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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今日头条~关于沈阳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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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1:26 [发自手机] | |阅读模式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开展事业单位改革以来,各区在制定方案过程中没有认真研究分析城管执法工作的起源、性质、职能权限、人员编制等情况,强行将城管执法部门中具有参公编制、执法权限的1089名同志从已经作为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城管执法局中剥离出来,划转到新成立的所谓某某中心等事业单位,各区县的改革方案均没有对涉改人员的身份、编制给予明确,是否纳入未来中央专项改革不明,员工切身利益严重受损,前途未卜。据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快速城市化,城市中无证摆摊、违章建筑等现象日趋严重,而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各自执法,效率低下,以致被舆论讥讽为“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为了遏止这些现象,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条规定在理论上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此,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由理论成为了现实,中国第一支城管队伍诞生,随后,各地纷纷建立城管队伍。自成立之初城管执法部门就是政府的行政机关,到如今跌入事业单位泥潭,这是对国家设立城管执法队伍初衷的极大否定和公然推翻。

2.此项改革违背国务院2002年17号文件、国务院给辽宁省的《关于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15)、《关于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等相关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沈阳市《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通知》(沈编发【2002】45号)规定,沈阳市执法局机关人员为行政编制,其余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08年,辽宁省进行公务员身份登记时,因当时客观条件限制,沈阳行政执法局及所属分局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全部登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此项改革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应当作为行政机关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等规定相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为行政机关,改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住建部门是城管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此项改革是否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不符合住建领域工作需要,我们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至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如果改成公益性事业单位,我们将没有执法资格,不具备执法权,只能委托执法,但强制权不能委托,此项改革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安排冲突,此项改革偏离了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对国家城市执法体制机制建立造成严重侵害。

5.根据事业单位划分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政府或社会力量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单位,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根本不具备行政职能和执法权限。各区城管执法局是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限,没有公益属性,不应纳入本轮改革方案中。改革后城管执法局成了空架子,成立的所谓中心等事业单位由于归区政府直属,既没有执法资格,其人员也没有执法权限,城管执法工作无法开展。

6.根据《辽宁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中“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央专项改革要求统筹推进”和《沈阳市市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中“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按照专项改革要求统筹推进”等规定,在中央专项改革文件和精神未明确的情况下,就贸然改成事业单位,极为不妥,是典型的开倒车。

7.此项改革对涉及我们的1089名参公编制同志的编制问题只字未提,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一旦变成事业单位,将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编制也随之变为事业编,事业编人员没有车补,福利待遇也同参公编制有较大差异,而且要定期签订聘任合同,就连丧葬费都大打折扣,必然极大损害我们切身利益,极大伤害我们感情,极大挫伤工作积极性。

8.涉及本次改革的各区城管执法局人员均参加了2000年、2001年的沈阳市人社局组织的招录考试,并且都已经进行了参公登记;还有军转干部和参加了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沈阳市人社局组织的省公务员考试的年轻同志,按照辽宁省组织部下发的《辽组通字〔2011〕45号文件》要求,都属于“六类人员”之一,是可以转为行政编制的,而且有的同志按照此规定已经转为公务员,我们为什么不能?我们不反对改革,但改革要自上而下进行,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不应涉及区城管执法局,因为她是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央要求理顺执法人员的行政编制,而不是将行政机关改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9.追溯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之初,全市当时批了2000个行政编制,却没有一个执法人员获得,如果不是2002年全市城管执法人的共同努力,今天的参公编制也无从谈起。目前,北京、上海、广州、长沙等全国多地的城管执法人员均为行政编制,我省的大连市城管执法人员也是公务员,我们不想当试验品,我们强烈要求解决我们的行政编制。

综上,我们提出如下诉求:
1.我们不参加本次改革,我们1089名涉及改革的同志要继续留在区城管执法局,不划入新组建的事业单位。
2.我们要求按照中央进行专项改革文件和精神统筹推进,我们相信国家会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安排。
3.按照规定,解决我们的行政编制,把本该我们应得却迟到了近20年的公务员身份还给我们。

各位领导,为人民管理城市不是一句空话,我们为之一直在奋斗,一直在拼搏,今天沈阳的环境面貌是我们加班加点、顶风冒雪、流血流汗换来的,我们从没有怨言,一直坚守在城市管理一线。创城五个月以来,同志们顶着酷暑、忍着脏臭、挨着谩骂,任劳任怨冲在工作前沿,只为沈阳更美,只为人民群众生活幸福。但面对这样一个改革安排,我们接受不了,需要发声,真诚的希望领导能够倾听我们的心声,给予高度重视,从城管执法系统,从全市的角度审慎处理,给我们一个公正、满意的答复。一年前,我们更换了新标识、新制服,天空蓝成了全国城市的主色,而今天我们却要在改革中含泪前行,为自己的前途上下求索。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在这样一个历史节点上,我们的改革是否做到了实事求是,改革是为了更好还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值得深思。
发表于 18-8-14 11:28 |
今天不得不说,干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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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1:29 [发自手机] |
vanjessie 发表于 18-8-14 11:28
今天不得不说,干就完了!

这事整得 很不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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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1:30 |

整的对,其实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参公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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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1:45 |
vanjessie 发表于 18-8-14 11:30
整的对,其实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参公身份问题

重大利好
开倒车这个说法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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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2:10 |
鸡额灯 发表于 18-8-14 11:45
重大利好
开倒车这个说法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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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2:16 |
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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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3:20 |
城管执法局确实应该作为机关保留,但执法局机关下属执法支队大队绝对应该整合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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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3:29 |
跟沈阳一下子要一千多个行政编,这不是要了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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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3:55 [发自手机] |
日月万德福 发表于 18-8-14 13:29
跟沈阳一下子要一千多个行政编,这不是要了命了

这一要哪止一千个,……随便城管和行政执法都得千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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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4:58 [发自手机] |
中央37号文件,说的很明白,不知道为什么要开倒车,难道有不了告人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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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4:59 [发自手机] |
不可告人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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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5:23 |
别的城市也都是事业编。。。。 沈阳多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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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5:26 [发自手机] |
哈图哥哥 发表于 18-8-14 15:23
别的城市也都是事业编。。。。 沈阳多啥了。

多的是大家一起告状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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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5:33 |
这样的事情 如果闹大了 你以为大老板会妥协?马上一纸令下 爱干不干?重新招聘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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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5:38 |
在这次事业大改革前提下 任何人不要有侥幸,你我都是小浪花上面的一滴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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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5:38 |
本帖最后由 克拉克111 于 18-8-14 15:41 编辑

把为首的几个人,免掉就老实了,

城管执法局确实应该作为机关保留,但执法局机关下属执法支队大队绝对应该整合入中心

以及各委办局下属参公执法单位是一样整合入中心的

如果开了这个口子,其他各市也都这么闹起不乱了套了,把为首带头的几个人免掉,其他人就老实

了,就沈阳那个几个区执法几个人你要挟谁呢,组织受你要挟吗。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发生冲突必

须服从组织利益,服从大局,一看就没有大局观,这样的人坚决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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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5:55 |
本帖最后由 克拉克111 于 18-8-14 16:03 编辑

对于这样不顾改革大局,还厚颜无耻的要转为公务员(再说你参公就是事业编,),对于这样的执法人员坚决不惯病,爱干不干,不干走人。给爱干的人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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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6:03 |
参公人员 老人老办法 不是都说了么 待遇不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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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14 16:15 |
“开倒车”这词都能发?我之前有一个挂R档的都被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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