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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明确了参公人员交流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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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0 01:21 [发自手机] | |阅读模式
第69条,内部交流原描述为公务员内部交流,新法描述为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从法条上,明确了内部交流转任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之间,说白了跟身份有关系,跟单位无关系。
发表于 18-12-30 12:31 [发自手机] |
公务员可以,参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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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0 12:42 [发自手机] |
海澜之滇 发表于 18-12-30 12:31
公务员可以,参公呢?

很好理解了,什么叫内部交流?未参公事业调任放在下一条,还不明白吗。你要找依据的话,见附则,参照管理执行,参照转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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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1 08:07 [发自手机] |
容嘉树 发表于 18-12-30 12:42
很好理解了,什么叫内部交流?未参公事业调任放在下一条,还不明白吗。你要找依据的话,见附则,参照管理 ...

没看明白,有参公人员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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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1 08:09 [发自手机] |
容嘉树 发表于 18-12-30 12:42
很好理解了,什么叫内部交流?未参公事业调任放在下一条,还不明白吗。你要找依据的话,见附则,参照管理 ...

应该跟以前一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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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1 11:47 [发自手机] |
海澜之滇 发表于 18-12-31 08:09
应该跟以前一样吧!

跟以前一样还修改个啥,参公和公务员队伍可以内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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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1 18:33 [发自手机] |
495309567 发表于 18-12-31 11:47
跟以前一样还修改个啥,参公和公务员队伍可以内部交流

以前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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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31 23:26 |
以前就是说 公务员可以再公务员内部队伍交流,现在多了个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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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 22:16 [发自手机] |
公务员说我可以随意上你家串门,但我可没说让你上我家串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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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 22:28 |
南湖星火 发表于 19-1-2 22:16
公务员说我可以随意上你家串门,但我可没说让你上我家串门啊


第112条参公规定还继续保留不动
既然参公就是参公务员、没提任何排除和例外情况,那么当然也就包括跟公务员的交流在内,构成一个逻辑循环,也就是把这条算上就是大家都可以相互串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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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09:14 |
这个是逆向操作,不否认参公,但是逐渐消亡,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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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11:11 |
楼晓枫 发表于 19-1-3 09:14
这个是逆向操作,不否认参公,但是逐渐消亡,减少

逆向这个词哪来的  很多区县乡镇公务员考到省直 、市直的  大把人在。


参公主要集中在省直、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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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13:35 |
时间的灰 发表于 19-1-3 11:11
逆向这个词哪来的  很多区县乡镇公务员考到省直 、市直的  大把人在。

哦,我说的逆向就是不用直接取消,而是采取间接消亡,先从取消行政职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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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14:28 |
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可以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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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3 14:53 |
参公 分参公群团和参公事业
我们这里的政策是参公群团和公务员能相互流动
参公事业只能和参公事业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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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7 15:34 |
xxg8888cn 发表于 19-1-3 14:53
参公 分参公群团和参公事业
我们这里的政策是参公群团和公务员能相互流动
参公事业只能和参公事业流动

群团的本来就是公务员,不存在交流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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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8 15:25 |
以前也能交流啊  但是中心保留身份的谁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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