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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公考”公务员体检标准简释(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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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0:36 | |阅读模式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3、体检须知   
4、体检注意事项  



若还有疑问,

可以去QZZN体检版了解情况https://bbs.qzzn.com/thread-htm-fid-182.html

或者参见
【QZZN体检攻略】 常见问题/体检标准/操作手册/体检表/注意事项
https://bbs.qzzn.com/read-htm-tid-11554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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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0:36 |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操作说明



——————————————————————————————————————

【体检帮帮团】《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公安类部分)解读(百花版) https://bbs.qzzn.com/read-htm-tid-12529832.html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
.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
.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
.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
.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
.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
.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
.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
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
.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
.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
.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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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0:39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   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   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括号内内容已经在2010年修订版中取消,特此说明)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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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0:40 |

体检须知

体检编号

公务员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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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0:41 |

公务员体检须知

申请公务员资格人员,必须进行公务员录入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体检时必须使用《公务员录入体检表》。体检表上须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下面是公务员体检须知,希望对那些报考公务员的人有所帮助。

1、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

2、体检时应如实填写个人疾病史,并主动告知体检医师。

3、怀孕及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受检者,请先告知体检医生,勿做胸部 X 光

4、被检者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6、检查当天请着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勿穿有金属扣子之内衣裤、勿携带贵重饰品及勿戴隐形眼镜。

7、要求续检者,则应提前告诉医生。如已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需再查两对半者,则应在护士抽血前告之,一并抽取。

8、体检当天需进行抽血,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9、粪便采检,需当天的粪便,便量的挖取请以一颗花生米粒为适中。

10、心电图和测量学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11、慢性病史者,请携带病历,并及时向医生提供既往病史,手术史等,如正在服用某些药物也应及时告之,便于分析体检资料作出结论。

12、女性留小便时要避开月经期。

13、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饮食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 阳性)。

14、妇科检查前应排空小便,女性例假期间,不宜做妇科检查及尿检。

15、体检时应在医师指导下检查所有体检项目,勿漏项,以免影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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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0:42 |

备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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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1:30 |
9、粪便采检,需当天的粪便,便量的挖取请以一颗花生米粒为适中。

确定要?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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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2:18 |
好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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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1 23:30 |
太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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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2 06:22 |
人民警察招录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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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2 21:18 |
明确了

色弱色盲,对一般岗位的录取,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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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3 01:19 |
引用第10楼自有天佑于11-6-12 21:18发表的  :
明确了

色弱色盲,对一般岗位的录取,不构成影响 返回原楼层
压根不用担心滴~安心体检~
PS:欢迎大家光临体检政审版:https://bbs.qzzn.com/thread-htm-fid-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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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3 12:55 |
不查2对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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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3 16:21 |

回 10楼(自有天佑) 的帖子

10楼确定吗?我抱的是地税,可是我还是担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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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3 16:55 |
楼上可以自己去阅读理解一下lz发的政策
或者直接电话咨询招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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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3 20:05 |
招录单位说他们不知道,要看医院的体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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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4 08:34 |
这里人告诉你的答案,都不是权威的,你还是要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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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15 00:39 |
单肾没要求了?真的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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