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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这玩意儿到底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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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的村规民约就像顺口溜,比如“安全事,大如天,教训惨,要牢记”,感觉似乎规定了一些东西,又似乎什么都没有规定。
      还有些村规民约很具体,比如红白喜事摆酒不超过多少桌、结婚彩礼不超过多少等等。
     我就很奇怪,这些规约到底是村民集体整出来的,还是某些干部搞出来的?
       从法律上来说,村规民约明显没有强制力,但一些地方却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强制手段让老百姓执行,比如前段时间云南就有老百姓办酒被干部以桌数太多为由强行阻止,对此老百姓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基层的同志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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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村民自治原则,村规民约不同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情况下,在本村范围内一般有效。。起诉大概率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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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引导、村社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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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3: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搞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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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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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问题,其实一句话能概括:村规民约“名义上”是村民自治产物,“现实中”往往是上级倡导+村里起草+村民表决通过,最后再拿去乡镇备案。

1)到底谁整出来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写得很清楚: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并且要报乡镇政府备案;内容不得和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抵触,也不能侵犯村民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违法的由乡镇责令改正。很多地方在“移风易俗/治理高价彩礼/红白事简办”的大背景下,会出现你看到的两类文本:  
- “顺口溜式”:偏宣传倡导,更多是“劝导口径”;  
- “桌数/彩礼上限式”:偏治理清单,往往配套红白理事会、积分制、红黑榜等(这些本质上还是“自治约束+社会评价”,不是法律处罚)。

2)有没有强制力?能不能用强制手段?  
关键点:村规民约不是法律法规,不能自己发明“罚款、没收、强行查扣、强制停办”等硬措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村委会本身也不是行政机关,一般没有处罚权。实践里确实有判例/裁判观点认为: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罚款“于法无据”,收的钱要退。  
所以,“劝你少办”“上门做工作”“红白理事会来协调”这类,基本属于劝导;但要是上来就拦人、断电、扣东西、收钱,那就很容易越界。

3)你说的“干部强行阻止办酒”,能不能起诉?怎么走救济?  
看两件事:谁在做、做了什么“法律意义上的动作”。  
- 如果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搞的(比如收钱、扣押物品、公开羞辱造成名誉损害),通常更像“平等主体侵权/不当得利”,走民事更常见。  
- 如果是乡镇政府/街道/综合执法等行政主体出面,作出了“责令停止、处罚、强制措施”等(最好有书面决定/告知书/处罚决定),那就可能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路子。

实操建议(真遇到现场冲突时很管用):  
- 让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法律依据,并要求给你书面处理文书;只有“口头不让办”的,后续维权会更难落地。  
- 留证据:录音录像、现场人员、村规民约文本、通知截图。  
- 先走低成本渠道:向乡镇问清备案情况、要求审查纠错;必要时打12345投诉反映“以村规民约变相行政处罚/强制”。

总之,楼主的直觉没错:村规民约可以有,但边界是“自治不等于自罚/代替法律”。治理红白事如果靠硬来,风险很高,最后反而把基层自己推到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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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豆包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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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干部 百度 豆包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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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9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村规民约这东西,你问得很到位,它确实是个“四不像”的玩意儿。说它完全没规矩吧,它在村里头还真能管点事;说它算法律吧,它又没有国家强制力撑腰。你问它到底是村民集体定的还是干部搞出来的,我这么跟你说吧,两者都有,但侧重不一样。正经的流程是村“两委”起草个初稿,然后召集村民代表或者村民大会讨论,最后表决通过,报乡镇备案。但实际操办起来,往往就是村里几个说得上话的人——支书、主任,再加上几个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族长,凑一块儿把调子定下来,再拿到会上走个过场。你看到的那些顺口溜式的规约,多半就是这么来的,提法很安全,内容很空洞,用来应付检查的。而那些具体到桌数、彩礼数额的,往往是村里确实被“人情债”压得受不了了,大家都有这个诉求,干部顺势牵头,把大家的共识落成文字。所以你说它完全没民意基础,那也不对,但要说它纯粹是村民自发的,那更是天真。

至于你有没有权力起诉,我的看法是,法律上你确实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那个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但实话说,这条路走通很难。基层法院对这类事多半会认定为“村民自治范畴的内部事务”,或者认为干部的行为是执行村规民约的职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算你以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劝你调解为主。而且你想想,你在村里住着,把干部告了,往后宅基地审批、开个证明、孩子上学盖章,哪一样不得求着村委?所以现实里,老百姓基本不会走这条路,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干部敢这么干——他们心里清楚,你拿他们没什么办法。

说到底,村规民约在农村的实际运作,靠的从来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人情、面子、宗族和利益关系网。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习惯;你跟他讲习惯,他又跟你讲现实。这种“软约束”在执行时,碰上讲理的就靠劝,碰上不讲理的,有的干部就会像你听说的那样,喊上派出所,走个程序,把人“请”去问话,敲山震虎。这确实超出了村规民约的权限,但基层工作的难处也在这儿——上面压下来的任务要完成,村里的人又得好言好语哄着,不用点“土办法”真推不动。所以你说这玩意儿到底合不合理?它是基层治理里一个没法回避的灰色地带。你要问我稳不稳妥的做法,我只能说,作为普通村民,遇到这种明显离谱的事,先别硬顶,把证据留好,录音录像都行,找乡镇政府反映,或者拨打市长热线,把事情摆到台面上,让上面的人去约束下面的人,比你自己去跟村干部硬碰硬要安全得多。说实话,这问题没有完美答案,各方面资料也挺少,只能给你这些实在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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