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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帖为证,论坛“公考常识第一人”舍我其谁,不服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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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13 17:02 |
孤独的独角兽 发表于 16-12-13 17:27
你们真的以为这道题目是为了考常识吗?错了,深圳公务员的高薪水可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

太厉害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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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13 17:26 |
例4、【2012年联考省份真题】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村委会规定村里的荒山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
B. 村民乙外出经商,村委会不同意乙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
C. 村民丙全家转为城市户口,村委会取消丙承包期内的承包权
D. 村委会规定凡是嫁往外地的本村妇女,承包地应一律归还村委会

【某网络机构解析】C 解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B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C选项中村委会的决定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D选项中一律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不合法。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我的解析】C。本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但非法律专业的同学不要灰心,因为就算是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也不是运用法律知识选择的,也是来自于分析。A招投标是最公正的方式,显然不能允许村委会变更,A排除。D选项的相关新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显然是对妇女婚嫁的歧视,D排除。BC选项,都涉及到承包权的变动,运用逻辑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外出经商和身份转变相比,其并没有改变农民身份,是可以继续承包土地的,而农民身份的转变则不能继续承包土地,本题选择C。trustaut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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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13 19:17 |

有幸刚在论坛就遇到高手。以前真的是瞎蒙。看了楼主的论坛才有点头绪。多谢楼主无私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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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13 19:49 |
史泰龙347 发表于 17-1-1 11:13
看完了楼主的帖子  收益很大  让我眼前一亮  继续关注楼主 期待楼主更加精彩的分享。

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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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13 19:52 |
孤独的独角兽 发表于 17-1-4 17:29
有的人做了恶心的事,还怕别人损吗?担心别人损,别做恶心的事不就好了?别什么事动不动就扯到老百姓身上 ...

楼主不要理他 我觉得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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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14 12:02 |
不错,写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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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24 17:06 |
牛逼,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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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28 16:26 |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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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30 00:49 [发自手机] |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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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31 09:09 |
马克,另求第一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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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31 16:18 |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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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31 18:38 [发自手机] |
学了半年常识,感觉你常识还没我学得好……我刷真题只要不是地方偏门的基本不会错,模拟也是1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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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31 20:31 [发自手机] |
请问这个逻辑法解常识技巧是中间缺了一部分吗?只能看到二的并列和六的关键词,我觉得真的写的很棒,解决了我一直以来不知道如何复习常识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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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5 13:50 |
刷了一个下午把楼主的技巧和回复全看完了,也希望自己能把技巧融入到自己的做题过程中,提高准确率,真的非常感谢楼主无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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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6 14:33 |
真厉害了,分析的有模有样的,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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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6 14:57 |
可乐丸子 发表于 20-8-6 14:33
真厉害了,分析的有模有样的,佩服

转眼一看,帖子居然是16年的,时间过得好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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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2 19:58 |
孤独的独角兽 发表于 16-12-22 11:32
逻辑法解常识技巧写了六篇之后,期间经历了一些论坛质疑的声音和自己头脑发热的斗嘴后,我觉得这部分内容应 ...

你一定是个NBA球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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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3 10:27 [发自手机] |
有没有整理好的常识方法的word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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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4 03:12 [发自手机] |
通宵看。膜拜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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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9 12:30 |
孤独的独角兽 发表于 16-12-16 13:36
你们不能光说不错,如果我写得好,就要承认我论坛“公考常识第一人”

我承认了,公考第一人,楼主是否开常识课?我不仅第一个支持,而且已经给我的伙伴群分享了,这算不算已经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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