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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参公办法的发布,不知道水利部门能否抓住机遇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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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2 21:47 [发自手机] | |阅读模式
一、参公办法条件
1.法律、法规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确定履职②党委政府明确主要职能)
2.财政负担工资(全额事业)
二、江苏乡镇水利站
1.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第25条确定乡镇水利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能(《水法》规定水资源有水行政部门管理——水利部)符合上述①
2.江苏省的苏政办发〔2012〕9号文《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第2条基本原则确定乡镇水利站职责符合上述②

那么问题来了,要是上面的人没想起来这两个文,是不是参公机会就错过了?
发表于 20-3-22 22:38 |
各地各级不一样。

司法所,有的地方是行政,有的地方是参公,还有的地方是事业编。你能说他们职能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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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2 23:09 [发自手机] |
panasonic 发表于 20-3-22 22:38
各地各级不一样。

司法所,有的地方是行政,有的地方是参公,还有的地方是事业编。你能说他们职能不一样 ...

所以这是一次改正的机会。有错就要改。不能明知道错了,但就是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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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01:38 [发自手机] |
为啥我报的是水利局下属参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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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07:03 |
能不能抓住机遇不死自己说了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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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08:21 |
防办在县区都只有个别地方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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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08:41 |
有两个条件可以申请,但没说达到条件就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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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09:01 |
你认为的和编办认为的,不一定是一样的,具体执行问当地编办就非常准确了。不用猜测。
,行政职能已经收归行政单位了,至于下面混岗混编事业中心在做这个事情,只是委托授权执行,这个单位行政职能已经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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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0:28 |
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2 23:09
所以这是一次改正的机会。有错就要改。不能明知道错了,但就是不该。

你用对错来评判,只能说还是太年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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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1:25 |
我们连参公执法的都不一定能保得住,别提没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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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2:40 |
panasonic 发表于 20-3-23 10:28
你用对错来评判,只能说还是太年轻了。

所以这就是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不紧跟党中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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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3:20 |
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3 12:40
所以这就是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不紧跟党中央的理由?

呵呵,阴奉阳违的首先是中央编办吧,让地方全部行政或者参公,他给够编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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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3:28 [发自手机] |
都说了,申报要同时征求编办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你的这个依据怕是编办不认同。所以。。。自己想是可以,编办想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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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6:52 |
这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参不参要看领导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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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7:53 |
panasonic 发表于 20-3-23 13:20
呵呵,阴奉阳违的首先是中央编办吧,让地方全部行政或者参公,他给够编制了吗?

①人家说的是全部么? 人家说的是具有 法律、法规的。  
②后面细则里面说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
③重新认定,是把原本不符合参公的单位退出参公(这样就有更多的空编),把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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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3 17:55 |
本帖最后由 panasonic 于 20-3-23 17:56 编辑
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3 17:53
①人家说的是全部么? 人家说的是具有 法律、法规的。  
②后面细则里面说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


上面有人说了。就算法律法规授权,但是编办受限于各种情况,就是不批准,你告状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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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7 15:53 |
panasonic 发表于 20-3-23 17:55
上面有人说了。就算法律法规授权,但是编办受限于各种情况,就是不批准,你告状去吧。

以前是以前,政治形势不一样了,要讲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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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7 15:54 |
醉涟十三 发表于 20-3-23 17:53
①人家说的是全部么? 人家说的是具有 法律、法规的。  
②后面细则里面说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

仔细看文件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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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7 15:58 |
水政执法能参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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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7 16:03 |
如果是,文件写的自收自支,实际全额拨款呢,算不算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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