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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身份报考我省人民警察职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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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17-6-20 16:10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首页  >  政民互动  >  我有话对省长说  >  留言回复

来源: 本网     时间: 2017-06-20 09:40:00 【字体:大 中
陈**留言:

  1997年香港回归至今20周年,香港与内地关系日益紧密,为落实“一国两制”的治国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于2010年始广东省开始开放港澳居民报考内地公务员政策。

  本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我虽系香港居民,却自幼在内地成长,抱着报答国家、回馈社会及服务人民的理念,于2016年3月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公告及考录系统的要求,报考惠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科员一职,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及体检等环节进入政审阶段,但是因本人属于香港居民,导致惠东县公安局迟迟对本人的政审工作未作进展。直至2016年11月份,因本人寄信至广东省人社厅反映相关情形,惠东县公安局才开始重新进行了政审工作。

  2017年2月23日,惠东县公安局政工办主任卓**与本人面谈,具体内容本人总结如下:“1、本人属于香港居民;2、本人填报资料的父母及亲生父母不一致,属故意隐瞒个人重大事项;3、本人于1999年申请单程出港过程中涉嫌不诚信行为,且原户籍信息无从查询;4、公安机关部门岗位属涉密岗位。”对其以上不合法理由,本人亦多次要求出具正式的书面答复,但终究无果。

  另外,对于惠东县公安局的理由,本人持以下观点:第一,虽本人属于香港居民,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招录规定,另外广东省其他地区亦有招录港澳居民为内地公务员的先例,故录用本人应属合法。

  第二,本人报考时填写家庭关系资料中父母为陈*、游**,直至政审阶段才从父母口中获悉亲生父母为林**、游**夫妇,本人刚得知时亦如遭雷劈。在获悉后,我第一时间坦诚主动地向惠东县公安局汇报。但惠东县公安局却固执的认为我故意隐瞒,退一万步,即使不是亲生,难道如今法治社会不应当是只认可法律上的父、母亲?故,从主、客观等角度看,本人均不构成故意隐瞒。

  第三,本人于1999年申请单程出港时,仅为一个4岁的幼童,对一切法律及政策一无所知,所作的一切申请行为均为父母所为,根本无法谈及本人是否不诚信。本人申请单程出港前的原户籍信息应由惠东县公安局范和派出所保管,但惠东县公安局却声称无从查询,显然系该单位保管不妥善导致,却将责任推至本人承担。并且,本人父母提交当时仅为4岁幼童的本人的出港材料,相关审核机关,未能尽忠职守,予以受理批准,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不应由本人承担。

  第四,公安机关属涉密部门,其在招考公告中并未说明我报考的职位是否属涉密岗位。虽本人属香港居民,但已经向惠东县公安局呈交承诺书,表示放弃香港居民身份并入户内地,事实上,本人依政策规定使用香港居民身份报考内地公务员,惠东县公安局本就不应当要求我提交入户内地的承诺书。至于涉密问题,惠东县公安局亦可将本人调配至非涉密岗位。

  另外,对于本人的以上情况,我亦已多次咨询广东省人社厅、惠州市人社局,该两单位均表示惠东县公安局的上述理由及本人上述情况并不属于不宜录取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人是符合录用条件的。现惠东县公安局既不录用,又不出具书面答复予我,一再拖延。

  综上所述,惠东县公安局所作的决定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仅因为本人身份问题而编造种种理由加以阻挠录用,我们香港也是中国的一部分,为什么因为我是香港人,惠东县公安局就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其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省长予以协助,助我解决该上述问题,保障我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以我为先例,能使得香港居民考录内地公务员的各样程序能合法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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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香港居民身份报考我省人民警察职务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0日

综合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鉴于此事情况复杂、考生身份敏感,省公安厅领导非常重视,已向惠州市公安局、惠东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并向公安部、省人社厅等部门沟通汇报。惠东县公安局根据考生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及政审考察情况,已作出给予陈**同志不予以录用的处理决定,于4月17日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相关事项。


发表于 17-6-20 16:17 [发自手机] |
大陆人也不允许考香港警察啊,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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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6:18 |
大陆人都不可以考香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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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7:12 |
2、本人填报资料的父母及亲生父母不一致,属故意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单单这一条就没法子解释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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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7:29 [发自手机] |
可能是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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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7:53 |
围观,坐等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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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7:59 |
单单政审这方面也是不好过的,公安局从资格审核的时候就应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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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8:09 |
那你去考香港警察嘛,香港公务员比内地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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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18:15 |

