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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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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4 17:15 [发自手机] |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5 信息来源:省局房改办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省级机关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基数调整等相关工作,现就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的基数调整
    1.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0元,下限暂按1770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执行时间与之同步执行,单位自行按新标准缴存,不再另行发文)。
    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 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
    二、2015年度的补缴补发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苏机房改办〔2015〕1号)之后,省级机关统一补发的2014年工资性收入应作为2014年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增加数,补充计入2015年度的相应基数(上限为18200元),补缴、补发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各项目补缴、补发额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
   1. 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补缴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
使用表格:表3
   2. 逐月住房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20%的比例、2016年1月至6月按2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使用表格:表4
   3. 租金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10%的比例,2016年1月至6月按15%的比例计发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4. 凡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低于1770元的,补缴补发2016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5.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退休、调离等职工以上项目的补缴、补发额,按以上方法,由原单位以其相应项目计发月份计发,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兑现。
   三、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计算口径
   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发放基数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与在职职工同步调整。
   从2016年7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的125%为计发基数。其中,2015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其全年收入中包含在职工资收入,此类人员租金补贴发放基数按以下方法核定:以包括在职工资收入在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核定,或以不包括在职工资收入在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的125%核定。按以上办法计发的租金补贴发放额如低于本人退休时发放额的,可继续按原额发放。
   现领取“临时退休费”和“预发养老金”的,待按规定确定养老金发放水平后,按正式发放数全额补发其差额部分。
执行省级机关房改政策的在宁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以上规定执行,其它执行省级机关房改政策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调整操作步骤
(一)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各自归集银行网点或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拷贝职工缴存基数数据信息文件(格式为单位账号+g或b.xls作为文件名,用于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新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使用)。
其中单位用于填报审批的纸质材料:
  1. 省级机关房改办表格(电子文档在www.jsglj.gov.cn 网站“住房制度改革”专项栏目下载,计算机填写后打印报审):
表1 《2016年度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表2 《2016年度省级机关逐月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
表3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补缴表(基数)》
表4《2015年度逐月住房补贴补缴表(基数)》
表5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补缴表(下限)》
表6 《2015年度逐月住房补贴补缴表(下限)》
表7 《逐月住房补贴比例调整补缴表》(仅用于根据苏事管[2016]34号文规定,2016年1月至6月逐月住房补贴比例调整后的补缴)
    2. 人社厅工资处发放的相关表格(机关和事业单位填报)。
  (二)各单位按要求填好表格,机关和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资经办人员根据本单位工资审核部门的划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管干部表格报“省委组织部”),其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有不在编人员的单独制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表上注明“不在编人员”)。中央财政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企业等其它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
(三)各单位将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过的表格,以及与之相一致的职工缴存基数数据信息磁盘,报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更新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并开具相关《通知书》发还各单位。
(五)各单位凭《通知书》到各自的缴存银行网点办理缴存业务。
   五、受理时间、地点
  (一)本次调整的办理时间从发文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
  (二)省级机关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银行受理地点。
   1. 集中受理地点: 7月25日至8月31日在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受理,房改办咨询电话83398695,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3398537。
   2. 其它时间受理地点:省级机关房改办在西康路47号305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缴存银行受理地点不变。
   六、其它
   各单位不论是否有调整内容,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数据更新,除“部分支取”业务正常办理外,其他归集业务暂不受理。以往年度未按规定开展调整工作的单位,在办理本次调整工作时,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              江苏省省级机关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

                                

培  训  通  知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和租金补贴基数调整工作,确保年度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我办与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处室特就有关事项进行培训,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等内容讲解,执行口径和具体操作方法。
二、参会人员
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地点确定如下,如有变化将通过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www.jsglj.gov.cn)发布,请关注网站消息:
    1、行政和参公单位2016年7月22日9:00在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4楼会议室,会期半天。
    2、其它单位2016年7月22日下午2:30在水佐岗49号省委党校图书信息大楼报告厅,会期半天。
    四、要求
    1、本次调整工作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先行对照《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基数的通知》中的有关内容,梳理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好参会人员,携带本通知文本准时到会。
联系人:陈志虎  电话:025-83398695

                          省级机关房改办

                          2016年7月13日

(房改办)
发表于 16-12-24 17:15 [发自手机] |
合计为缴费基数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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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6 09:34 |
是百分之四十六,个人公积金百分之十二,单位交百分之十二,住房补贴百分之二十二,普遍到账超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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