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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考行测选举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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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1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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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hr>已经改过了,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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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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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修改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1] 1979年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 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 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 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 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2009年 2009年《选举法》修改的初衷就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重要的要求。因为我们国家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做了不同比例的规定。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就需要通过修改《选举法》来落实。与此同时,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来总结完善。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切实维护人民当家做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明确。 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 |
发表于 11-3-1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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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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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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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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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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