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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明确了参公人员交流的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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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0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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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滇 发表于 18-12-30 12:31 很好理解了,什么叫内部交流?未参公事业调任放在下一条,还不明白吗。你要找依据的话,见附则,参照管理执行,参照转任执行。 | |
发表于 18-12-3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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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嘉树 发表于 18-12-30 12:42 没看明白,有参公人员的事吗? | |
发表于 18-12-31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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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嘉树 发表于 18-12-30 12:42 应该跟以前一样吧! | |
发表于 18-12-3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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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滇 发表于 18-12-31 08:09 跟以前一样还修改个啥,参公和公务员队伍可以内部交流 | |
发表于 18-12-3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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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09567 发表于 18-12-31 11:47 以前不是这样? | |
发表于 19-1-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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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星火 发表于 19-1-2 22:16 第112条参公规定还继续保留不动 既然参公就是参公务员、没提任何排除和例外情况,那么当然也就包括跟公务员的交流在内,构成一个逻辑循环,也就是把这条算上就是大家都可以相互串门了 | |
发表于 19-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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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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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灰 发表于 19-1-3 11:11 哦,我说的逆向就是不用直接取消,而是采取间接消亡,先从取消行政职能开始 | |
发表于 19-1-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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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 分参公群团和参公事业
我们这里的政策是参公群团和公务员能相互流动 参公事业只能和参公事业流动 | |
发表于 19-1-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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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8888cn 发表于 19-1-3 14:53 群团的本来就是公务员,不存在交流不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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