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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
发表于 17-8-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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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如果单位没来得及办手续,就是单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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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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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确实要上会,没毛病。程序不到位,要追责。目前都这样,但银行这种单位性质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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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3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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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义从 发表于 17-8-2 22:18 好像是去烟草。。 | |
发表于 17-8-3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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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单位的辞职调动程序都挺复杂的,不了解你们单位的性质,不过放平心态,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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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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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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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合同,看有没有单方解约项目。我当年高校考公务员也是各部门卡着还说开党委会,我后来查看一下我的合同,发现有一条,考上公务员的可以单方解约,我直接就找上党委书记,我按这条办了,你们慢慢开会,请把我手续先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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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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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幼稚透顶!
一、银行不是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
发表于 17-8-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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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发表于 17-8-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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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幼稚无知,在于:以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用人单位批准。事实上,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批准。
所谓一方提出辞职另一方批准,这在法律上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 |
发表于 17-8-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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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僧. 发表于 17-8-3 11:48 有何良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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