“国标”生产质量欠佳、安全性差的内销产品,主要是出于节约成本、追逐利润的“本能”,那么,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本能”选择,应当是认真参照“国际标准”,果断摒弃陈旧的标准,及时改进较低的标准,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更高的标准,尽最大努力遏制“毒玩具”等不合格儿童用品出笼。


  当务之急,必须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推动中国儿童用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全球治理”保障中国儿童的消费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中国儿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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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3 07:08 |
每日时评:分配改革(从公私单位非配差距看)

2011-05-07 09:36:32  
     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同比增长14.1%;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同比增长13.5%。虽然所谓“非私营单位”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以及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单位,但大家恐怕都明白,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较高,跟国有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和集体单位的工资较高大有关系。

    行业之间、单位之间、职工之间存在工资差距本属正常,但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至少应体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等基本原则,如果不符合这些原则,就说明工资差距是不正常、不合理的,应通过改革加以调整。比如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较高,福利水平更是令人羡慕,是因为国有企业职工付出了更多劳动、创造了更大价值吗?大家心里都有一本账。

     同样是在金融行业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金融业非私营单位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80772元,而金融业私营单位为31226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同样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私营单位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00元,而非私营单位为39329元,后者为前者的4.4倍。做着同样性质的工作,公、私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却相差数倍,这显然有违“多劳多得”原则,可以说是另一种“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往往指同一单位、相同岗位、不同职工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把这一概念延伸,同一行业、相同岗位、不同单位之间职工工资水平相差巨大,同样是一种“同工不同酬”。前一种“同工不同酬”属于违法行为,而后一种“同工不同酬”,无疑说明我们的收入分配机制出现了问题——大家付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差不多,凭什么工资收入相差数倍?

        公、私单位之间的巨大工资差距,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对立情绪,兹事体大,不可小视。缩小收入差距,我们寄希望于收入分配改革提速。而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也强调,要“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问题是明摆着的,因此收入分配改革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控制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使其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协调;另一方面,通过减税等措施扶持私营单位发展,政府让利于私营单位,然后由私营单位让利于职工。当然,从根本上说,破除特权和垄断、给予私营单位以平等待遇和公平竞争机会,才是缩小公、私单位工资差距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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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3 07:09 |
每日时评:食品安全更应从内源性污染中走出

2011-06-01 20:24:47  
  最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不仅在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所不同,而且在于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很多企业为了利润而放弃其道德的底线,放弃了其做人的底线。对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政府出台严厉的法律自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摸清当前国内食品的安全问题到底在哪里?


  近几年,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中国香港的禽流感,尽管有些病的原因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完全查明,但这些可能都是内源性污染的结果。


  其实,从直观来看,了解这些问题十分简单。我们目前到市场购买的鸡肉鱼,甚至于鸡蛋,烧后吃之,多已是失去以往产品自然本性之味道,鸡没有鸡味,肉不成其肉。买一只三黄鸡,在锅里炒十分钟就熟了。买一条鱼,又肥又大,但烧好后吃之鲜美味道尽失。看看市场上不少农作物及水果,其成色、个头都是上等的好货,但是不少东西一吃之后就会发现不是那样一个味道。甚至于我们购买的青菜也是如此。何也?


  现在饲养家禽家畜,为了追求产量,多以用改变家禽家畜生长条件与环境,并喂之种种生长激素,使之快速成长。试想,在自然的环境里,本来一只鸡要长成商品鸡需要近一年时间,但现在却一两个月就可以完成。一只鸡本来每天仅能下一个蛋,但通过各种生长条件改变及生长激素的催促则一天可以下几个蛋了。一条鳗鱼或一只甲鱼自然生长成商品鱼要好几年的时间,但现在人工饲养用激素催之则几个月就可以膘肥体壮了。农作物的生产、水果的生产大量地使用各种化肥与作物生长激素,其结果也是如此。


  也正是这种牲畜与农作物的生产方式,一方面使这些产品内残留着大量的化肥农药、大量的生长激素,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生产方式改变了牲畜与农作物本身的生长特性,许多农产品并非原来的农产品了。它的品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样的产品由人摄入身体之内时,就成了身体的内源性污染之根源。


  在现在社会里,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如何建立疾病防治公共体系,如何防治传染病之流行与发生,而就是对这种内源性污染是导致人类疾病的根源视而不见。大家天天吃着、喝着各种内源性污染的食物或水、药物,天天接触这种内源性污染的物品,但就是没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产生这种内源性污染的根源,甚至于为了企业利润用大量虚假广告来推行。最近的西瓜膨大剂、大米与面粉添加剂等,不少研究者不是对该问题负面问题说明,而总是说没有多少问题。


  例如,我们的有些学科专门在改变自然之本性,却出于短期经济效率考虑大力在发展;农民用种种激素生长的农产品,不是制定更为合适的标准来改变这种状态,而是在所谓“科学”上还大张旗鼓地推广之。在产量上追求多之又多,但就是没有新标准让这些产品回归自然之本性。我们只有对此有所认识,并对一些改变自然本性所谓的“科学”重新认识,这样才是当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所在,否则,如果人类不能从内源性污染走出,我们人类所面临的灾难就会越来越多,食品安全的问题,制定法律再周全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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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4 22:20 |
聚焦负责食品安全13个部门 各个环节都谁在管


