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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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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3 14:34 [发自手机] | |阅读模式
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  对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侧重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州)以上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招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察对象。
第六条  招考部门(单位)应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考察任务成立相应的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细致、有一定人事考察工作经验、与被考核者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道德观念和法纪观念;
(二)业务能力素质。主要包括: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工作现实表现。主要包括:爱岗敬业精神、求真务实态度、履行职责和团结协作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
(四)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克已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思想,遵守法律、法规、纪律情况,工作和学习时间之外情况;
(五)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适应招录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
(三)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
(四)廉洁自律意识较强;
(五)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有关规定。
第十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受过劳动教养、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受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受其他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或尚未解除的;
(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曾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为实施违纪行为并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
(六)近两年内,在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而被单位依据法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七)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或者涉嫌犯罪正在履行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待考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查、审计或司法程序终结的,视其结果作出考察结论;仍未终结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章  考察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程序:
(一)做好考察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及考察组;
2、确定考察对象;
3、制定《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配备考察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
5、了解掌握被考察人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考察。公务员录用的考察以定性考察为主、定量考察为辅。主要方法包括谈话、审查档案、听取领导意见、群众评议、走访、取证、专题调查等。
1、谈话。考察组与被考察人及相关人员谈话,全面了解、掌握、核实被考察人的情况。
2、查阅档案材料。通过查阅被考察人的档案、工作总结、工作成果、奖惩材料等形式,掌握第一手资料。
3、走访。到被考察人学习、工作过的学校、单位听取领导意见,进行群众评议;到被考察人家庭所在街道、辖区公安派出所了解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4、取证。对考察中涉及的一些情况,应由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证明材料或调阅原始材料。
5、专题调查。对考察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详细、全面、客观地查清事实。
6、其它方法。考察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考察时,须报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三)形成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共同研究形成一致考察结论后,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三条 如经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被考察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第十六条 考察组成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严格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考察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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