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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过渡参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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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00:03 | |阅读模式
从翻看以前帖子来看,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参加过渡考试获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从参公身份获得登记之日起,不算公务员招考公告里限制条件所述的“新录用未满2年的参公人员”,意思是过渡参公的这部分人,还是可以继续参加每年的公考的。


我还想多问一下,参公过渡考试成绩合格后,多久可以办理工资的变更??比如9月20日参加过渡考试,11月1日知道成绩合格,啥时候可以获得参公的登记?以及工资的调整??
发表于 14-10-22 08:50 |
希望有过参公经验的来解答一下。要是很想了解,可以去咨询当地人社局公务员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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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10:20 |
过渡参公的路过,太高深了这问题,没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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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10:33 |
那可以参加今年的国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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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11:11 |
登记方面:目前成绩文件没下发下来,一般发下来了人家也会给你登记的。
工资方面:一般自治区批复单位参公后就可以领参公工资,也有登记后才给参公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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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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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21:32 |

回 幸福今天 的帖子

幸福今天:那可以参加今年的国考吗? (14-10-22 10:33) 返回原楼层
招考单位跟我说,笔试可以给考,要是进入面试,审核材料时会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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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2 22:38 |
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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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3 13:22 |
统计局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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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6-20 12:59 |
xjy080130 发表于 14-10-22 21:32
招考单位跟我说,笔试可以给考,要是进入面试,审核材料时会通不过。

