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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牛钉子户”看我国《物权法》的宣传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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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1 17:24 | |阅读模式
    近日,重庆出现的“最牛钉子户”被媒体吵的很热闹。正好又是两会刚刚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获得通过,于是大家(包括所有媒体舆论)都在注视着重庆九龙坡法院可能出现的种种行为。今天在上课时老师也提到特别要关注一下这个案例,所以想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维权方式?

    现在被拆迁人吴苹夫妇所采取的行为,作为我们学习法律的人来看,是很传统的、却很吸引老百姓眼球的方式。其实我们知道从3月11日政府做出行政裁决之后的三个月内,他们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所以在4月11日之前,二人是不是会走法律途径目前也不得而知。所以我们知道,他们的做法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的。是不是真的拒绝法律服务,走现在的坚守、与小楼共存亡的方式?!

    媒体报料,吴女士每天在包包里放着《宪法》、《房屋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资料,并且也熟读。但是我们知道熟读法条的不是法学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我们也看到她往往是断章取义。当然,我们不反对她选择这样的一种方式来维护权利。但是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习惯理性的运用法律的思维来考虑这个问题。

二、诉求合理?

    吴所主张的218平米的楼房其中在顶楼有89平米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但是在其诉求中也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要求定价。在其诉求过程中,我们的确在质疑市场价格和评估公司的价格差距如此之大(公司提供每平米价格17000元左右,而市场价格在13万左右)。当然我们在现有的机制下很难说清楚为什么,毕竟很多东西是政府在主导。所以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很难达成协议,这是一个在政府不能出台政策解决的前提下的正常现象。

三、个人权利绝对化?

    我们高喊宪法保护私人财产,呼吁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来处理此事。其实我们要看到的是国家立法的本意是什么?是更好的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物权法》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可以取代《民法通则》,忽视其他法律的。它所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合法,不是绝对。当个人的需要和国家的发展出现冲突时,个人势必要让渡于国家。

    当然,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现在无法界定是否是公共利益,所以也无法下定论,只是想表明:大家在关注《物权法》的同时,要保证自己的理性态度。不要认为它是万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有其政治意义的,是工具。所以有法学家说:“《物权法》的颁布,是中国强制拆迁的终结。”其实这绝对不可能!!强制拆迁无论是在有无该法律的存在下都会出现的。因为国家的发展有其规划,省市的发展也有其规划,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而失去这种发展的大计,唯一有所区别的是拆迁更加透明化,更加合法化,更加程序化。

四、权利有限!

    任何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须要考虑到个人的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影响。即使你想保护自己,其实也要保护别人!更要明确,权利是有限的,你可以有不穿衣服的权利,但是你永远没有裸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大事,但是,国家及各大媒体要把握宣传的尺度,不要以为《物权法》是万能的,而是要明确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是绝对权利!
发表于 07-10-1 19:31 |
进来看看
好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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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12:54 |
也就是说维权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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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0:06 |
物权法可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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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0:07 |
农民权利的缺失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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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0:10 |
有点道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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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0:24 |
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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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2:09 |
高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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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2:29 |
个人权利绝对化?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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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2 22:29 |
来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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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16:46 |
权利是有有限的,很赞同!
任何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须要考虑到个人的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影响。即使你想保护自己,其实也要保护别人!更要明确,权利是有限的,你可以有不穿衣服的权利,但是你永远没有裸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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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18:16 |
额`有道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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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18:31 |
进来看看
好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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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22:11 |
是有些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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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23:04 |
该得的要争,不该得的就应该放.
不能以手中合法的权利做权利以外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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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23:30 |
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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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8 23:33 |
恩,學習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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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9 08:22 |
物权法比较难考。法律刚出台,很多细节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呈现模凌两可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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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9 08:34 |
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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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10-9 08:48 |
你可以有不穿衣服的权利,但是你永远没有裸奔的权利!!
这句话说得好,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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