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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法律常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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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 15:38 | |阅读模式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适用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不能适用。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若在一起刑事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犯罪之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其犯罪行为,但行为人的罪行比较轻微,当事人被执行拘传对社会没有严重危害性,则有关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
2.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执行拘传。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
4.适用程序
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从拘传计时开始,在十二小时之内需要及时讯问,时间一到需要立即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剥夺其自由,除非案情比较严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才能拘传二十四小时。在放人时相关机关如果想要再次对此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要求间隔时间为十二小时,此规定也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条件,让其回家可以享有必要的休息和饮食,保证其身体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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