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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政法有至少20道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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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0:46 | |阅读模式
今天的政法题目至少有20道原题,选项都没变,真服了这些出题目的人了,大家可以去看下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的考试题目,全在上面啊,哎,我是没看过,我一个朋友看过,全对了....
发表于 08-1-13 20:47 |

出题的是XX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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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02 |
我把今天考的和2006年的都找出来了,一共24题 ,出考卷的是XX~~~~~~ BS BS 严重BS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
A.变价受偿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从属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被法定化为物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A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担保权人从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认为,该特性不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有的认为也是),而是担保物权的效力。故排除该项。B项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可见,该项也不符合题意。C项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故C项符合题意。D项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可见,D项离题甚远。
【考生注意】担保物权的特征是理论上对担保物权的概括。所有的担保物权具有的共性是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考生要注意对不同特点的理解。

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
A.物权                      B.人格权
C.债权                      D.继承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民法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继承权都属于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但要注意民法上的请求权不用于诉讼法或仲裁法上的求权,后者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审理的权利。还要注意,当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也会产生请求权。这就是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绝不仅仅指债权。

39.顾客将胶卷交照相馆冲印,照相馆交给顾客一份取印单,该取印单属于(  )。
A.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
C.行纪合同                     D.技术合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认定。一份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哪种类型,必须根据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体现的基本特征判断。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单纯的提供服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完全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分析本题,照相馆根据顾客要求,完成冲印胶卷工作,提供冲印好的胶卷,由顾客支付报酬,顾客作为定作人,照相馆作为承揽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不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故答案为B。
【考生注意】我国合同法划分了15种有名的合同类型,其具体定义都在法条中出现。有的定义表述的也比较模糊,还必须注意辅导书上对各类合同特征的解释,找到其最本质的代表该种合同的法律事实。如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法律规定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两者以谁的名义、是否一定从事贸易活动的事实显然不同,如果甲委托某贸易公司乙买或卖某商品,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和丙订立合同,那么,甲乙之间可以成立行纪合同;如果甲委托贸易公司乙把某合同副本送给丁公司,那么,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如果乙贸易公司为甲和丁之间提供了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乙丁之间有所约定,那么,该约定即是居间合同。明确各种不同合同类型的区别,不仅应对选择题,更重要的是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应用。

43.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继承遗产                     B.受赠图书
C.收获庄稼                     D.购得汽车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转移来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所取得。与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继承、接受遗赠、征收等行为。依据该理论,本题中,A项继承遗产、B项受赠图书、D项购得汽车都是通过原所有权处取得的,属于继受取得。只有C项收获庄稼,属于土地上所生的孳息,不是依赖于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答案为C。
【考生注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理论问题,对于征收、善意取得属于哪种取得方式还存在争议。考点分析的观点为通说。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
A.十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权保护期因专利类型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故答案为A。
【考生注意】专利权还是以最基本的知识为考查对象。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  )。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产生时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考生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48.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财产
C.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D.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没有特别约定时,除了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都属于个人财产,只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本题的答案应当是D项。
【考生注意】本题难度不大,即使没有看过婚姻法,从所给的备选答案中也可以判断出可选项。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可以用婚后财产购买,也可以是对方所赠,因其“专用”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非双方特别约定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医疗费的使用具有特定性,必须为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将来考试还会涉及。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的分类。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 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 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
A.5年以上10年以下                B.3年以上10年以下
C.3年以上8年以下                 D.1年以上5年以下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个罪的认定。选项A中,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第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第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第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第五,代征、代缴税款;第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第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已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法定刑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5.甲、乙二人合谋抢夺财物。一日,甲向一坐在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乙乘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提包就跑,甲也随即与乙一同逃跑,当场被群众抓获。群众从甲、乙二人身上各搜出一把匕首。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 盗窃罪                 B.抢夺罪
C. 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解释道:“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按照刑法规定,以下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257条第2款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第5项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0.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选项A构成的是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构成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只有选项C构成的是徇私枉法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B.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正当防卫
C.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D.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1)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选项ACD都是正确的,只有选项B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4.明知是下列哪些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注解:因为06年改过 所以应该是A,B,C,D)
A.恐怖活动犯罪             B.毒品犯罪
C.受贿犯罪                 D.走私犯罪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根据这一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1.关于合同履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C.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
D.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项附随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该合同如何是解除,还是无效?立法本着维护实现交易目的的原则,出现合同漏洞,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认定为无效,通过制定履行规则用以补充合同漏洞。除了协议补充和按照交易习惯补充之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法定合同漏洞补充规则。其中涉及到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根据该条第(一)、(四)、(五)、(六)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分析本题,A、B两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说法。C项“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与法律规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相矛盾;D项“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不符合法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规则,故后两项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今年单选题41小题和本题同属于合同履行规则的范畴,直接以法条命题。这是以后考试命题的趋势。

