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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天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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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报保密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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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7 16:09 |


我是专业技术岗的,不是公务员,政审都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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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7 17:50 [发自手机] |
方鸿渐 发表于 18-5-27 15:12
有啊,我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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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7 20:20 |
夏尔的魔法书 发表于 18-5-25 14:43
说点日常的,一个单位4个人轮流值班,我是妹子。每四天得在单位待24小时。第一年上班,过年在单位待了48小 ...

是省保密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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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7 21:23 [发自手机] |
kevin1931 发表于 18-5-27 20:20
是省保密局吗?

她不是,是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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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9 18:44 [发自手机] |
夏天91117 发表于 18-5-27 10:56
跟你差不多

149.8是楼主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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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3-7 14:04 |
夏尔的魔法书 发表于 18-5-25 14:43
说点日常的,一个单位4个人轮流值班,我是妹子。每四天得在单位待24小时。第一年上班,过年在单位待了48小 ...

你好,保密监督监察职位 公务员职位,是要值班的么,值夜班能睡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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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3-7 21:14 |
夏尔的魔法书 发表于 18-5-25 14:43
说点日常的,一个单位4个人轮流值班,我是妹子。每四天得在单位待24小时。第一年上班,过年在单位待了48小 ...

哈哈,我深有体会和你理解你,我现在还在坚守,不过我这边现在6个人了,还可以,一个星期值一天班,无所谓,还有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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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3-8 11:15 |
 武汉中院终审裁定书显示,湖北省保密局答辩称,录用潘某的行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是实行差额考察的招录办法,且进行了笔试面试等程序,录用经过该局会议讨论决定。湖北省保密局的行政职能仅限于保密管理工作,本案显然不属于保密局的行政职能。即便本案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湖北省保密局有相关行政职能,本案起诉也超过了起诉时效。

  武汉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认为此案双方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被上诉人省保密局是内设机构还是行政机关?二是上诉人起诉的录用行为具体指向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否可诉?三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武汉中院在终审裁定中对这三大焦点进行了解读。

  湖北省保密局主张其不是行政机关,因为省保密局同时又是中共湖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保密办),而省委保密办属于湖北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因此被上诉人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武汉中院指出,省委保密办与省保密局虽系同一办事部门,两者身份不同承担不同的职能,即俗称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省委保密办属于内设机构,是党的机构,而省保密局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全省保密行政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武汉中院认为,从上述规定可知,湖北省保密局作为湖北省保密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其身份具有对外性,从其2015年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也可知,湖北省保密局在对外履职时,能以自已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是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行政机关。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以湖北省保密局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招录工作,被上诉人应对自己的招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主张其不是行政机关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该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湖北省保密局辩称,其确定拟录用人员的行为是招录公务员的过程性行为,不是最终的录用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不可诉。武汉中院认为,确定拟录用人员虽然是整个公务员招录活动的一个环节,招录工作到此阶段还未最终完成。但对上诉人而言,被上诉人作出确定拟录用人员为潘某的决定具有最终意义,直接导致上诉人在此环节被淘汰,不能再进入招录后续环节,从而影响到上诉人依法获得相关职位的权利。因此,夏敏认为被湖北省保密局确定拟录用人员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湖北省保密局认为其确定拟录用人员行为不可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不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武汉中院还认为,此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所述,湖北省保密局对外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夏敏认为湖北省保密局作出的确定拟录用人员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1月20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武昌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武昌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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