2011年05月05日 08:36:13  人民网

编者按

  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这样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

  本文选取其中主要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希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201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协调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张勇说。

  据了解,国务院食安办具体的协调职能就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的监管职责的明确。例如,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新的业态不断出现,如中央厨房、甜品吧等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就是在食品安全办的协调下,将它们归属食品消费环节,其监管职责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农业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能包括:

  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

  二、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等。

  四、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包括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质检总局: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口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立食品生产者安全信用档案,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依法责令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工作、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工作,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其下属机构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公布对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国家标准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卫生部下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作为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项职责:

  一是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审核换发工作,依法把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

  三是配合卫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组织修订。

  目前,商务部正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业行业

  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指出,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主要职能:一是制定合理科学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食品工业行业标准,指导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和监测网络以及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二是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指导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四是加强食品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建立食品工业质量安全、产品进出口动态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中,工信部和质检总局的监管对象都是食品生产企业,但是监管的方式和重点则有所区别。如果说质检总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监督抽查,那么工信部的主要监管方式则是管理指导。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

  国家工商总局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下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其准入职责包括“先证后照”,即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对有许可证的经营主体颁发营业执照。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流通环节即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均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监管职能有所交叉的是,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蛋、水产品等按照《农产品质量法》由农业部门监管,即由农业部门抽查质量,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农业部门的相关通报进行查处,无权抽检。《农产品质量法》先于《食品安全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

  食药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消费环节即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该环节的食品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食品。同时消费环节还包括提供食品及其场所、设施、服务等。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这部分职能归属卫生部所属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目前这部分职能划归食品药品监管局,但人员却没有同步划转。据了解,全国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卫生监督人员有5万人左右,但目前只划转了1万人左右,导致目前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人员与监管职责脱节,监管力量严重短缺,亟待扩充监管队伍,以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日前,公安部门正在重点部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犯罪。公安部表示,要积极会同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城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公安机关明确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涉嫌食品非法添加犯罪的,公安机关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行动,依法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各地也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

  (本报记者富子梅、冯华、左娅、崔鹏、白剑峰、黄庆畅根据各相关部委提供的资料整理)

【本文来自】:求是论坛(http://bbs.qstheory.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qstheory.cn/viewnews-7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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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8 22:04 |
从食品安全问题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11年06月07日 14时09分   来源:红旗文稿   作者:魏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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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当我们在惊慌、愤怒之余进行深刻反思时,不得不提出这样的疑问:何以各种有毒害食品在中国市场上总是阴魂不散?消费者最为基本的生命健康权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从广义上讲,消费者权利是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核心,以《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为补充而形成的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权利体系。而从狭义上讲,消费者权益则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在立法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外,还形成了一大批从不同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1)商品服务质量方面有《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及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3)消费者公平交易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4)其他方面有《广告法》、《房地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邮政法》等。

  在维权途径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五种维权途径:一是和解。消费者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结合争议形成的原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与经营者进行和解。二是调解。在和解无法达成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在消协的主持下,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根据事实与法律,分清责任,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处理。四是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可根据事前签订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交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五是诉讼。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从食品安全问题看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我们也看到,各种有毒有害食品正大肆进入千家万户,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以下我们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

  第一,中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的“都市化”倾向问题。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在社区和行政村已建立12315联络站、投诉站40.5万个,进村镇覆盖率达到64%。然而这些联络站、投诉站所发挥的作用主要限于城市地区,在人口众多的农村地区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这一“都市化”倾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从而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做整体论的“一刀切”,或者刻意按照西方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二元结构划分,以至于在总体上忽略了它们之间应有的区别。当前,由于劣质食品在城市里很难销售,但它价格较低,因此就更多地流向了贫困地区小城镇和农村。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由于存在“都市化”倾向,它们在农村无能为力,从而为劣质食品的销售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在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村地区,因为农村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80%以上,而农村的卫生检疫条件和医疗条件与城市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第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很多食品安全事件都反映出背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一方面,大规模、专业化的伪劣产品的生产往往都是伴随着地方保护主义而滋生的;另一方面,伪劣产品能够大规模、专业化的出售,也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

  以上仅是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学思考,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其现实表现,可以从制度设计和现实实践两方面予以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在立法上,消费者权利过于狭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网络经济的兴起,消费领域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范围还应随时代的发展进一步拓宽,如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等,就应纳入保护范围。如果仅仅把消费者的消费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和服务,某些特殊行业消费者的权益就会经常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公正的赔偿。

  第二,在维权途径上,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这些途径并未有效发挥作用。第一个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途径,但目前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较为严重的侵权事件,很难通过这一途径解决;第二个途径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消协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第三个途径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的行政裁决权,它只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第四个途径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对于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实践中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约定,而消费后更难达成;最后一个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的高成本与繁复程序往往令受害的消费者望而却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现实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方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方面的行政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由于受理申诉与处罚侵害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同一个部门,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更是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二,在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方面。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向经营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时,经营者能否依法履行义务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关键问题。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责任、赔偿方式甚至十倍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或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由此造成操作难等问题,不便于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功能发挥。

