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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的监察委员会将将设立,反贪局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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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8 11:27 | |阅读模式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发表于 16-11-8 11:28 |

反贪局是如何成立的?



作者:肖扬;来源:反贪报告


非常时期的动议


1989年5月5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率中国检察代表团出访新加坡、泰国,我(作者肖扬,下同)以代表团副团长身份随同。


飞行途中,刘老叫他的秘书小雷与我换了座位,我坐到检察长身边。


刘复之检察长,是中国政法界德高望重的前辈,抗战时期就曾从事锄奸工作。他平缓沉稳、豁达开朗、机智敏锐、思想开放、容易接受新事物。职业革命家的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


“北京地区的局势很紧张。”我刚坐下,系好安全带,坐在左边的刘老就目光直视前方,忧心忡忡对我说。


我知道他指的是4月中旬从悼念胡耀邦相继延续出现的大学生上街游行的事。我静静地听。


刘老认为,“惩治贪污贿赂”,“惩治腐败”,“惩治官倒”,只是一些人的借口、陪衬——不过他又认为,经过这一事件后,他相信我们党将会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惩治贪腐。


他谈起了1988年年底,当时一位中央主要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的几句话:


——现在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搞反贪污、受贿,不然很难搞。要有专门手段、专门技术。我们没有一个有力的手段和有力的技术、措施,是不可能搞好反贪肃贿的。


——我们光有制度不行,还必须有有效的机构。不然举报中心受理了很多案子,搞不出结果来,就不起作用。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机构。


——现在又不要搞群众运动,又没有一个有力的机构,这就很难办,很多问题就查不出来,突不破。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很大的权力、有力的措施,就不好办。


——香港廉政公署认为这个人有问题时,必须查清他经济的来龙去脉,我们能不能这么办?


“我当时立即感觉到,这是一种‘大廉政’思想。”刘老回忆说:“原来这一思想不仅在基层有市场,在上面决策层也是有一定基础的。”


“1988年前后,确实有这么一股风,要成立一个大廉政委员会,取消检察院反贪污、贿赂这个职能,交由大廉政委员会或别的什么机构来行使。而这些观点,与我国的政治和法律都是不相符的。”


“针对这种情况,我批送了一个《关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的报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把反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列为第一位的工作。《报告》还就如何从整体上评价我们的党和政府,如何看待‘官倒’现象等提出了我自己的看法。”


“这位负责同志作了批示:高检院党组对于检察机关过去抓惩治贪污受贿斗争的情况和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的看法、考虑是正确的,他表示同意。”


“不过,”刘老继续说道,“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位负责同志在思想上仍未明确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时过不久,在一些场合他又说:‘现在是反贪污受贿没有力量,而贪污受贿的人办法很多’,‘腐败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灭绝,但我们要有强有力的机构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听完刘老讲话后,我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惩贪系统机制,突出检察机关的惩治贪腐职能,意义愈发显得重要。


刘老沉思了一下,把头转向我说:“能否在广东先试验一下,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侦查工作”。


我高兴而又坚决地说:“好!出访回广东后,我将全力以赴投入这一工作。”


严酷的现实


1989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刚过十个年头。在过去的1988年,狂风巨浪般的抢购风潮,在给人们心头重重一锤之后,留给蛇年的是市场全面疲软,通货膨胀。


通胀是种复杂的“经济病”,但不可否认,法制秩序失控,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丛生,使市场的规则遭到破坏,是诸多因素中,最易为上至决策者下至平头百姓思考和议论的。


1989年4月,某舆论研究所进行了一项面向各阶层人员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物价问题、廉政建设问题是当时国人最为关心的两个热门话题。


尽管“文革”后重建的检察机关,在十年中惩治经济犯罪工作亦有很大成绩,但彼时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与繁重的惩治经济犯罪任务相比,愈来愈不适应。


《山东青年》(1989年第八期)的一篇文章,以“检察官的呼告”为题,用一小部分篇幅,写了检察官们面临的办案装备、经费等方面的困难,这里抄录如下:


“这个含泪的笑话绝非杜撰。”


“在深圳的一家普通饭店,一对油头粉面、珠光宝气的男女要了满桌菜肴,没吃几口却离席而去。邻桌几位正在啃烧饼,喝开水的大汉窃窃私语了片刻,就迅速转移到这张餐桌上来,把这丰盛的菜肴吞咽到最需要的部位。”


“这几位大汉是来自北方追捕逃犯的检察官。”


“由于经费不足,他们晚上住廉价的大通铺,白天就啃烧饼,喝开水。一位检察官追捕到逃犯后,把自己和逃犯铐在一起,火车上没有座位,他和逃犯站了几天几夜,火车到达目的地,他竟昏了过去??”


