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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参公办法的发布,不知道水利部门能否抓住机遇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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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2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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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级不一样。
司法所,有的地方是行政,有的地方是参公,还有的地方是事业编。你能说他们职能不一样吗? | |
发表于 20-3-2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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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sonic 发表于 20-3-22 22:38 所以这是一次改正的机会。有错就要改。不能明知道错了,但就是不该。 | |
发表于 20-3-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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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的和编办认为的,不一定是一样的,具体执行问当地编办就非常准确了。不用猜测。
,行政职能已经收归行政单位了,至于下面混岗混编事业中心在做这个事情,只是委托授权执行,这个单位行政职能已经变了 | |
发表于 20-3-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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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2 23:09 你用对错来评判,只能说还是太年轻了。 | |
发表于 20-3-2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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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sonic 发表于 20-3-23 10:28 所以这就是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不紧跟党中央的理由? | |
发表于 20-3-2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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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3 12:40 呵呵,阴奉阳违的首先是中央编办吧,让地方全部行政或者参公,他给够编制了吗? | |
发表于 20-3-2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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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了,申报要同时征求编办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你的这个依据怕是编办不认同。所以。。。自己想是可以,编办想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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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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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sonic 发表于 20-3-23 13:20 ①人家说的是全部么? 人家说的是具有 法律、法规的。 ②后面细则里面说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 ③重新认定,是把原本不符合参公的单位退出参公(这样就有更多的空编),把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参公。 | |
发表于 20-3-2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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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anasonic 于 20-3-23 17:56 编辑
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3 17:53 上面有人说了。就算法律法规授权,但是编办受限于各种情况,就是不批准,你告状去吧。 | |
发表于 20-3-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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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sonic 发表于 20-3-23 17:55 以前是以前,政治形势不一样了,要讲大局 | |
发表于 20-3-2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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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3 17:53 仔细看文件的同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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