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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7〕32号
各市、县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水利厅:
现将《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2日
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要求,推动“三支一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促进“三支一扶”人员健康成长,确保“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安徽省“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的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并在岗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四条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水利、卫生、扶贫办、团委十部门组成,负责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
第五条 省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二)统一发布招募计划,组织实施网上报名和考试;
(三)建立和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四)统一拨付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三支一扶”人员生活、交通补助、绩效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和一次性安家费,统一办理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统一审核发放服务期满证书;
(五)指导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直管县)年度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年度招募计划,负责岗位征集审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招募考试、体检、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工作,制定本地绩效考核激励办法,落实绩效考核激励资金发放,负责指导县(市、区)期满考核工作;
(四)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发放,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市(直管县)级财政补贴经费;
(五)负责“三支一扶”人员选拔培养,将优秀毕业生纳入后备干部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统筹全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指导;
(六)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展“三支一扶”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
(二)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三)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使用工作;
(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办理社会保险,落实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专项经费;
(六)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并按月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报送毕业生岗位变动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
(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负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编制空缺审核工作,配合做好服务期满简化程序直接聘用等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招募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毕业生的报到证、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至服务地的相关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绩效考核奖励,社会保险以及“三支一扶”管理工作等经费;
(五)农业、水利、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对毕业生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岗位业务培训,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负责安排支医毕业生的见习和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六)县(市、区)级团委负责遴选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人员人选,落实任职程序,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具体负责“三支一扶”人员食宿、安全和健康问题,切实为解决“三支一扶”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五)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协助各级“三支一扶”办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三支一扶”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三支一扶”人员的权利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各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服务单位可为“三支一扶”人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节 “三支一扶”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服务精神,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三支一扶”人员之间的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按时缴纳党费、团费。
第十七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人员应与服务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向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服务期和服务岗位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招募当年9月份起算,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岗位须严格按照招募公告进行安排,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上级部门借用(帮助工作)。
第二十条 在有接收“三支一扶”人员任务的乡镇,择优选拔1至2名毕业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人员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支医“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见习制度,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县“三支一扶”办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服务工作。见习期包括在2年服务期限内。
第二节 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户口可由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三节 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含报到、撤离共1天)。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培训经费从各地“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6天(含报到、撤离共1天)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省“三支一扶”办、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三支一扶”办组织实施。由各市组织实施的培训,经费从各地“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节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15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三支一扶”办审批。原则上,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如为孕、产妇的,原则上按服务单位孕、产人员休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服务期内,治疗痊愈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单位和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关系。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关系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人员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市、省“三支一扶”办。
第三十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人员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人员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未完成服务期的毕业生不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按照《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可享受对应的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依据,综合两年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表现和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条 每年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表彰活动,省级表彰人数一般掌握在全省“三支一扶”人员总人数百分之十以内;市级表彰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地区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在对“三支一扶”人员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市、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毕业生本人、存入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三支一扶”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更好促进其在农村基层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阶段相结合,自我考核、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我省统一考试,公开招募派遣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在岗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人员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日常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素质情况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专业技能提高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三支一扶”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服务单位工作任务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其中,平时考核不设等次,是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快;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作风过硬,出色践行“三支一扶”精神;
4.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出色,工作实绩突出。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专业技能水平提升较快;
3.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较端正,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较好践行“三支一扶”精神;
4.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较好,能完成本职工作。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病(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30天的;
2.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3.对被借调到其他部门或上级单位帮助工作,累计超过30天的。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低;
2.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经常无故脱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经教育后仍不改进的;
7.借调到其他部门或上级单位帮助工作,累计超过3个月仍不返回原服务岗位的。
第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期满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县(市、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年度考核的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考虑区域分布、服务岗位分布等因素,须在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合理确定,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市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的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服务单位负责平时考核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省辖市(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期满考核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进行。其中,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人员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共同进行,有关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三支一扶”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对本人一年来(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表现以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总结,其中,重点总结工作服务情况,即考核内容中“绩”的部分,填写《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后)。
(二)群众评议。“三支一扶”人员在所属服务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三)领导评价。所属服务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工作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等次
1.年度考核。服务单位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经所在乡镇政府或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将考核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汇总、审核,参照优秀等次比例,拟定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在服务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结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2.服务期满考核。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由各市、省直管县对本地区内“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根据被考核人两年来的德能勤绩表现和考核意见,参照优秀等次比例,在征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服务期满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在服务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期满考核等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考核结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五)绩效考核奖励兑现。根据考核等次,各地于每年9月底前将绩效考核奖励兑现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7月定期进行,9月底前完成,当年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应优先安排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服务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被考核人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应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开展,9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完成后,要将考核材料存入“三支一扶”人员本人档案,考核结果要即时上传“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享受绩效考核奖励,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励,“合格”等次的给予3000元奖励,“优秀”等次的给予4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三支一扶”人员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对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不予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规定要求,严肃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三支一扶”办提出复核或意见,考核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招募有“三支一扶”人员的省直水利系统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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