青岛沧口区检察院检察长也曾抱怨,“每月500元办案经费,还不够办案的差旅补助。1989年3月,沧口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6起贪污受贿案,其中万元以上大案十起,外出调查取证两万公里,500元连车票钱都不够,更不用说吃住了”。


除了经费紧张,检察机关还困惑于体制。


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我们党内有些人轻视法律的思想还未能完全克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些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和干扰,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理直气壮地独立行使检察权。


缉捕罪犯、收集罪证、起获赃物,是反贪的三大难题。


为解决这三大难题,有力的机构、精干的人员、充足的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必不可少——然而彼时,检察机关却无一项可达成。


严酷的现实,如泥潭,拖住了检察官的步伐,时不我待。


邓小平提“临时大政策”


出访回国不久,我就召开了省检察院党组会议,详谈了刘复之要求我们先建立一个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指示。党组成员一致认为,目前先集中精力办好这件事。


1989年6月23日至24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后不久我们传阅了《邓小平同志1989年6月16日同杨尚昆、万里、江泽民、李鹏、乔石、姚依林、宋平、李瑞环同志谈话要点》,邓小平说:


“惩治腐败,要认真做几件大事。处理这个问题在减少障碍,可以搞个政策,就是在一个期限内自报、退回赃款的,可以不予起诉,从宽处理。限一个期限,给他一个机会,同时也劝说一下,也可以举报。搞一个临时大政策。


“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因此,这次事件中反对腐败的口号尽管对他们是陪衬,我们也要搞个政策,使这件事能进行得比较顺利,能有结果。这是一个党内问题,也是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搞一个临时大政策”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我立即要求当时的研究室主任余万宁结合广东实际,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研究设立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具体方案。


7月6日至9日,我到北京参加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在会上,我提出关于设立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具体设想:


“把现在的举报、侦查部门和新增设的预防、情报资料部门一体化,实现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一条龙’作业,并在装备、手段措施方面予以加强。”


我的设想得到与会人的赞同。会议结束时,刘复之又作了指示:“小平同志提出的‘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这个问题,中央已要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方案。各地也可以研究方案,如果有需要又有条件,可以试办,不必老等中央。待中央大政策出台时,以中央的为准就是了。……广东省提出关于加强反贪污、受贿机构的设想,不涉及修改组织法,我们同意进行试验,要报告党委,取得支持。”


果断去做


回到广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了。

……

8月10日,广东省省委正式批复同意建立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8月17日,广东省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全力支持广东省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8月17日下午,我们将省委、省政府的批复,以及定于第二天挂牌办公、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方案,电传给刘复之检察长。


刘老看了电传后即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方案”的其他内容都可以,问题只有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名称是否叫“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


他加重语气,坚决地说:“这个机构如果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不相符。与其这样,还不如不设。”


他的意见在“广东省”后面要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广东省委同意了这个意见。


8月17日晚,已写好的“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牌子重新制作,改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其他有关文件、讲话一并重新改写。


1989年8月18日上午。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郑重宣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了。


党和国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利剑”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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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8 20:04 |
机构重叠,能咋办,都纳入到监察委来,中纪委要不要合并?并的话那就是东西两厂一统,不并的话,东厂也就半死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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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8 20:48 |
本帖最后由 45439079 于 16-11-8 20:50 编辑

第一,这项改革被称之“重大政治改革”。

第二,中共中央选取了三省市试点,包括:政治中心北京,经济大省浙江,还有发生塌方式腐败、经历了官场重建的能源大省山西。在中国语境里,改革先搞试点,既是慎重,但又透露着完成改革的决心。

第三,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新华社通稿第二段中要达成的目标,都是现有体制不具备的,或者欠缺的。即便这几年风头无两的中央纪委,距离“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仍有距离。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监察委员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目前,政府序列的监察部(厅)只是国务院(省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而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在宪制意义上,和“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平行的。

由谁产生,就要对谁负责。未来的人代会上,监察委员会的一把手(委员长?主任?)是要向人大代表们报告工作,并接受表决的。

现在三省试点,要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目测至少是省市县三级。

将来改革上推到中央一级,那就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产生一个“国家监察委员会”了(可能是一个副国级机构)。这将是重大的顶层政治框架变动,彻底达成,需要修宪。

这比香港的廉政公署,更有进步性——廉政公署虽然独立于政府各机构,但其工作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你要问我想到了什么?杜老师脑洞比较大,想到了《琅琊榜》中的祁王曾向皇帝建议:

纵观古今,真正的明君,身边根本不需要有悬镜司这样的机构存在,朝廷法度应归于统一。父皇,儿臣认为,可将悬镜司并入大理寺,一应行事当受法规约束。



这几年,虽然纪委打虎拍蝇,风头无两。但对纪委“正本清源”、回归党章定位的工作从未中断。

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纪委是执纪的,你又不是公检法,办什么案呢?

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拉拉杂杂的规定,总结为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纪委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

不知道有多少朋友注意到,中央纪委“纪律审查”栏目里,标题都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而少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了。

因为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被认为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其实质是:

把党的交给党,国家的交给国家。

设立监察委员会,就是迈开了实质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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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8 21:01 [发自手机] |
二厂要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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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8 22:26 |
牛B单位 中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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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8 22:39 |
提示: 作者『自主注销了账号』或『账号违规被关闭』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16-11-10 01:32 [发自手机] |
党军政集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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