恩啊,这个问题现在还蛮多的

我也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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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6-20 13:20 |
解答说明不见得权威,但基本是四川目前的实际情况。
       1.关于参公是不是公务员的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界定“公务员”这个词的含义。根据现行《公务员法》,一般我们理解公务员分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公务员,特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通常我们也用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说法代指狭义上的公务员,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一种是广义的公务员,除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参公机关(工青妇侨等群团组织)、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一般意义上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均是公务员;但严格意义上,参照公务员法的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即使如工青妇侨等参照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也不是公务员。
       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均将参公单位进行标注或者备注。
       2.公务员和参公的主要不同之处
       首先要说明,使用行政编制的参公机关人员,除了一个参公人员的名号外,与这里所说的公务员并没有什么大的不同。这里讲的参公,特指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是使用编制不同。如前文所述,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参公使用事业编制。为与纯事业编制区分,一般使用参公编制说法。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编制和参公编制管理比较严格,均实行总数控制;但行政编制比参公编制更加严格,要增加一个单位行政编制通常十分困难,按“只减不增”原则,只能在本地区核定编制总数内分配调剂使用;参公编制虽然也进行总量控制,但增加相对容易。如本人曾经供职的某参公事业单位,其核定编制在12年就经由地级市编制部门审批后进行了增加,由5人增加到7人。而所属机关增加2名行政编制却借由食药监改革重新三定,减少了新组建食药监行政编制后相应增加的。
       二是登记的类型不同。公务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参公人员进行参公登记,使用行政编制的参公机关工作人员也进行参公登记。具体操作中可能并不十分严格,也有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时候使用公务员登记表的情况。如曾经供职的某参公事业单位因属党群部门,归市委组织部管理,其登记管理就并不严格,报批时候使用的就是公务员登记表。因此,认定公务员身份不是凭公务员登记表,而是严格按公务员法所述“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其他如工资、福利、养老、培训、职务设置等并无差别。即公务员法所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3.关于大家关心的参公人员交流到七大类机关问题
       这个问题就四川而言的话需要明确一些常识,并区分政策和实际两个方面。
       常识方面,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进入机关公务员(狭义)队伍有考任、选任、委任、调任、转任、聘用(这个比较特殊,四川好像还没有)等几种模式。参公人员转变身份为公务员通常有考任、调任、选任、转任四种方式。考任即指通常意义上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重新参加公务员考试考录到七大类机关;选任主要是通过选举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如通过选举成为副乡长,进入公务员队伍,进行公务员登记。调任,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转换任职。
       我们通常说的参公到公务员,因为参公人员里使用行政编制的参公机关工作人员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和七大类机关人员任意调动。我理解就是说的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七大类机关,转任为公务员问题。
       政策方面,在2011年之前,四川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根据自己对公务员法的理解进行执行,有的允许交流有的不允许进行交流。2011年6月,四川省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一个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答复意见(川人社函〔2011〕676号),对参公人员交流到公务员队伍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根据该文件精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三种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一是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是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三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实际方面,虽然省组织人事部门对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进行了明确,但各地市州对参公人员直接转任为机关公务员执行起来仍然存在差异,大部分是执行或者一定范围内执行(严控)的,但仍有少部分地市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了土政策不执行该文件(目前了解到成都本身是执行的,而且很早就执行,但是好像听说武侯区和部分三圈区市县有土政策不执行,需要核实;其他大多执行;资阳市小范围执行,严控)。川人社函〔2011〕676号文件“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原则上应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纳入报考范围,促进人才流动”规定执行也存在差异(文件表述就是原则上,对这个词大家都懂的),通常和参公人员直接转任为机关公务员地区一致。可以明确的是省直机关遴选和成都市各级遴选通常是将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进去的。我本人就是通过成都市某区组织的遴选考试转任为七大类机关公务员的。
       最后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调任的问题。在行政级别比较高的地方,比如成都市,市辖区为副厅级(成都的县和代管县级市其行政级别仍然为正处级,县局和乡镇街道为正科级),市辖区局及街道为正处级,市辖区局、街道以及实行镇街合一体制的乡镇其内设机构一般为正科级,其中层干部属于科级领导干部,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是可以通过调任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成都市辖区有很多处级领导干部即是通过这种方式由纯事业或者参公身份变成公务员身份的。但纯事业身份一般是中层正职即正科级选拔到副处级而且是在乡镇(街道)任副职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这种也符合选任情况),目前自己还没有见到纯事业副科级或者正科级领导职务调动到行政机关(参公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副科级或者正科级领导职务的。
       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问题
       这个问题在网上很多关于参公的帖子里都没有涉及,所以专门提出来说一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3〕6号)等文件精神,参公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质上仍然是事业单位,也纳入此项改革,目前各地基本已经完成了分类工作。从分类情况看,只有极少部分参公事业单位划入了行政类事业单位,即以后人员和机构会逐步过渡为行政机关的单位,目前了解到的有机关事务管理局、畜牧食品局、规划局、旅游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处)、公路运输管理所、水产渔政局等单位。另一部分参公事业单位,如党政网管理中心、远教中心、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机保局、社保局、医保局、就业局等被划入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如劳动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大队等有的地方被列入暂缓实施分类对象。有的地方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完成分类后,目前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参公单位明确“在中央和省、市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前,原管理方式不变,原则上暂停补充工作人员”;划入公益一类的参公事业单位明确“在中央和省、市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前,原管理方式不变。”
       由于目前中央和省相关配套文件还没有出来,具体以后参公事业单位怎么改目前只有大原则,所以很多尚不确定。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已经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参公事业单位其机构将来应该是撤销或转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整体转为行政机关也应该有可能,人员应该是转为行政身份,已知不少地方城管执法已经转为行政编制了。
       5.关于参加公务员考试选择参公职位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一点,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如果是为了寻找一份还算稳定的工作或者没有什么其他好的选择的话,建议直接忽略这个问题,仅仅考虑地方喜不喜欢,工作内容适不适应,该地区待遇好还是差,竞争大不大能不能考上即可。如果是有一定想法和抱负,参加公务员考试是为了进入机关做一些事情,实现一些价值,有一定理想和政治追求的,建议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首先,各级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对参公单位均进行了注明和备注,如没有备注则需要自己多加留意
       其次,报考七大类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参公机关(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侨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可以直接报考。
       最后,对确定执行川人社函〔2011〕676号文件的地市州,对分类改革已明确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可直接报考;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谨慎报考;明确划入公益一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仔细斟酌后报考。对确定不执行川人社函〔2011〕676号文件的地市州参公职位,建议仔细斟酌再三斟酌后谨慎选择报考。
       6.结语
       以上仅供大家参考吧。


      补充:周末这个帖子发出之后,引起了大家很多讨论,尤其是很多体制内朋友的热烈讨论。其实这个帖子的初衷是引导未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应届生朋友,希望大家对目前的体制现状有一些部分和一定程度的了解,更好的明确自身职业规划和定位,毕竟“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再者,人最关键的就是才毕业的那三五年。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参公管理的法理基础是现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最关键的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可以说,在现行06年《公务员法》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之前,目前行政、参公并行的结构和现状不会打破,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有一些局部的调整和完善。目前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是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思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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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2 15:38 |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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