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核材料盖了章,财政局科员被判刑!
2012年,邯郸市一家铸造公司伪造350份劳动合同骗取国家补助261万元。人社局违规盖章、工信把关不严、财政流于形式。2015年10月28日,在申报材料上盖章的财政局科员唐国栋被判玩忽职守罪。
——知法,行稳致远。一案一鉴,警钟长鸣。本文基于唐某玩忽职守再审刑事判决书(2022)冀刑再7号改编,人物均已化名。
01 缘起:一项中央补助,一场无妄之灾
唐国栋,1971年出生,大专文化,1996年起在邯郸市复兴区财政局采购办担任科员。工作勤恳,口碑很好。2012年5月,一项关乎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工作落到了他的肩上——谁也没想到,这会成为他人生的转折点。
2012年5月28日,邯郸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区组织相关企业申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这笔中央专项补贴用于扶持关闭落后小企业,补助标准与在岗职工人数挂钩,核心申报材料就是“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且须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02 造假:350份假合同,三层防线失守
复兴区的申报工作由区工信局和财政局联合承办。工信局借调人员成慧牵头,唐国栋作为财政局经办人配合参与。
前百家铸造有限公司被列入关闭计划。公司实际负责人杨威为了骗取更多补助,动起了歪心思——公司关闭前根本没与职工签过正式劳动合同。他采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签名的方式,在2012年7月补制了350人的劳动合同。公司股东安某后来证实,关闭后他找了三十多人的身份证充当职工。证人李某、耿某、杜某等人也证明,从未与前百家铸造厂签过劳动合同,没领过安置费。但花名册上,这些名字赫然在列。
为让虚假合同“认证”,杨威找到前百家村村长马亮,马亮联系了复兴区人社局局长王建华。王建华叫来分管副局长张远征。张远征因年龄原因已切线离岗,但劳动合同鉴证章未上交。他在办公室翻看了几份合同,发现都是补签的,觉得不对劲,但只在花名册第一页盖了鉴证章——涉及200名职工,对应补助149万余元。事实上,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个章已被废止。
拿到盖有人社局鉴证章的材料后,杨威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区工信局。工信局成慧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她按审核要求核对了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份数,抽查了几个电话,确认对方“在职”后,认为材料合格,加盖了工信局公章。随后,成慧带着材料找到唐国栋,让他加盖财政局公章。
唐国栋按要求查看了申报材料——花名册上有人社局鉴证章,合同份数与人数一致,工信局已盖章。他又抽查了部分劳动合同和花名册上的名字,确认形式上符合要求,经领导同意后加盖了财政局公章,会同工信局逐级上报。
唐国栋并不知道,这份看似“合规”的材料藏着巨大谎言。2012年,前百家铸造公司凭借虚假材料骗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61万元。资金分两次打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杨威并未将钱用于职工安置,而是私分、挪用。
03 案发:补贴资金流失,科员被追责获刑
骗局败露后,杨威因骗取国家补助资金被另案处理。2014年,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人社局张远征、工信局成慧、财政局唐国栋提起公诉。
2014年6月18日,唐国栋被取保候审。此时的他坚信自己只是按流程办事,很快就能洗清嫌疑。
2015年10月28日,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三人“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虚假材料通过审核,造成中央专项补贴资金261万元流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三人当庭认罪,张远征主动退赔10万元,法院判处成慧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唐国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远征免予刑事处罚。
“我不服!”唐国栋当场表示上诉。他认为,自己作为财政局经办人,主要职责是审核资金拨付,不是审核职工花名册真实性。材料上有人社局和工信局公章,他已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不应被认定为玩忽职守。
04 申诉:八年坚持,终迎提审希望
2017年3月,复兴区法院重审后维持原判。2017年6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他向邯郸中院申诉被驳回。2019年,省高院指令邯郸中院再审,2020年6月再审结果依旧是维持原判。
从2014年取保候审,到经历取保、逮捕、再取保、再逮捕,再到多次上诉、申诉被驳回,唐国栋的生活彻底被打乱,家人承受巨大压力。有人劝他放弃,说“胳膊拧不过大腿”,但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唐国栋终于看到希望。他委托律师钱宝岗梳理案件证据,重点围绕“财政部门是否具有审核职工花名册真实性的职责”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
05 再审:当庭说理,为何能改判无罪?