2、本人填报资料的父母及亲生父母不一致,属故意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单单这条 就可以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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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20:59 [发自手机] |
我觉得跟你香港户籍这个应该没什么关系,如果因为户籍的话在笔试之前的初审阶段就不会让你通过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出在填报资料不符合实际这个,毕竟资料填报的时候就说了要对自己所填的信息负责,哪怕不是你主观的原因导致的父母信息不符,那也是你父母给你错误信息造成的,跟招人机关没关系。加上你又是报的公检法的职位,审核更是严格,你这么大的信息符错误,让人怎么去说服大众,真让你上了,不知道的还以为你后台多大呢,让那些因为其它原因导致政审不过关的考生怎么想,每个政审不通过的人都来一句“我也不知道这个情况”,然后招人机关都放行,这才是最大的不公正。制度最初就说了要信息准确,你不符合是真的,所以怪不了别人的。公检法查三代,以后你打听清楚了自家情况再报考吧,别被自家人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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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21:08 |
考香港警察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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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21:16 |
别怨政府,只能怨你家人不告诉你真相,毕竟公检法部门需要高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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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21:30 |
警察类的政审一直就比其他公务员严,一有差错肯定会被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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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 22:02 |
考香港警察一辈子也买不了房,考大陆警察随意买房。幸福指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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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1 09:04 |
2、本人填报资料的父母及亲生父母不一致,属故意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就算放弃香港人身份,养父母一样在香港,不是说警察和军官对于出境的要求都很严格吗?
而且,填报自己出问题,也是养父母对自己的隐瞒,但是表是自己填的,能怪公安吗?人家不听故事,只要知道情况是否真实。
最后一点,点知道你最后会唔会整一句。对唔住,我系卧底。本来公检法就系咁敏感,ZF话放宽,你咪听听就算咯。想做公务员,想做警察,香港都大把机会啦。只是地位低,不像大陆这边地位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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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1 09:07 |
考香港警察,回惠州买房o^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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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1 09:16 |
茶叶茶 发表于 17-6-20 20:59
我觉得跟你香港户籍这个应该没什么关系,如果因为户籍的话在笔试之前的初审阶段就不会让你通过了。最大的问 ...

同意,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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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1 11:04 |
楼主是不是当年不能生二胎时,父母偷偷跑去香港生的双非人士的后代。

听说考香港警察比大陆的简单,所以~~~上帝关了这窗,一定会开另外的门给你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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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1 13:44 |
第一,虽本人属于香港居民,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招录规定,另外广东省其他地区亦有招录港澳居民为内地公务员的先例,故录用本人应属合法。这条只能说明你的个人户口信息符合考录资格,而不能推出录用你是合法。难道你政审不能过也可以说录用你合法?

  第二,本人报考时填写家庭关系资料中父母为陈*、游**,直至政审阶段才从父母口中获悉亲生父母为林**、游**夫妇,本人刚得知时亦如遭雷劈。在获悉后,我第一时间坦诚主动地向惠东县公安局汇报。但惠东县公安局却固执的认为我故意隐瞒,退一万步,即使不是亲生,难道如今法治社会不应当是只认可法律上的父、母亲?故,从主、客观等角度看,本人均不构成故意隐瞒。资料是你自己填的,招录单位不承担你提供的信息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信息来源是否有效的查证责任,招录单位只对你的信息进行核实真假。这是否决项,至少你是打错字还是信错人,那责任均由你本人承担。

  第三,本人于1999年申请单程出港时,仅为一个4岁的幼童,对一切法律及政策一无所知,所作的一切申请行为均为父母所为,根本无法谈及本人是否不诚信。本人申请单程出港前的原户籍信息应由惠东县公安局范和派出所保管,但惠东县公安局却声称无从查询,显然系该单位保管不妥善导致,却将责任推至本人承担。并且,本人父母提交当时仅为4岁幼童的本人的出港材料,相关审核机关,未能尽忠职守,予以受理批准,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不应由本人承担。父母行为,虽不一定应该由你承担后果,但公安属于敏感职位,招录说明等也明确了对家庭政审的严格性。另外,出港资料是你(父母)先行隐瞒,从而导致信息出现不实,无从查询,不代表公安部门失职。档案资料有保存历史,若超期,那不属于公安部门责任。相关审核机关未具审核职责,这个更加不合理。提供假错资料通过审核,审核不严不能免除造假隐瞒的责任。

  第四,公安机关属涉密部门,其在招考公告中并未说明我报考的职位是否属涉密岗位。虽本人属香港居民,但已经向惠东县公安局呈交承诺书,表示放弃香港居民身份并入户内地,事实上,本人依政策规定使用香港居民身份报考内地公务员,惠东县公安局本就不应当要求我提交入户内地的承诺书。至于涉密问题,惠东县公安局亦可将本人调配至非涉密岗位。职位招录,不符合条件则不录用,为什么要为你调整岗位?本来录用是可以要求考生迁入户口,要你提交承诺书也不违规

  另外,对于本人的以上情况,我亦已多次咨询广东省人社厅、惠州市人社局,该两单位均表示惠东县公安局的上述理由及本人上述情况并不属于不宜录取的情形因为这属于不应录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审无法通过本人是符合录用条件的一票否决。现惠东县公安局既不录用,又不出具书面答复予我,一再拖延。


事件主人公,你太自以为是了。你自己的责任啊,就自己承担。不要推给招录单位了。单一条隐瞒个人信息(被动隐瞒也是隐瞒),就已经是一票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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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1 15:42 |
小泓泓 发表于 17-6-21 13:44
第一,虽本人属于香港居民,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招录规定,另外广东省其 ...

分析的相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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