5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
A.授权行为                      B.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C.买卖行为                      D.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行为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据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征得他人同意,行为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A项授权行为是授权人直接把代理权限授予他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B项行使撤销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某种行为使该行为失去效力的行为,无需征求他人是否允许撤销的意思;D项行使法定抵销权以抵销权人通知他方即可完成。因此,ABD三项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符合题意。而C项买卖行为的成立,仅有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足,还必须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买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考生注意】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而发生效力,如立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
【答案】 C
【考点分析】第1项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第2项分类的依据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第4项分类是现代一些宪法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  C
【考点分析】 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在四项中,只有第3项是错误的。因为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答案】B  
【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注意宪法监督制度中的撤销和改变的适用情况。

21.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B.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也属于集体所有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  C
【考点分析】 水流是专属于国家的,所以只有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这个题目似乎内容很多,但实际上想考查的问题却很简单,所以,在考试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对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找出其中的关键点。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今年此题数字改了,变成12650了,过半数了,应该选A)
A.甲当选  B.乙当选  C.丙当选  D.三人均不得当选
【答案】  D
【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判断某人当选时,不仅要看其是否得到了法定的票数,而且要先看选举本身是否有效。如果选举本身无效,则不论候选人得到多少赞成票也不能当选。

5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
   A.国家的保障                        B.社会的保障
   C.企事业组织的保障                  D.国家机关的保障
【答案】 AB
【考点分析】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第1项和第2项是正确的。这是宪法的直接规定,没有什么可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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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03 |
这也行   ?_? 严重的不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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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07 |
错了五道,加上错的2道不定向,已经8道了,自己还是学法律的,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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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2 |

回 3楼(holdonliu) 的帖子

24题对了16题,我是非法律专业的,这个成绩过得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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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3 |
我没看到20题这个题目啊!
还有22题,我记得题目是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650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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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5 |
题目改了改是1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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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6 |
……我就是06年考法硕的,今天愣是一点都没觉得眼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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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7 |
引用第9楼luwei617于08-1-13 21:15发表的  :
题目改了改是12650!
耶!那我又多对了一题,我就记得我算下来是大于半数人参加选举的呢。答案选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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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7 |
这20题,我错了两题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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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9 |
看了看多选没错,单选错了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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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9 |
24个中错6个,如果整张卷都这样也过得去  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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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19 |

Re:回 3楼(holdonliu) 的帖子

引用第7楼hiwenwen于08-1-13 21:12发表的 回 3楼(holdonliu) 的帖子 :
24题对了16题,我是非法律专业的,这个成绩过得去啦。
一样啊,还好1分的错2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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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20 |
错了8道单选 3道多选 一个字 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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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20 |
那道题我记得好像是过半数的,不过前面那个集合贴里有人说没过,如果过的话应该选A
开心一记选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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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30 |
我怎么记得我的试卷是12350,我还特意看的.不会眼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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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34 |
我记得很清楚,几乎都算了好几遍,那个数字就是12350 不足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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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36 |
引用第19楼wllsjtu于08-1-13 21:30发表的  :
我怎么记得我的试卷是12350,我还特意看的.不会眼花了吧
to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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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13 21:38 |
这些题好像算是整张考卷里比较容易的部分,还有好几道吃不准的想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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