2022年7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核心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唐国栋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唐国栋的辩护人钱宝岗辩称,根据政策文件,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职责有明确划分:工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不具有审核职工花名册真实性的职责。
省高院再审审理后,在判决书中作出了清晰论证。
第一,唐国栋参与了申报审核工作。
他先后两次与工信局人员一同到企业核查验收,审查了花名册上有劳动部门公章,核对劳动合同人数并抽查部分名单后,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经领导同意后盖章,又起草了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二,但认定他对花名册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职责,证据不足。
省高院从三个层面论证:
其一,从制度层面,根据财政部、工信部2010年联合下发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工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文件虽要求两部门联合申报和审核,但基于部门职责不同,要求有所区别——工信部门对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和形式审核。
其二,从操作层面,2012年省工信厅、财政厅在转发通知中,对“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明确要求“须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没有人社部门盖章的,应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劳动合同,经核实后盖章”。这一规定将花名册真实性审核职责赋予了人社部门和工信部门,并未对财政部门做出相同要求。
其三,从权威解释层面,省财政厅2015年5月明确答复:财政部门不具有审核花名册真实性的职责。省工信厅2015年6月也明确:花名册由人社部门加盖印章的,视为人社部门已审核;无人社盖章的,工信部门必须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唐国栋审查材料时花名册上确有人社部门鉴证章——按上述分工,应当视为人社部门已审核。
06 法理:职责法定,不能推定,更不能混淆
综合以上,省高院认定:“唐国栋作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资金审核职责,但现有证据认定唐国栋对申报材料中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真实性具有审查职责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唐国栋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2023年5月9日,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定;唐国栋无罪。
本案的核心法理,是“职责法定”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分”。
一、职责不能推定。
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个“应当”必须来自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凭“参与了工作”就推定其负有某种审核义务。唐国栋确实参加了验收、审查了材料、起草了文件——但参加不等于负责,形式审查不等于实质担责。
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混淆。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的流程设计,本身就体现着不同部门的分工制衡。哪个环节负责什么,文件写得明明白白。唐国栋看到花名册有人社部门盖章,核对人数和抽查部分合同后认为符合形式要求——这在财政部门职责框架内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要求他逐一核实350名职工,超出规范性文件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边界。实质审查花名册真实性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人社部门和工信部门,不是财政部门。
三、追责要追到“点”上。
本案损失261万元,源头是企业伪造材料,关键一环是人社局违规盖章——张远征明知合同是补签的,仍然盖了章;工信局成慧负有实质审核职责而未尽责。相比之下,唐国栋是在前两个环节审核通过后才进行的形式审查。省检察院出庭意见也认为定罪证据不足。当每一个环节都在等待前端的审核结果、而前端又恰好出了问题时,后端的“审批”还能不能被称为“把关”?唐国栋案给出的答案是:把关责任必须与法定职责匹配,不能离开法定职责谈论把关。
07 尾声:8年蒙冤终得雪,职责边界当警醒
从2014年被取保候审,到2023年再审宣判无罪,唐国栋走了整整八年。
有网友感叹:“太冤了!基层科员按流程办事,却因为别人的失职背锅,还好再审改判了,不然一辈子都抬不起头。”
也有基层工作人员留言:“职责划分不清是关键!工信局负责审核真假,财政局负责管资金,凭什么让财政局的人承担审核失职的责任?”
本案省、市、区三级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反复行文确认各自职责边界——但行政体系内部的职责澄清,并没能阻止刑事追责程序一路推进。这场追责也让成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远征被免予刑事处罚并退赔十万元。企业造假、人社局盖章放水、工信局审核不严——三层防线全部失效,最终却让一个普通科员和一个借调人员在追责链条上兜了底。
唐国栋案的改判,不仅还了他个人清白,更在终审判决层面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追责的前提是职责法定。不能因为结果有损失,就回溯性地给每一个“途径者”分配责任。正如刑法上的“罪刑法定”,行政法上同样讲“职权法定”——没有明确赋予的职责,就谈不上“玩忽职守”。否则,越是基层、越是听话干活的人,越容易成为追责链条上的“兜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