  第三,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方面。当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社会保护力度还不够强。由于多方面原因,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广泛的结社权,但广大消费者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却不够积极。到目前为止,我国除明显带有官方性质的各级消协外,直接由消费者组织的民间消费者团体甚少。而且目前受编制和经费的限制,消费者保护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面对以上问题,应重点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 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扩大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和提高各种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效力。一是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例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后,虽然中央及各级政府对有毒害的奶粉要求召回,但具体操作只是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应结合当前我国具体国情,制定一部与国际产品召回制度相接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并完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制度。二是应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和网络经济的兴起,消费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需要保护的权利也就越来越多。现在呼声最强的就是网络环境下我国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网络支付安全、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信誉评价机制等问题。三是应提高各种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效力。目前,我国在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很多问题,使得它们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我们应该完善立法,通过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一定的强制力和行政机关处理消费纠纷的行政裁判力,以及灵活、变通的掌握仲裁协议制度,完善调解、申诉、仲裁等消费者维权途径。

  2. 在实践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的执法、司法和社会保护。一是应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严格企业登记,防止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质检部门应制定有关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证进入流通的是检验合格的产品,为消费安全创造前提条件。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减少诉讼程序和费用,方便消费者诉讼。当前,许多消费者不愿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是因为消费者诉讼的请求额或纠纷所涉及的金额很小,如果诉诸法律,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中往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时间和费用,即使胜诉也是得不偿失。三是具有消费者保护性质的相关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具体而言,应当利用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优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功能,定期对产品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及时对广大民众进行消费引导,以帮助他们进行科学合理的消费。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转载请注明:求是理论网,原文网址:http://www.qstheory.cn/hqwg/2011 ... t20110607_853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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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4 14:26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程(调查与思考)

——关于山东省莱州市实施“4+1”思想道德建设工程的调查
张新起 王文灵 姚奎彦 陶凯元
《 人民日报 》( 2011年06月14日   07 版)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工作和基础工程。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山东省莱州市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组织实施“4+1”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初步走出一条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路子。

  “4+1”工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做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紧紧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要求,莱州市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组织实施“四德工程”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心灵工程”,即“4+1”工程。“四德工程”包括:“孝德工程”——以“孝”为切入点进行家庭美德建设,突出生活保障、精神慰藉、敬业回报主题;“诚德工程”——以“诚”为重点进行职业道德建设,突出忠诚事业、诚实劳动、诚信待人主题;“爱德工程”——以“爱”为核心进行社会公德建设,突出关爱他人、爱护环境、奉献社会主题;“仁德工程”——以“仁”为目标进行个人品德建设,突出知荣辱、懂感恩、尽责任主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心灵工程”,突出心灵沟通、心灵塑造、心灵保护主题。

  在实施“4+1”工程的过程中,莱州市坚持联系实际、积极创新,通过有效的载体和多样的形式,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创新宣传教育。把加强宣传教育作为实施“4+1”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在媒体开设《美德赞》、《和谐风》等专栏,广泛印发《感恩父母》等教育读本,编唱道德歌谣,设立道德图文浮雕,形成强大的舆论引导力量。二是树立先进典型。注重从日常生活、平凡岗位上发现先进事迹,每年从各镇街、市直部门、企业、学校等各个层面选树“莱州现代二十四孝贤”、“百面旗帜”、“感动莱州十大爱心人物”、“阳光少年”等各级各类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群众,使群众接受教育、陶冶心灵、升华境界。三是强化道德实践。注重构建灵活有效的实践载体,主要包括:签署以提高赡养父母标准、解决医疗费用、改善居住条件、提供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的“孝德”责任状,制定各行各业自律守则,组织开展爱心救助、志愿者助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文明出行、家园保洁、环保监督等“十大爱心行动”,实施面对面的心灵沟通行动、心贴心的心灵塑造行动、手牵手的心灵保护行动。

  实施“4+1”工程带来的启示

  “4+1”工程的深入实施,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升了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在全社会形成了良好道德风尚,打牢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思想道德基础,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莱州市实施“4+1”工程的实践探索,对于新形势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诸多启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须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对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尽管我们对思想道德建设比较重视,但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虚化、弱化、形式化等问题。莱州市实施“4+1”工程的实践探索表明,要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责任,像抓经济建设那样下大力气,像抓项目建设那样狠抓落实,真正把它作为基础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须遵循思想培育、道德养成的内在规律,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逐步积淀的过程,需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把加强教育引导与加强思想培育、道德养成结合起来。莱州市从孝、诚、爱、仁等方面切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就是从现实问题入手、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把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变成良好道德风尚养成的过程。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须与做好群众工作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思想道德建设是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在新形势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应与做好群众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入情、入理、入心的方式,多做给予关怀、增进感情的事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尊严、温暖和幸福;坚持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指向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要相一致,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加大政府投入,提升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为良好道德的养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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