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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取消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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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8-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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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交过去,关系不转过去,高高兴兴找地方上班去。难不成组织还派人来抓你回去做公务员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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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8-2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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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就这么大一点,你直接说咸宁不就完了
一、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些情况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即: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
发表于 16-8-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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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顺利过过过 发表于 16-8-31 11:05 比如说乡镇,肯定是放弃录用好一些,特别是异地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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